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电子送达
送达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要程序性事项,是保障行政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基础。随着计算机、手机软件、硬件技术以及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电子送达方式已显现出便捷、高效、灵活等特点,克服了传统送达方式的局限性,大幅提高了文书送达率,缩短了案件办理周期。本文对行政处罚程序中电子送达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便于基层执法人员参考使用。前期笔者已撰文对行政处罚程序中邮寄送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微信号,2023年10月17日《收藏!行政处罚文书邮寄送达相关问题梳理!》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因此,对于相同内容本文不再赘述。
一、关于电子送达的概念
电子送达是指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受送达人能够即时收悉方式进行送达。
二、关于电子送达的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三项列举了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送达方式,但并不仅限于上述方式,还包括电话送达、全国12315平台送达等方式。如通过电话或12315平台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
需注意的是:微信属于上述即时通讯账号的一种,但即时通讯账号并不仅限于微信;如果能通过其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不应采用电话送达。电子送达的方式有多种时,送达人并不是随心所欲选择适用,还应考量文书内容、受送达人意愿、高效便捷等因素进行选择适用。
三、关于电子送达的情形
结合法律、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便利当事人原则、送达目的以及实务做法,笔者认为下列四种情形可以适用电子送达:
一是受送达人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意电子送达的。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方式。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要求受送达人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明确是否接受电子送达,避免以后产生异议。
二是受送达人与行政机关临时约定电子送达的。笔者未查阅到此种情形的具体规定,但遵循行政法的便利当事人原则,如受送达人要求电子送达,行政机关应满足。例如,受送达人表示因生病、工作、路途较远等原因不便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接收文书,与行政机关书面或口头约定电子送达。如果为口头约定电子送达的,行政机关应留存好相应证据材料。
三是受送达人作出承诺的。例如,北京市辖区的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并在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填写的企业电子邮箱等,视为其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应优先使用。
四是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例如,举报人通过电话提供违法线索,行政机关通过电话、短信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的决定,举报人收悉后,未要求送达纸质文书;又如,经营者为处理消费纠纷在格式合同中预留的电子邮箱,送达人员向该电子邮箱送达文书,受送达人回复收悉或开始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
注意:前三种情形是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确认的接收法律文书的电子地址,但第四种情形是送达人员能够获取的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必须由受送达人通过语言或行动表明已收到文书,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否则电子送达无效。如果无法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电子送达的文书或受送达人接收文书后,明确表示拒绝电子送达,送达人员应采用其他方式送达。
四、关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有效期
市场监管总局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中《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事项有如下表述:“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告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这一告知事项也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一致。因此,如果无特殊约定,《送达地址确认书》长期有效。
五、关于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案件中非现场制作的文书均可电子送达。包括《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但当事人要求纸质文书的,行政机关应提供。
六、关于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
(一)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日期。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确认的接收法律文书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如何证明法律文书到达了受送达人特定系统呢?这主要是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常识去推定送达日期,通常与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一致。例如:电子邮件发送后几分钟内就会到达收件人邮箱;微信发送pdf格式文书,显示上传成功后,也会即时到达受送达人微信。如果受送达人有异议,由受送达人举证证明送达日期。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二)向能够获取的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日期。向能够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以“确认收悉”的时间点作为送达生效时间(送达日期),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二是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七、关于电子送达的送达证明
《送达回证》一般适用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委托送达。电子送达时与受送达人未面对面接触,不能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电子送达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上述规定比较笼统,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梳理了不同电子送达方式应存卷备查的证明材料:
一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截图。
二是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或截屏。
三是采用电话送达的。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
八、关于电子送达文书的格式
笔者推荐将需送达的法律文书扫描或拍照后制作为PDF格式。因为PDF格式文件具有如下优势:
一是跨平台性强。PDF文件可以在几乎所有主流操作系统、电子设备上打开和查看,包括计算机、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
二是能最大限度保证文件完整。PDF文件可以被加密和签名、设置为只读,修改难度大。PDF文件不会被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在传输过程中压缩。
九、关于电子送达文书的防篡改
电子文书通常为PDF或图片等格式。电子送达时,通常不能显示文书的详细内容,受送达人下载后打开电子书文才能知悉其详细内容。由于各种原因,计算机、手机、电子邮件的服务器等系统可能难以长期保存送达记录特别是附件形式的电子数据文件。例如,送达人员通过个人的即时通讯软件(微信、QQ等)向受送达人发送电子文书后,手机可能遇到更换、损坏、丢失等情形,导致原始电子送达记录和相应电子数据文件丢失。事后遇到受送达人质疑文书一致性,送达人员难以证明。
目前确定电子数据文件是原件的通用技术方法是计算和验证文件的哈希值(也称散列值、hash值)。哈希值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文件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任何人对文件做了任何改动,其哈希值都会发生变化。
电子送达时,送达人员可以计算、记录电子数据文件的哈希值,将该文件及其哈希值一并发送给受送达人,并提示其接收文件后进行哈希值校验。
作者 | 张曈辉 宋德兴
来源 |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值班编辑 | 陈颖
实习编辑 | 张佳宁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