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46户被除名!这些情形下市场监管部门可对经营主体作除名决定!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届满2年
期间未报税或缴纳社保(医保)
经多次督促提醒仍未修复相关信用记录
......
2024年3月
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经营主体除名公告
对7646户经营主体
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
上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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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被除名后,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将其标注为“已除名”(如下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经营主体名称,向社会公众公示,约束失信主体不得从事与注销或清算无关的活动,督促其尽快修复信用记录。
那么在哪种情形下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经营主体
作出除名决定呢?
根据《成都市经营主体除名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
经营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作出除名决定
1
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
因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
因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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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主体除名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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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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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市经营主体连续保持高位增长势头,经营主体总量已超过380万户。为避免“失联”经营主体挤占市场要素资源,鼓励支持正常经营主体加速健康成长,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按照省政府试点工作安排和《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成都市经营主体除名管理办法》,在我省率先探索经营主体除名管理试点。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2年等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未发生较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慎用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措施,创新采取除名管理方式,通过信息公示、信用约束、宣传引导等方式,督促相关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及时修复信用记录。
同时
《成都市经营主体除名管理办法》
也为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供了途径
经营主体被除名后的三年内
有继续经营意愿的经营主体
在主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纳税和社保后,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除名修复。
没有经营意愿的经营主体
可以通过注销方式退出市场,重整市场资源。经营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信息不再公示。
在这里
小编也提醒各经营主体
报送年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务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渠道。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报送、补报以及相关信用修复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严禁任何组织、个人假借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名义收取年报费用。
下一步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将有序推进经营主体除名管理试点
充分发挥
“除名标记+信息公示”
的信用约束作用
促进优胜劣汰
更好释放经营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 | 成都市场监管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值班编辑 | 陈颖
实习编辑 | 张佳宁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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