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之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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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支付结算司近日下发《关于支付机构撤销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于2019年1月14日前撤销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这意味着支付机构对客户备付金享有的红利于2019年1月14日彻底消失。
此处所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在第三方支付的业务环节中,客户发起委托付款并把款项交付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再将款项支付给收款方,这两个业务环节并非即时完成的,之间存在时间差。该等时间差内款项就沉淀在了支付机构名下的备付金账户,并会产生一定利息收益。
就备付金及利息的权益归属,应根据第三方支付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判断,上述业务链条中的第一个环节,客户将因其购买商品或服务所需支付给商家的价款交付给支付机构,由支付机构代为保管,这在用户与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而在上述业务链条中的第二个环节,即支付机构后续根据客户的委托及具体支付指令将价款支付给商家时,双方进一步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规定,沉淀资金作为保管标的物和委托标的物,其所有权应归委托人即用户所有,而该沉淀资金所产生的法定孳息,亦依法应属原物所有人即客户所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对于该等法定孳息收益,市场上合计占据了90%左右市场份额的支付宝和财付通(即微信所使用的支付平台)在其相关服务协议或用户协议中则作出了孳息归支付平台的明确约定,其中《支付宝服务协议》规定了“用户对所有支付公司代为收取或代为支付的款项产生的收益(如利息和其他孳息)不享有权利,为了更好的提供服务,支付公司就代为收取或代为支付款项产生的收益(如利息和其他孳息)享有所有权”,《微信支付用户协议》亦明确约定支付公司无需向用户支付孳息。
可见,支付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对此权益约定为归支付机构享有。对每一具体用户而言,该等孳息对其无关紧要,毕竟金额小且周期短,但对于支付公司而言,其可汇少成多,因此而聚拢形成巨额生息资产,在此前的市场案例中,其因此在与商业银行及其他业务机构的业务往来过程中拥有非凡的议价能力。
根据公开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机构吸收客户备付金合计超过4600亿元;而截止至2018年10月,支付行业全行业备付金总额已升至1.17万亿元。
央行在之前针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后认为存在如下风险和问题:
一是客户备付金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二是一些支付机构违规占用客户备付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高风险投资。三是支付机构通过在各商业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办理跨行资金清算,超范围经营,变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组织的跨行清算职能。甚至有支付机构借此便利为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通道,也增加了金融风险跨系统传导的隐患。四是客户备付金的分散存放,不利于支付机构统筹资金管理,存在流动性风险。同时,许多支付机构通过扩大客户备付金规模赚取利息收入,偏离了提供支付服务的主业,一定程度上造成支付服务市场的无序和混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违背了央行许可其开展业务的初衷。
针对上述风险,央行已持续关注并进行规范。2017年1月,央行发布了《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从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首次备付金交存的平均比例为20%左右。
2018年6月29日,央行进一步通知,要求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逐步提高至100%。2018年11月29日,央行支付结算司下发前述《通知》,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于2019年1月14日前撤销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
上述系列规定将进一步强化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纠正和防止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还原支付机构的业务本源,更好地促进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若能甩开备付金红利而仍持续健康运营,亦是行业成熟之标志。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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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jiejiang@jingtian.com
吴杰江律师199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
吴律师1997年8月至2000年4月期间就职于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2000年5月至2001年4月工作于福建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
吴律师于2001年5月加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2006年成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吴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银行与融资、收购与兼并、外商投资、项目融资、融资租赁。吴杰江律师经常代表国内外客户处理项目融资事宜、跨境担保融资等项目,其在协助有关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融资安排方面也格外熟练。
吴律师主要文章包括《中国项目融资法律结构的最新发展》等。
吴律师于199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他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及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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