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雪冰冻天劳动者受伤带来的10个工伤问题!滑倒摔成骨折、出车祸... |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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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上下班路上步行或者骑车因路上积雪结冰滑倒骨折,能认定工伤吗?
解答:劳动者自己的原因,因为路上积雪结冰,而在上下班途中步行或者骑车不小心滑倒摔伤造成骨折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个人原因滑倒受伤,非交通事故,故不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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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因积雪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解答:如果造成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劳动者是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工伤。
当然,不排除个别情况下,交通事故没有报警,或者交警部门仅作出事故说明而不认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各地的做法有所不同。譬如有的地方只看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没有就不认。有的地方则认为受伤造成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应当排除劳动者的主要责任,进而可以认定工伤。03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里不慎滑倒骨折,能认定工伤吗?
解答: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不慎滑倒摔伤造成骨折,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滑倒摔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因为别的原因,则不是工伤,譬如劳动者到单位门口拿个人的快递,就不应当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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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不慎滑倒骨折,能认定工伤吗?
解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滑倒摔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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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外出驾车出车祸本人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能认定工伤吗?
解答:劳动者因工外出驾车出车祸,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即便是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仍应当认定工伤。
(刘秋苏拍摄于2020年12月30日早上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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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中午在食堂用餐,结果不慎滑倒骨折,能认定工伤吗?
解答:食堂是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在食堂用餐时受到意外伤害,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身体伤害,也可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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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中午外出用餐,结果途中不慎滑倒骨折,能认定工伤吗?
解答: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需要同时符合“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三个要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关于印发全国工伤认定案例研讨会会议纪要的函》(人社工伤便函〔2010〕9号)认为:“单位未提供食堂或者其他就餐条件的,可以按照合理、就近、经常性等原则,确定外出或回家吃饭途中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因此,用人单位提供食堂或者其他就餐条件的,劳动者外出或回家吃饭途中伤害不构成工伤,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不属于“上下班途中”。除非其符合合理、就近、经常性等原则,譬如其已经请假经批准、或者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不在用人单位用餐、或者其一直在家吃饭且离用人单位距离很近等等。在用人单位未有食堂或者没提供其他就餐条件的,如果指定了就餐地点,一般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劳动者在路上滑倒受伤,大概率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劳动者自己选择的就餐地点,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应当属于工伤。08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组织的清扫积雪活动中或者自发清扫单位场所内积雪,造成不慎摔伤,能认定工伤吗?
解答:当然可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组织的清扫积雪活动中或者自发清扫单位场所内积雪,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工作,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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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场所内打雪仗不慎摔伤,能认定工伤吗?
解答:不可以。打雪仗中滑倒受伤造成骨折属于自己的原因,非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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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人在大街小巷等地点清扫积雪,能认定工伤吗?
解答:首先向可爱可敬美丽的环卫工人致敬!
大街小巷等地点均是环卫工人的工作地点,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无论是在清扫过程中摔伤,还是在从一地到另一地因为步行滑倒或者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无论是否次要责任,都能认定工伤。当然,要排除自残等故意造成自己伤害的行为。
(选自好友朋友圈,在此感谢)
法 条 链 接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