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差90秒, 要从南京跑到北京开庭! 劳动争议案中抢管辖为何如此重要? |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一个是8月21日11时12分58秒在南京立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创维电器(南京)工业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秀,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诉人创维公司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7民初4169号民事裁定,上诉称,根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九条,双方对发生劳动争议管辖机构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第二条之规定:“双方约定的被上诉人在营销中心工作,工作地点为全国,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被上诉人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所以,本案被上诉人的工作地点并非是北京市石景山区,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排除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从受理时间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均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不存在先后问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定本案由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本案中,创维公司、张明秀对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均不服,创维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2019年8月21日11时12分58秒立案受理),张明秀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8月21日11时11分28秒立案受理)。因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先立案受理案涉双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依法应予维持。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O二O年一月十七日)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同样有自身的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
劳动纠纷产生后,到哪个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到哪个法院起诉?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劳动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管辖,都具有法定性。当然,劳动诉讼更准确的说法应当是一审劳动诉讼,因为二审法院不存在管辖的问题,一审法院确定了,二审法院也就随之确定。
那么,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呢?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
1.双方同时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
劳动纠纷产生后,当事人向哪个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具有优先管辖权。
假设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则案件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当然在事实上,用人单位主动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形少之又少,笔者在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仅仅遇到过一起公司主动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案件的情况是,员工在销售过程中侵吞货物尾款26400元,后法院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了员工的刑事责任。公司认为员工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继而在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员工赔偿。该案最后判决员工赔偿公司1万元后,双方均未上诉。
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劳动仲裁的概率极小,并且目前基于案件大幅度增多的压力,个别地方仲裁委甚至很长时间无法立案,会导致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存在一定的变数。
2.仲裁委设立的特点。
尽管法律条文很明确,但并不代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与行政区域相对应。因为仲裁委的设立,不同于人民法院的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也就是说,仲裁委不按行政区划分层分级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设立,统筹布局本辖区内的仲裁委。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制,不存在级别管辖。我国目前形成的是省、市、县(区)三级仲裁委的格局。
就南京而言,有区、市、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自管辖的范围不一样。也就是说,虽然劳动合同履行地同样是在南京市,但管辖范围的划分可能导致不同的仲裁委管辖。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明确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0〕4号)明确管辖范围为:一、省级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省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 六、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明确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宁人社〔2013〕117号)规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下案件:(一)市级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 (八)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019年5月29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文《关于明确中央、军队、省属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将原由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管辖的134家企业、部分中央、军队、省属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从2019年6月1日起,交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具有地方性,由各地方自行规定和划分。比如很多地方将外商投资企业划为省或者市仲裁委管辖,有的地方对用人单位归类后划分到不同的仲裁委,还有的规定重大疑难和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由省或者市仲裁委管辖等。
因此,律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人,务必要熟悉和掌握所经办案件属于哪一个仲裁委管辖。专业性见诸每一个细节。有的时候,当事人未必就懂或者在意在哪个仲裁委审理,但如果你能够侃侃而谈,而当事人咨询过的其他律师却不太清楚,当事人会不会更加信任你的专业性呢?
二、劳动案件诉讼(即一审)阶段的管辖
如果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产生了在一审诉讼阶段的管辖问题。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向同一个法院起诉,就不会存在抢管辖的问题了,如吴某华与宁波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案,双方都向同一个法院起诉。
1.速度优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由此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当然,劳动者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两个地点分属不同的城市,这种概率微乎其微。一个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的劳动者,很难想象会到公司所在地譬如上海、海南等数千里之外的法院起诉。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起诉的情况下,出于对统一裁判尺度、便捷解决诉讼等因素之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2.一审诉讼管辖与劳动仲裁管辖的区别。
劳动诉讼的管辖明显不同于劳动仲裁的管辖。劳动仲裁的管辖着眼点在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而劳动诉讼的管辖着眼点则在于速度优先,即谁先起诉案件就在其先起诉的法院审理,这往往是抢管辖的目标所在,也是一个专业律师的价值体现。
一个不懂抢管辖、不会抢管辖的律师一定不是一个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不管委托人是否同意,是否知道,都不需要担心你的抢失去意义,你都要向委托人讲明抢管辖的意义。你的出拳即使打到了棉花上,但招数恰恰见证了你的功力和专业,你的出招就是专业性的最好体现,也会使你区别于其他的非专业律师。
3.一审诉讼由基层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除了仲裁前置程序外,还有一个最明显的特点,无论标的金额多大的案件,到了诉讼阶段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这个巨大金额,可能会超过所有其他类案件的最大金额。
笔者曾经看到过有一个劳动者请求的金额,都不知道该怎么念,劳动者要求的金额是:1后面加24个0。具体怎么念,只能数0,搞不清楚到底有多少亿元。
三、两起抢管辖的典型案件:立案都在同一天
1.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一起管辖权案件。
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分属不同的省份,双方当事人分别到两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的管辖案件作出直接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怎样的一种存在呢?我们来看下面这起典型的抢管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一锤定音的。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立他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查明:
唯某澜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因公司不同意诉前调解,该案于2015年7月9日正式立案。辛某莉于2015年7月9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7月9日立案。后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宜由同一法院并案审理。考虑到劳动合同履行地及劳动者一方住所地在北京市(注:辛某莉岗位为大区销售经理,是北二区的负责人,工作地点为北京),双方亦先由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为方便劳动者诉讼,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并案审理为宜。裁定指定该劳动争议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这个案件中,本来是7月6日公司先到上海的法院立案,比劳动者到北京的法院立案早3天,但因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诉前调解程序耽搁了3天,3天后的7月9日立案。结果实在太巧,居然是当天,劳动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当天就立案了。无巧不成书,立案的时间恰巧碰到了同一天,于是出现了双方起诉的案件在同一天由不同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
此案,两地法院同一天受理案件,则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优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的裁定是正确的。比较遗憾的是,公司抢管辖失败的原因在于没能真正对立案予以重视。如果公司坚持不同意诉前调解而直接要求立案,案件的管辖很大程度上会有所不同。
2.一起“秒杀”的管辖权案件。
一、仲裁支持了经济补偿,还要起诉吗
答案:要到法院起诉。通过抢管辖掌握主动权,不去外地打官司。
案件在本地审理的好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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