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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16: 员工不到新岗位是旷工,5个胜诉策略帮公司合法解除! |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2-03-20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南京市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江宁区十佳律师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

刘秋苏原创:350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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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经过我指导的国内一家经营快递业务的知名企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近日落下了帷幕,最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驳回了梁某要求江苏某某速运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3756元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调岗后,劳动者拒不服从,不到新地点报到上班,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应对?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从2019年6月我接到速运公司的咨询,到2020年9月接到终审判决书,历时15个月,最终维护了该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备注:梁某的诉讼请求除赔偿金外,还包括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报销费等,合计29万余元,最终法院仅支持加班费6000余元。为突出重点,本文仅涉及解除劳动合同,其他略去)

实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


2019年6月12日,速运公司人事部门的HR李云(化名)联系我,说公司的一个速运营业部的负责人梁某因为连续三个月业绩很差,公司将梁某从营业部甲网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调往几十公里之外的乙网点(位于南京市六合区)担任助理网点负责人。但是已经在5月底工作交接后,梁某却不去乙网点,尽管在甲网点已经没有了工作内容,但梁某仍然来甲网点打卡,拒绝到乙网点报到上班,使公司对梁某的调整陷入了困境。


经过深入交流,我提出调岗的合法性,来源于几个方面。第一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江苏南京;如速运公司派梁某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因速运公司为网络型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梁某的能力表现,速运公司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对梁某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或职责和工作地点进行合理调整,梁某愿意服从安排。第二是调岗出于企业的经营需要。出于企业经营自主权,速运公司在梁某连续三个月业绩不佳的情形下,有权合理安排调整梁某的工作。第三是调岗后收入不变,调整后的工作不具有侮辱性,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不产生阻碍。速运公司保持梁某的职级和工资不变,因乙网点距离梁某住所远一些,我首先提出增加交通补贴来弥补。


在深入交流的基础上,拟定了如下通知:

 到岗通知书 

梁某:


     因公司发展需要,现调任你到乙网点担任助理网点负责人职务,同时不再担任营业部甲网点负责人职务。此次工作调整个人职级保持不变,岗位工资保持不变,并增加交通补贴200元/月,工作地点仍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南京市内。


     请你接到通知后,于3日内到乙网点报到,如逾期到岗将视为旷工,旷工连续超过3天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要承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特此通知! 江苏某某速运有限公司(盖章)                        2019年6月24日           


6月27日,李云称梁某收到《到岗通知书》有个书面回复,说新工作地点离家庭住址55公里,给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同意到乙网点报到。

经查询,梁某位于南京市江宁区胜太西路X号的住址,至乙网点距离约50公里,通过公共交通(地铁转公交)需时约2小时,驾车需时约1小时;至甲网点距离约11公里,通过公共交通(公交)需时约1小时,驾车需时约2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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