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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晚小品《大扫除》涉及的6个劳动法问题 |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2-03-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劳

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南京市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江宁区十佳律师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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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晚,是几代人的记忆。但在互联网和地方台的冲击下,越来越鸡肋。虽说如此,毕竟是国家的大平台,节目整体的质量还是比较高的。

2019年春晚还是不错的,因为一个小品涉及到劳动法,我还是很关注的,并写了一篇春晚小品闫妮辞退员工涉及的10个劳动法问题

欣喜的是,2021年的小品,又出现了一次劳动法,在小品《大扫除》(表演:孙涛、王迅、秦海璐、黄子韬)中,看管仓库的老孙师傅多次向岳副主任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事,他问:“岳副主任,我那劳动合同到期了,您什么时候给我续签啊?岳副主任说:“你着什么急呀?”孙师傅说:“不急不行啊,五险一金对我们这些人很重要。”岳副主任说:“任务完成不了,你合同就别想签了。”好在新厂长(女)最后要求岳副主任立即解决孙师傅劳动合同的续签问题。

这个小品也是本届春晚最好的小品,推荐大家多看几遍。那么,这个小品有可能涉及到哪些劳动法问题呢?



一、如果孙师傅工作尚不满十年,且仅签订过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厂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吗?


答:可以,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如果孙师傅已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可以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答:全国有两种观点。

主流观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由《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所决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二种观点是,以上海为代表的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无论签订过多少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只要不同意都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双方自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到期就终止了。

在少数地区,也持这种观点,如黑龙江的哈尔滨、辽宁的大连有相应的案例。
(2018)黑01民终568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亿滋公司与徐士军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亿滋公司能否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徐士军主张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亿滋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该条款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拟建立劳动关系没有争议的前提下,有关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劳动合同效力等问题所作出的规定。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但并不包括第十四条第(三)项的情形。现亿滋公司已经明确表示不再与徐士军续订劳动合同,徐士军仍坚持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的规定要求亿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对该法律的理解违反法律解释的整体性规则,本院不予支持。


三、在孙师傅继续工作的情况下,工厂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吗?

答:如果孙师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再工厂工作,工厂在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的话有可能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主流观点是最多承担11个月的二倍工资,即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可以不承担二倍工资,一个月后开始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但也有极个别地区认为是12个月,甚至认为数十个月。

当然,个别劳动合同书会约定到期后,劳动合同续延,则视为双方已经连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四、在继续用工的情况下,五险一金受到影响吗?

答: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因此,孙师傅大可不必那么紧张,工厂也没说停缴五险一金啊。只要继续用工,如果工厂停缴五险一金就构成了违法,孙师傅干到哪个月,工厂就应当缴到哪个月,否则的话孙师傅可以通过投诉等方式,有关部门将责令工厂补缴。


五、如果工厂故意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老孙不同意,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答:当然可以。孙师傅甚至在符合无固定期限的情形下,要求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者主张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即当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其他情形下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自然包括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如果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故意以此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者主张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六、老孙如果已经签订过三次以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会得到支持?

答:不能支持。劳动者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选择仍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放弃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对其主张单位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胁迫、欺诈、趁人之危的情况,所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就应当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护。尽管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并未提出异议,其后要求二倍工资显然有违诚信,基于双方真实意思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如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劳人仲委[2017]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第三条:

(三)用人单位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二倍工资,仲裁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引发劳动争议时,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仲裁机构应当认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二倍工资。反之,则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有效,不支持二倍工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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