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发改委答复: 律师代理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刑事诉讼等案可风险代理!|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2021年3月22日,带着这个问题,本人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fzggw.jiangsu.gov.cn/),提交了标题为《支付劳动报酬,刑事,行政等案件律师都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吗?》的咨询。
您好!咨询一个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2006年4月13日)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即原来以上8类案件禁止律师对案件施行风险代理收费。
江苏省2019年11月6日下发的《省发改委关于放开房产测绘服务等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1010号)指出,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对纳入《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苏发改服价发[2019]205号)的项目进行调整,其中包括司法服务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请问,这是否意味着婚姻、继承,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支付劳动报酬,刑事,行政,国家赔偿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都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谢谢!
刘秋苏同志:您好!你在我委门户网站网上信箱栏目的咨询收悉,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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