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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使用“鬼秤”是否可以适用《消法》处罚

隋键成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2024-04-15


文章概要

本文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对“鬼秤”违法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罚,并通过违法事实评价、立法目的分析、适用计量处罚后果以及法理分析等对“鬼秤”应适用《计量法实施细则》处罚的观点进行了反驳。


近日,某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布了三起当事人使用“鬼秤”宰客的案例,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其中一个当事人20万元罚款,另两个当事人因有重大立功表现,分别给予10万元罚款。上述三个案例一经公布,引发了讨论,有支持亦有反对。

反对观点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处罚属法律适用错误,应依据有关计量法律规范给予处罚,理由是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的规定,因为《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对此有相关规定,属于“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所以应适用《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反对意见者的这一观点颇具迷惑性,乍一看没什么问题,但却经不起推敲,如果仔细研究会发现,这一观点属于机械理解法律,最后得出的结论自然不正确。

首先笔者同意上述三个案例的处理意见,市场监管部门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适当。下面,笔者将详细论述当事人使用“鬼秤”违法行为为何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而不是适用其他法律规范。

一、使用“鬼秤”违法行为并非只能进行单一评价,而应从不同角度,根据侵害的不同法益进行综合评价。就使用“鬼秤”本身而言,破坏的是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违反了《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就消费者而言,商家以“鬼秤”为载体,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上述三个案例,当事人均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但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经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的多个法律规范,均应给予罚款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处罚”的规定处理。三个案例中,当事人违反的多个法律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罚款数额最高,所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处罚并无不妥。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计量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根据以上可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针对的是消费者,针对的是“人”;《计量法》的立法目的主要针对的是“物”,针对的是计量器具本身,是对计量器具本身出现“短斤缺两”的打击,这个“短斤缺两”不一定造成了“人”的“上当受骗”。

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三起案例中,当事人使用的“鬼秤”均经过了“专业”调试,设置几种不同“宰秤”模式,当事人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模式,从而达到不同的“宰秤”重量。当事人的这些操作,目的就是要欺骗消费者(并且已经有消费者“上当受骗”),具有明显的故意性和欺诈性。

综合三个案例中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及客观表现,其行为更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目的而不是《计量法》的立法目的。所以上述三个案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罚更准确适当。

三、退一步来说,如果使用“鬼秤”违法行为最终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也就是处2000元以下罚款。上述三个案例,市场监管部门均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依据《**省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关于《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一般处罚”的裁量标准为600-1400元。即使在“一般处罚”中选择最高的1400元罚款,这1400元罚款仅仅是当事人使用“鬼秤”几天甚至一天的收入。请问这样的处罚能否体现“过罚相当”原则?能否达到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能否达到“惩处一起、警示一片”的效果?

如果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400元罚款,不但达不到上述效果,反而在客观上鼓励、纵容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助长了当事人的违法气焰。如果这样的处罚结果“传遍四方”,那才是真正的错误,真正起到了不好的示范意义,未来其他地方如果出现类似案例,市场监管部门将会非常被动,大概率会引发新的更大的舆情。

四、法律从来都不是冰冷的而是有温度的,因为法律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执法者从来不是也不应该成为“法律的搬运工”,而是应该认真研究法理,正确理解法律,精准适用法条;法律也并非复杂难懂的,每个人都可以用朴素情感去感知去评价。从市场监管部门发布三个案例后网友的评论中也可以看出,这样的处罚结论契合了广大消费者和网友的期待,对消费者和网友来说“刚刚好”,这正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和执法者的精度。

同时,根据其中两个案例当事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表述,不难看出市场监管部门正在积极的“追上家,打源头”,进行全链条打击,这不正是市场监管部门精准适用法律,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吗?





来源 | 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隋键成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实习编辑 | 杜小甜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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