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牲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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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牲的断法
宰牲的断法
宰牲是经训及公决所规定的一项法定功修,在他们公决宰牲的法定性之后,对宰牲的律例产生了分歧:是必定的瓦吉卜还是强调的圣行?有两种主张:
第一种主张:它是必定(瓦吉卜),这是奥扎仪、莱伊斯的观点及艾布·哈尼法的主张,还有据伊玛目艾哈迈德的一种传述。它也是马立克学派的两种主张之一,伊斯兰长老(伊本·泰米叶)选择此说。
第二种主张:它是强调的圣行,这是大众学者的观点,以及沙斐仪的主张,也是马立克和艾哈迈德两人的著名主张之一。但是很多持这种观点者明确说明放弃宰牲对有能力者是可憎的。伊玛目艾哈迈德有明示,他在《伊格纳尔》中有断言,他在《海利勒精华》诠释本《伊克利勒精髓》中提到:若一个地方的人都放弃了宰牲,他们因此而要被讨伐,因为它是伊斯兰的标识之一。
宰牺牲比施舍其价格更高贵,哪怕施舍的更多也罢,因为宰和倾血是目的,又因为它是与拜功相连的功修,一如真主所说:“故你应当为你的主而礼拜,并宰牺牲。”(108:2)
又说:“你说:‘我的礼拜,我的牺牲,我的生活,我的死亡,的确都是为真主——全世界的主。’”(6:162)
宰牲的根本是活人的权利,一如先知(愿主福安之)及其门弟子替他们自己和家人宰牲一样。相反于部分群众猜想的宰牲只是亡人的权利。
至于替亡人宰牲,则分为三种:
一、它是与活人顺带在一起而宰的,如人为自己及其家人而宰的牲,家人中包括亡人。先知(愿主福安之)曾宰牲时说:“主啊!这是替穆罕默德及其家人而宰的牲。”其中包括先于其亡故的。
二、自愿单独替亡人而宰的牲,如自愿为某个穆斯林亡人宰牲。罕百里学派的法学家们明确指出这属于善功,其回赐可到达亡人,以之获益,是类比于替亡人施舍。但是今天很多人的错误作法是自愿地或遵照亡人的遗嘱替他们宰牲,然后不再替自己及其活着的家属宰牲,他们放弃了逊奈所带来的,剥夺了自身享有宰牲回赐的宏恩,这属于无知。要知道圣行是替自己及其家人宰牲,而家人包括了活人和亡人,安拉的恩典是宽宏的。
三、为完成亡人的遗嘱而替亡人宰的牲,遵照其遗嘱执行不增加不减少。对此的根源是清高的安拉针对遗嘱的话:“既闻遗嘱之后,谁将遗嘱加以更改,谁负更改的罪过。真主确是全聪的,确是全知的。”(2:181)据传述阿里·本·艾比·塔利卜(愿主喜之)宰了两只羝羊,他说: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嘱咐我替他宰牲,故我替他宰了牲。艾布·达吾德辑录,提尔米济辑录了类似的内容,并说:格利卜(单传圣训中之一传或独传圣训)的,我们只知道是从谢利克传来的圣训……[1]我说:在其传述线索中有说辞。
[1]艾布·达吾德(第2790段)、提尔米济(第1495段)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