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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行政处罚文书邮寄送达相关问题梳理!

张曈辉 宋德兴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2024-04-15

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送达文书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规定,则有可能导致程序违法或事实不清,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变更或撤销。邮寄送达是法定送达方式之一,经济、高效,应用普遍。如何严格规范邮寄送达程序,确保该送达方式的规范性、合法性尤为重要。本文对邮寄送达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便于基层执法人员参考使用。



一、关于邮寄送达的基本概念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送达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相关文书交与当事人或相关人员,使其知悉文书内容的行为。对行政机关来说,依法送达是保证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措施。对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来说,行政机关依法送达后,他们才能够了解文书内容,才能实施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送达方式有七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而邮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行政机关通过国家邮政机构向受送达人送达文书。



二、关于邮寄送达的基本情形


目前邮寄送达主要有两种情形:受送达人与行政机关约定邮寄送达的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一)受送达人与行政机关约定邮寄送达的。笔者未查阅到此种情形的具体规定,但遵循行政法的便利当事人原则,如受送达人要求邮寄送达,行政机关应满足。例如受送达人表示因生病、工作等原因不便面对面直接接受文书,与行政机关书面或口头约定邮寄送达。应注意的是:一是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应明确表示同意邮寄送达代替直接送达,因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相关信息也可作为直接送达的信息,如果直接送达无困难,应优先直接送达;二是如为口头约定邮寄送达的,应留存好相应证据材料。


(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常见情形如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在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或受送达人不在送达地址无法直接送达。对于“困难”的认定,属于行政裁量范畴,采取邮寄送达并不以事先征得受送达人同意及寄出后通知提醒受送达人签收为法定要件。



三、关于邮寄送达的地址确定


(一)事先有约定的。受送达人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如果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与行政机关约定邮寄送达提供邮寄地址,该地址应优先于其他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如果无约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二)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为送达地址。如果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经常居所即经常居住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被调查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分两种情形,情形一:公示承诺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辖区的经营主体可以在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北京市辖区经营主体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了实际经营场所,该地址应作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北京市辖区内经营主体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情形二:未公示承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应当以其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但向此种情形的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不能送达时,不必然产生“视为送达”的法律效果。



四、关于邮寄送达的寄递机构


行政机关邮寄公文,只能使用国家邮政机构的挂号信或EMS,且应由发件人付费。


根据《邮政法》第55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规定,国家邮政机构是行政机关公文的专营企业,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通过中国邮政寄递是邮寄送达唯一途径。在法无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增加受送达人的负担,不能使用“到付”。由行政机关付费,也不会导致受送达人权利滥用。如果行政机关公文选择快递公司邮寄很可能会导致不利后果。例如,某行政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限期缴纳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时,均采用顺丰快递方式予以送达,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五、关于确定有效邮寄送达的情形


只有法律文书有效送达给受送达人,法律文书才能产生程序和实体上的法律后果,因此确定有效送达至关重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一是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是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是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是受送达人的代理人签收的;五是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是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六、关于视为邮寄送达的情形


“视为”是法律规范基于利益衡量拟制的一种法律效果,实际上受送达人可能收到了法律文书,也可能未收到,为保障相关人员的权利,应审慎认定。


因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企业等经营主体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等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有过错的情形包括提供虚假地址、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


为更为明确的认定“视为送达”,笔者梳理出了部分相关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参考。如:(2020)闽03行审复6号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817号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4395号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088号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788号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740号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申292号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终192号民事判决书。因篇幅有限,本文未摘录裁判要旨。



七、关于邮寄送达日期的确定


一是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是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是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未被接收的。如受送达人提供虚假地址、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符合“视为送达”的条件,法律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八、关于邮寄送达无效的后续处置


送达程序涉及相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行使,行政机关应尽最大可能保障受送达人有效接收法律文书。如果行政机关获悉受送达人存在多个有效地址,如自然人户籍登记住所、经常居所和从业场所,应向其他地址邮寄相关文书,如仍未有效送达,在穷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后,应公告送达。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为避免无效送达浪费过多办案时间,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最后一次有效送达日期为准。

作者 |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张曈辉 宋德兴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值班编辑 | 赵静

实习编辑 | 张佳宁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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