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总局答复!消费者主张10倍赔偿,市场监管部门能督促赔付吗?


问:如何理解和认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留言日期:2023-10-13

总局领导您好,我是市场监管系统基层的一名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中多处有“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1.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2.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3.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4.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请问:如何理解和认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现我局正在调解一起消费纠纷,消费者唐某通过微信方式联系经营者盘某,购买了腊肉、腊鱼、蜂蜜、腊板鸭等食用农产品,唐某认为上述食品无标签标识,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注:消费者未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过检测),消费者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答:《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市场监管部门不是执行部门,消费者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没有职能督促企业赔付,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3-10-18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实习编辑 | 杜小甜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关注!市场监管总局就《产品质量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探讨!消费欺诈如何认定?

医美广告乱象如何破?让消费者安心医个美!

探讨!医美市场良性发展路径有哪些?



➤ 监管执法  年报 | 告知承诺制 | 食品 | 质量 | 消费维权 | 价格 | 药品 | 化妆品 |反垄断 | 反不正当竞争 | 广告 | 特种设备 | 检验检测 ➤ 学习充电  你问我答 | 典型案例 | 一日一课 ➤ 智库专家  魏均新 | 王涤非 | 刘双舟 | 何茂斌 孔迪 | 董晓慧 | 谢旭阳 | 景卫东 | 蒋世平 |  李俊 ➤ 产品活动  半月刊征订 | 图书精选 | 微课堂 融媒体综合资讯服务 | 抽查宝| “三微”评选“五个一百”评选 | 社会共治大会 ➤ 新媒体榜单 微信 | 微博 | 抖音 | 头条 | 快手 | 消保 ➤ 社群交流  所长 | 执法办案 | 你问我答 | 广告监管 | 食品监管


最新!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的规章在这儿了(1-82号令)

2024年《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全年刊(共24期)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