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南京市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江宁区十佳律师,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
刘秋苏原创:357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2020)
我认识老蔡的时候,他刚从南京康某机械有限公司离职不久,老蔡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金,并主张加班费、工资等事宜,先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我当时是公司的代理律师,陪他经历了一审和二审,后来在南京市人社局偶遇过他一次,见了三次面,交流沟通过,所以印象比较深。“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2020年9月7日的一份安徽省舒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裁决书显示,老蔡栽了,裁决书认定他“碰瓷”,驳回了他的全部仲裁请求。本文共分四部分:1、裁决:职场碰瓷行为脱离合法正当维权范畴,违背敬业诚信精神,应坚决遏制;2、回忆:我与老蔡的交手;3、案件:3年来提起诉讼10余次;4、启示:劳动用工合法合规是正道。裁决:职场碰瓷行为脱离合法正当维权范畴,违背敬业诚信精神,应坚决遏制
舒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裁决书为什么认定老蔡属于碰瓷呢?先来看精彩的说理。第一,蔡某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蔡某知晓公司生产任务紧急。但其自2020年5月4日入职至6月底近两个月期间未提交有效劳动成果,一再影响产品交货时间,恶意阻挠公司的正常生产,其行为已经违背劳动者应当恪守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职责,对公司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二,申请人的民事活动及劳动职业态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蔡某自2017年以来先后与数家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其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最长为1年零半个月,最短仅为20天,解除劳动关系后即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等,索赔金额均高达数万元甚至十数万元,有的已明显超过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收入。蔡某入职公司2月余未提交有效劳动成果,后又以“无法静下心来工作”为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恶意阻挠公司生产,在公司提出让其“回去静养一段时间”后主动将“静养”诱导变更为“走人”,再以“回南京可拿失业保险”为由获取公司出具解聘通知书,次日即向公司提出赔偿方案,随后又申请仲裁,其索赔“维权”效率之高与其工作敬业效率之低相比,简直判若两人,其以仲裁及诉讼获取收入之嫌疑尤为明显,已不再是一名真正的劳动者。对其行为应当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第三,蔡某为行非法之目的,滥用诉权,浪费公共资源。蔡某通过消极怠工、主动找茬等方式诱导公司对其作出解聘处理,然后通过仲裁向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恶意谋取非法利益,已经脱离合法、正当的维权范畴,实属劳动者“职场碰瓷”,严重扰乱市场经济发展秩序,极大浪费国家司法资源。第四,蔡某的行为违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公民忠于职守,克己奉公,服务人民,服务社会,将“敬业”作为公民职业行为准则的价值评价;强调公民诚实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