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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是法定节假日吗?当然,不是!|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2-03-20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南京市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江宁区十佳律师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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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的国庆节、中秋节,重合在一天,即2020年10月1日。于是,劳动圈里就两个问题炸开了锅,一个问题是当天加班是不是6倍加班工资,另一个问题是除了国庆3天外(10月1日、2日、3日),还有哪一天补上中秋节作为法定节假日,是10月4日还是10月5日?

2020年9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个通知,就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进行明确。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于是,第一个问题解决了,即10月1日加班,就是一个法定节假日加班,按不低于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报酬;第二个问题没能解决,就是10月4日是法定节假日吗?

当然,不是!10月4日不是法定节假日!

第一,国庆节、中秋节都是10月1日,谁也挪不走,挪谁也都不合适。这一天就是国庆节,就是中秋节!就好像一个人,担任着不同的角色:儿子、丈夫、父亲等角色融为一体,或者女儿、妻子、妈妈等角色融为一体。前段时间很多人说中秋节挪到10月4日或者10月5日,但是为什么却没有人说国庆节挪到10月4日或者10月5日?其实,谁都不能挪,因此法定节假日还是10月1日、2日、3日。


第二,人社部规定10月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并不等于说10月4日是法定节假日。

我们知道,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既然2020年10月4日不是上述任何一天的节日,当然就不是法定节假日。10月4日不是法定节假日,仅仅是享受法定节假日的待遇而已。

第三,人社部的规定想要解决法定节假日11天的问题。我认为属于为赋新词强说愁,法定节假日10天就是10天,一点问题都没有。

至于21.75和20.83的适用问题,则通过这个通知,让21.75和20.83照常适用。

根据2008年1月3日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月平均计薪天数=(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21.75天,月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个月=20.83天/月。

其实,这两个数字早该滚蛋,根本上不必适用,两个平均数其实用到每个月都是错误的,并且按照每年365天算出的数字,还忽视了4年一闰的闰年。譬如2020年是闰年,计算的数字也不出21.75和20.83。在每月计算事假扣工资以及加班时间,按照当月实际的出勤以及牢记法定节假日计薪即可,根本无需考虑21.75和20.83。

关于这两个数字,在我的新书《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第六章“21.75和20.83,你知道多少”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一书正在当当(在当当新书热卖法律榜排名第4名)、京东、淘宝等预售,有兴趣的可以去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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