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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党史中的检察档案㉓】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共和国反腐第一案”刘青山、张子善重大贪污案
我们党在领导反贪污斗争中,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51年11月,时任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专员张子善重大贪污事实被揭发,引起中央高度关注。河北省委决定在省人民检察署成立专案侦讯办公室,由时任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孙光瑞负责。刘青山、张子善在治河等工程中,利用职权,勾结奸商,贪污、盗窃和非法骗取、挪用公款171亿余元(旧币)。毛泽东同志对此案极为关注,亲自起草了中共中央批转华北局关于刘青山、张子善重大贪污案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1952年2月,经河北省人民检察署提起公诉,河北省人民法院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刘青山、张子善案是建国初期反腐败第一大案。该案的果断处置,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依法惩治腐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坚定决心,不仅在当时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时至今日仍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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