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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发布2020年度劳动争议白皮书 (两起典型案例) | 劳动法行天下

苏州中级法院 劳动法行天下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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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苏省苏州市法院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0542件,同比上升18.58%。其中,新收8756件,审结8801件,结收案比为100.50%。


审判白皮书摘要



01

创新优化审判工作机制


2020年各基层法院新收一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增幅为10.87%;苏州中院新收二审案件增幅为14.09%。各基层法院一审审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同比增幅为20.25%;苏州中院审结二审案件同比增幅为18.22%。


在疫情影响下,结案数仍然增长2成的因素,一方面我们法官运用“智慧审判苏州模式”电子诉讼方式,尝试开展互联网庭审、线上调解、不见面讨论案件等新型审判方式,节省当事人奔波劳苦与诉讼成本,加快劳动人事案件审判效率,疫情因素倒逼了劳动审判法官网上办案,各大新闻媒体去年也介绍了我们的“隔空审判”做法与经验。另一方面,我们加大案件繁简分流力度,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基础上,由二审法官独任审理代替原先的合议庭审理。共独任审理案件856件。与合议庭三个法官共同审理相比较,独任制法官的办案责任更大、要求更高,但同时,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减少到60天左右,比法定审理期限少了近一个月时间。


02

妥善化解涉疫情案件


2020年,苏州法院5人以上群体性劳动人事纠纷案件共100起,涉及1519人。其中5人以上、20人以下的群体性纠纷81起、636人;20人以上的重大群体性纠纷19起、883件。


疫情期间,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的小微企业、不景气企业引发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为主的群体性诉讼增多。苏州中院有针对性制定工作预案、疏通绿色通道、加强应急处置、加大对下指导。我们秉持涉疫情期间劳资平衡理念,引导劳动者合理维权和企业规范管理,加强劳资调解,倡导共度难关。我们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六方联动”调解、统一“仲裁审判”尺度、加强业务培训、发布典型案例,将法律与政策落地落细,将裁判引导和普法宣传做实做优,两级法院没有出现一起因处理不善而导致的社会负面事件,《法治日报》第一时间为苏州劳动人事审判服务保障复工复产撰文点赞。


03

加大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


多项诉求集中到一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当中,诸如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提成工资、社保待遇、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以至于无法归入某一类纠纷,统计只能统归为劳动争议。一个案件里面诉讼请求多,法官要调查的事实就多,办案工作量就大,我们在多项诉讼请求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筛查出涉及农民工“讨薪”请求的案件,先后组织两级法院开展“护薪行动”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去年基层法院审结涉农民工欠薪案件1737件,替农民工追回工资5471.8万元。今年1到2月市中院审结涉农民工欠薪案件159件,替农民工追回工资462.7万元。我们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力地助推了苏州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的创建工作,独特的司法举措写入了苏州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意见中。



04

积极应对各类新类型案件


去年以来,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网络平台等新业态劳动者,以及超龄劳动者,涉及这三类主体的劳动争议案件有所增长。劳动法与公司法交织问题、新型劳动关系界定与规范问题,以及劳动法对老龄人群覆盖问题,逐步成为苏州当前劳动人事审判领域的三个重点课题。


对此,苏州中院内部分工再优化,专门成立涉高端人才劳资纠纷合议庭,集中审理在企业与高管、高技术人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这类案件涉及股权激励、奖金提成,争议数额较大,薪资计算比较复杂,专业化审理要求较高。同时,我们对老龄劳动人群、新型劳动关系开展调研,通过司法裁判保障退休再就业人员、快递小哥、平台骑手等合法权益,统一裁判尺度。


05

努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去年,两级法院排查近年来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23276件,筛查出疑似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案件89件,发挥自我纠错的功能,建立“一案一表”逐案落实整改。我们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复工企业法律提示和职工稳岗倡议》,支持本地企业与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休息休假、工资发放等方面诚信协商、互助支持、落实政策。两级法院还对虚假诉讼当事人予以司法制裁,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例如,对某公司应诉到庭作虚假陈述,我们对此予以罚款。对某公司负责人“炮制”公司拖欠其薪资200多万的案件,我们主动依职权调查并驳回诉请。我们支持某公司开除品行不端、搞职场“潜规则”的中层等等,得到主流媒体关注报道。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杜某与某五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杜某向法院诉请被告某五金公司给付拖欠的工资,并提供劳动合同。杜某称其于2018年3月1日入职某五金公司,岗位为总经理,转正后工资为20万元/月。某五金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可劳动合同真实性,并解释该劳动合同系因杜某代表公司参加过法院诉讼,应法院要求出具的。杜某入职时,某五金公司已因机器设备被查封而停产,并大规模爆发与员工、供应商的涉诉纠纷。截止2019年3月1日,某五金公司共向杜某支付工资11.5万元。诉讼过程中,某五金公司对杜某主张公司仍拖欠其工资225.5万元不持异议。
敏感于可能存在的劳动争议案件“手拉手”诉讼,一审和二审作了大量调查后发现,杜某对受聘某五金公司有关陈述前后矛盾,且在本案诉讼前,某五金公司欠下大量外债,尚待土地拍卖以偿还。二审通过围绕杜某受聘前履职经历、入职时企业状况、入职后工作内容及强度、是否及时向某五金公司主张劳动报酬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最终认定某五金公司在资不抵债、经营决策层瘫痪情况下,背离公司实际状况及同行业职工工资水平,与杜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明显过高的劳动报酬,且在未能举证证明公司“拖欠”巨额工资和杜某在合理期间内采取过必要的救济、止损措施的情形下,并不能排除公司有不当减损对外清偿责任能力的高度盖然性,故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杜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较为罕见的追索巨额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盖章的劳动合同,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其巨额工资;用人单位应诉代表则完全不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及工资拖欠情况。劳资双方“手拉手”诉讼及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不正常,令法院警惕。根据《企业破产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企业破产清算情况下,劳动者劳动报酬是优先受偿的。一审、二审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真正达成用工意向、形成真实的劳动关系予以严格审查,对劳动者在仲裁、诉讼中的矛盾陈述以及不合理反应加以甄别,最终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诉讼行为系为了不当减损企业外债偿还能力的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该案件裁判结果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终审判决后,当事人服判息讼,对劳动关系确认领域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以及法院依职权调查防范劳动审判领域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案例二


金某等人与苏州某光电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金某等人均系被告苏州某光电公司员工。2020年1月19日,公司停产,员工陆续返乡过年。公司于2020年2月22日通知复工,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出现不同程度、范围交通管制,金某等人均晚于2020年2月22日返工。由于苏州某光电公司一直未发放工资,金某等人诉至法院,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3月期间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定金某等人诉讼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苏州某光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金某等人在2020年1月至3月期间未实际出勤,故无需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苏州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迟延复工或者虽复工但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能返岗期间的工资支付,可以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工资,故市中院结合一审查明事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苏州中院于2020年12月8日受理该5起拖欠疫情期间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分案时发现欠薪对象均住农村,立即安排精干力量依法试点采用二审独任制审理。承办法官加班加点计算确定苏州某光电公司在因疫情防控延迟复工和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能返岗期间应依法承担的工资以及生活费,化繁为简、特事特办、迅速裁断,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支持劳动者请求的终审判决。该系列案件收案分案、阅卷调查、撰写文书仅用时17天,充分发挥二审独任制的机制作用,实现快审快结,打通了农民工年底讨薪“绿色通道”,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同时反映出劳动争议案件繁简分流对优化“根治欠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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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缴费基数包括哪些?剔除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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