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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土特产vs职业打假人!150碗扣肉引发的“公案”!


近日,
一起买家大量购买自制食品后
进行10倍索赔的案件引发关注。
重庆的王女士在卖出
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时,
虽然进行了真空包装,
但因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
被买家举报为“三无产品”,告上法庭。

最近二审结果出炉,
王女士败诉,
要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
共计约5万元。


一单“大生意”,

却换来了起诉通知

买家邵某以“单位团购”为由
在王女士经营的网店购买了
150份扣碗类产品,
本以为来了单大生意的王女士,
两个月后却收到了起诉通知。

邵某称她出售无生产日期、
无质量合格证明、
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
要求退还4500元货款,
且按货款的十倍金额予以赔偿。


2021年11月,
重庆合川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
退回原告邵先生4499.16元
并赔偿原告44991.6元。
王女士上诉后,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中,
重庆一中院认为,
案涉产品在销售时在外包装上
未标识生产者信息、产品保质期等必要的产品信息,
应认定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在上诉中,
王女士一家还曾提出,
邵某的购买行为存在牟利目的,
因此不应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但法院未采信上诉意见。

商家称,买家在故意碰瓷敲诈

据王女士称,
邵某是自家老客户:
“邵某2019年就盯着我了,
后来还混入了我们的会员群。
那个扣碗,
他一开始买3份,
还说好吃,
后来一次买150份,
然后就直接到法院起诉。”
她还发现邵某此前有过多起类似案例,
怀疑对方是职业打假人。

对此,
邵某并不否认。


而邵某的律师表示:
“ 法律对‘专职打假者’
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和限制,
法无禁止即可为。
邵先生是懂法的消费者,
仅此而已。”

农家自制土特产,

算不算“三无产品”?

有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
法律并不禁止出售散装食品,
但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
保质期、地址等信息。
因王女士销售的土特产均无相关信息,
故被认定为“三无产品”,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打假人”目的不纯,

算不算敲诈勒索?

在司法实践中,
职业打假人是否为“消费者”一直存在争议。
有些法院认定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
支持其索赔请求;
有些法院则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
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则上只要索赔金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并不违法。


不过,也有专家表示,民间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虽是购买者范畴,但目的是为了获得加倍赔偿或惩罚性赔偿,并非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故这种“知假买假”者不宜被认定为“消费者”。


普通消费者遇到“三无产品”,该如何维权?

现在,
很多消费者喜欢在网络上购买
手工食品、地方特产,
想要“图个新鲜”。

不过,
买到“三无产品”吃坏肚子、
甚至住进医院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遇到这种情况,
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1. 吃之前看看包装,该有的信息都要有。

在购买商品时要查看卖家有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询问卖家产品有无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厂名、厂址,发现收到“三无产品”时应及时拍照取证,以免发生质量问题时难以维权。


2. 有争议时,进行有效维权。

消费者在收到产品后发现与商家描述不符,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后,应及时以截屏等方式固定产品介绍页面,并保存聊天记录以保留作为证据。 当消费者与商家以诉讼解决纠纷时,可及时与电商平台联系,要求其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资料,以备诉讼需要。


来源 | 央视网综合法治日报、澎湃新闻、红星新闻、极目新闻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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