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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回家喂奶途中发生车祸,属于工伤吗?|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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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南京市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江宁区十佳律师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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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2021年6月2日第6版


女职工回家喂奶途中

发生车祸,属于工伤吗?


 ■ 刘秋苏


       2017年10月21日上午,某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女职工王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给孩子哺乳,行至一路口时,被出租车撞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司机负全责,当事人王某无责任。”

       经查,某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哺乳场所,平时王某在工作时间内经公司同意回家哺乳,哺乳后再返回公司继续工作。       王某申报工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该非工伤认定结论。       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市人社局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撤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市人社局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点评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让劳动者在因工受到伤害时得到有效救济,是建立和谐稳定用工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的重要保障。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明确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明确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女职工一小时哺乳时间,是对女职工权利的保护。哺乳时间和往返途中的时间,都算作劳动时间内。因此,王某回家的哺乳时间,属于劳动时间内。       某媒体曾经调查,76%的哺乳期女职工所在单位没有母婴室,大多女职工只能在单位无人房间或会议室、洗手间等挤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0条对于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江苏、浙江、广东、辽宁、河北、福建等各地均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如《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鼓励用人单位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托幼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因为公司未提供相应哺乳场所,未设立哺乳室以解决女职工哺乳困难,王某经公司同意回家哺乳,哺乳后再返回公司继续工作,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往返单位的途中符合关于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六)项规定,王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系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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