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16: 员工不到新岗位是旷工,5个胜诉策略帮公司合法解除! |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南京市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江宁区十佳律师,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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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
2019年6月12日,速运公司人事部门的HR李云(化名)联系我,说公司的一个速运营业部的负责人梁某因为连续三个月业绩很差,公司将梁某从营业部甲网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调往几十公里之外的乙网点(位于南京市六合区)担任助理网点负责人。但是已经在5月底工作交接后,梁某却不去乙网点,尽管在甲网点已经没有了工作内容,但梁某仍然来甲网点打卡,拒绝到乙网点报到上班,使公司对梁某的调整陷入了困境。
经过深入交流,我提出调岗的合法性,来源于几个方面。第一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江苏南京;如速运公司派梁某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因速运公司为网络型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梁某的能力表现,速运公司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对梁某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或职责和工作地点进行合理调整,梁某愿意服从安排。第二是调岗出于企业的经营需要。出于企业经营自主权,速运公司在梁某连续三个月业绩不佳的情形下,有权合理安排调整梁某的工作。第三是调岗后收入不变,调整后的工作不具有侮辱性,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不产生阻碍。速运公司保持梁某的职级和工资不变,因乙网点距离梁某住所远一些,我首先提出增加交通补贴来弥补。
在深入交流的基础上,拟定了如下通知:
到岗通知书
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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