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名餐饮公司食品安全总监被罚5.7万!为何处罚?(附决定书全文)
近日,某(上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因“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012元,同时,当事人总经理兼食品安全总监刘某某被罚款5.7万余元。
处罚事由显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奶油制作奶昔售出,使用超过保质期番茄调味酱作为薯条蘸酱售出,将过期黄糖重新制作保鲜标签,且不能出示采购的苹果酒、精酿啤酒、奶油、某品牌番茄调味酱、黄糖、新鲜百里香、青葱的产品合格证明,食品进货台账信息记录不全。当事人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刘某某作为食品安全总监,未严格落实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在明知原料即将过期时,既没有妥善安排相关应对措施,也没有对过期后的食品原料及时停用,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此次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岸市监处罚﹝2023﹞***号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23
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12元;3.罚款10万元;4.对当事人总经理兼食品安全总监刘某个人罚款57318.41元。
罚款金额(万元):15.73184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6102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违法事实:
1.当事人于2023年5月10日、5月19日两次通过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共9箱共计108盒“***喷射稀奶油”;规格为(510g×12盒/箱);单价369.91元/箱;批次号为20220926(也即生产日期);保质期均为9个月;有效期至2023年6月25日。奶油入库时单据上仅标注了入库产品的品名、规格、入库数量、单价和批次号,没有标注保质期和过期时限,无产品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6月25日前使用了46盒奶油。当事人在6月26日至6月30日15点30分期间,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奶油4盒制作“跳东湖‘莓’烦恼”奶昔,以45元/杯的价格销售了58杯。当事人于6月30日15点30分后,销毁了该批次奶油58盒。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为超过保质期的奶油的货值金额加上制作的奶昔货值金额(1787.9+2610)共计4397.9元,违法所得为2610元。
当事人于2023年6月9日、6月16日通过某食品有限公司购入了某品牌番茄调味酱各1箱,共计2箱;规格为(9g×600小包/箱、总计1200小包);单价为66.37元/箱,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2日,保质期为7个月,有效期至2023年6月21日。某品牌番茄调味酱入库时单据上仅标注了入库产品的品名、规格、入库数量、单价和批次号,没有标注保质期和过期时限,无产品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网售的“薯条”是由薯条和作为薯条蘸酱使用的某品牌番茄调味酱组成,且某品牌番茄调味酱为赠品不在网上及店内单独销售。6月25日美团外卖平台向其反映“薯条”中的某品牌番茄调味酱过期的情况后,当事人于6月26日对剩余的426小包某品牌番茄调味酱进行了自行销毁处理。现查明当事人在6月21日前,已使用保质期内某品牌番茄调味酱一箱(即600小包),6月22日至6月26日网售价格为27元/份的“薯条”共计126份,“薯条”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番茄调味酱共计174小包,当事人在6月26日将剩余的426小包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番茄调味酱报废处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之规定,当事人销售过期番茄酱和未使用过期某品牌番茄调味酱货值金额(3402+47.12)共计3449.12元,违法所得为3402元。另查明,当事人为续接网售“薯条”中调味酱的搭配,6月27日开始用罐装某品牌番茄酱(规格:3㎏/罐、生产日期:2022年9月23日、保质期30个月、有效期至2025年3月22日)分装成小盒以代替小包装的某品牌番茄调味酱,分装小盒调味酱一直使用至7月1日。7月2日新购进的小包某品牌番茄调味酱(生产日期:2023年3月24日、保质期7个月、到期时间:2023年10月23日)到货后才又开始搭配在网售的“薯条”中。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奶油、某品牌番茄调味酱货值金额为(4274.6+3449.12)共计7723.72元,违法所得为(2610+3402)共计6012元。
2.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1日和2023年1月10日两次购进两款货品名称叫"打个招呼.苹果酒"和"不接受批评.社交IPA"桶装精酿啤酒。每批次每款各10桶,总计20桶。两款啤酒规格为19.5升/桶,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5日,保质期是180天,有效期至2023年6月2日。经查,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应商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销售开单,生产商武汉市某精酿啤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材料,但无产品合格证明。商品入库时有电子入库记录,该记录上只有品名、数量、金额等信息,没有记录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相关信息。同时查明,每桶啤酒能分装约40杯(473ml/杯)。当事人从开业到2023年5月30日,共销售545杯啤酒,其中当事人试营业时做活动赠送了322杯,正式营业后售出223杯,合计使用14桶啤酒,剩余啤酒6桶,均未开封,与购进数量吻合。2023年6月2日刘某发现啤酒超过保质期后安排值班经理骆某进行处置,骆某将上述6桶啤酒撕掉标签后一直存放于负一楼的仓库中,6月30日汪某举报后,骆某才将上述6桶未开封的过期啤酒进行销毁处理。因骆某反映啤酒将于6月2日过期,故刘某于5月30日,又向供应商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购入上述两款啤酒各1桶,共2桶,该批次啤酒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2日,保质期为180天。6月1日至6月30日,当事人使用新购入的啤酒盛装并售出了30杯。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和办案人员的调查,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过期啤酒的行为。
3.涉案黄糖是当事人在2023年1月4日、3月10日购入的中国广州**金黄幼砂糖,规格为(1kg×20包/箱),批次号为20220124A,保质期为24个月,到期时间为2024年1月24日,共购入5箱。新鲜百里香、青葱为当事人于2023年6月23日购入0.1公斤,百里香60.00/㎏,青葱16.00/㎏。入库时单据上仅标注了入库产品的品名、规格、入库数量、单价和批次号,没有标注保质期和过期时限,无产品合格证明。举报人提供的照片即为上述商品。经查明当事人员工根据公司要求,食材开始使用时均需制作保鲜提示标签便于内控品质。该包黄糖6月13日开封后制作的保鲜提示标签是6月13日至6月28日,到期后应废弃处理。6月28日该包黄糖到期后,当事人员工没有废弃而是直接将到期标签撕掉而是重新制作保鲜时间为6月28日至7月13日的保鲜标签。新鲜百里香、青葱情况类似,当事人员工将6月23日至6月30日的保鲜提示标签更改为6月30日至7月7日。经查黄糖在实际有效期内,视频影像核实新鲜百里香、青葱为农副产品无保质期且在更换保鲜提示标签时没有腐败变质。
4.当事人不能出示采购的"打个招呼.苹果酒"和"不接受批评.社交IPA"桶装精酿啤酒、“***喷射稀奶油”、某品牌番茄调味酱、黄糖、新鲜百里香、青葱的产品合格证明、食品进货台账信息记录不全。
5.当事人的负责人为谷飞,其主要负责选址勘察、租赁条款谈判、营销策略制定等工作,并不参与门店的管理,总经理兼食品安全总监刘某其全权负责店内的经营管理。6月26日,刘某心存侥幸,既未处理过期奶油,也未下架停止“跳东湖‘莓’烦恼”奶昔的销售。当事人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刘某,其作为食品安全总监,未严格落实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在明知原料即将过期时,既没有妥善安排相关应对措施,也没有对过期后的食品原料及时停用和停止相关产品的加工、销售,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此次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6月30日15点30分,其发现举报人汪某拍摄视频后将过期奶油做了销毁处理。另查明,刘某2022年9月入职当事人处,2022年9月到12月工资总收入为57318.41元。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处罚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 市监与法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值班编辑 | 赵静
实习编辑 | 杜宗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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