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上午,由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祥、林某武等14名被告人重大涉黑案,经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3年起,以刘某祥、林某武为组织、领导者,以张某展、刘某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新铁公司的“合法”外衣下,“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通过市场管理名义,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温州市鹿城区某商贸中心肆意敛财,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诈骗、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所获部分收益用于为组织成员提供分红、工资、补贴等福利以维系组织的运行和发展。该组织长期盘踞,称霸一方,对市场内的经营户、打包工、运输人员等形成心理强制、威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正常经营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平阳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刘某祥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31万元;林某武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30万元;张某展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29万元;刘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29万元。判处其余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1.6万元不等。
来源:平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