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新三板转板上市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八大看点

郎元鹏 张露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022-03-20
前言

2020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5日。这是首次从具体操作层面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正式文件预计最快将在今年下半年出台。本文拟对《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进行简要评析,供大家参考: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
新三板自2013年正式运营以来,主要服务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但近年来受市场规模、交易结构和制度安排等因素影响,出现融资额下降、申请挂牌企业减少、主动摘牌企业增加等情况。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围绕一系列市场反映比较集中的关键性方向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新三板改革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按照新三板改革的总体思路,中国证监会与全国股转公司于去年10月至今出台一系列配套业务规则和审查问答、业务指南等规范性文件,主要围绕:一、优化发行融资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创新层企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二、完善市场分层,设立精选层,承接在新三板实施公开发行的挂牌公司,形成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的市场结构。作为本次改革关键的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制度虽曾在多个文件中已有规定(如下图所示),但多为框架性的意见,不具备可操作性。直至姗姗来迟的《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了转板上市的主要制度安排与具体安排,我们认为其对新三板与深市、沪市的真正意义上的互联互通具有实质性的促进作用。

图片来源:作者绘

《征求意见稿》八大看点
《征求意见稿》主要围绕转板上市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安排与监管安排三个方面,确立了坚持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防控风险作为转板上市的四大原则,同时对转入板块的范围、转板上市条件、程序、保荐要求、股份限售等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亦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介机构等有关各方的责任。
我们特别梳理了其中的八大看点,并做简要评析如下:
  1、转板范围:以试点方式稳步推进,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解析:明确转板范围限于沪深交易所的科创板与创业板,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主要面向的是已经跨越创业阶段进入高速成长、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创业板则主要服务于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二者的上市条件、审批制度、上市定价、交易规则、涨跌幅限制、减持制度、配售制度、退市制度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挂牌企业申请转板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和行业特征,以选择最适合企业的板块申请转版。

  2、转板条件:(1)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2)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3)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根据监管要求对股东人数、持股比例、市值及流动性等提出差异化要求。
解析: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还应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除需符合以市值为核心的四套标准其中之一[1],还要符合以下主要条件:(1)申请主体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且属于创新层;(2)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4)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及(5)公开发行后,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5%;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0%。

科创板与创业板首次上市的主要条件如下表所示:

 事项

             科创板

      创业板

 主体

 资格

(1)发行人是依法在境内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主营

 业务

(1)限于下列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高端装备领域、新材料领域、新能源领域、节能环保领域、生物医药领域,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的范围内。

(1)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近两年主营业务没有重大变化。

(2)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盈利

 要求

以下五项至少符合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以下两项均需符合: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实际

 控制

 人

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表决

 权
允许发行人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发行人存在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以下两项市值及财务指标至少符合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不允许差异化表决权,应满足《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126的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转板上市主要程序:(1)新三板挂牌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转板上市申请;(2)交易所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3)公司在新三板终止挂牌并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解析:目前,新三板挂牌公司到沪深交易所上市时选择摘牌的时机不尽相同,有些企业选择进入上市辅导期后摘牌,有些企业选择在获得上市核准后才摘牌。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可在获得上交所、深交所审核并作出同意决定后申请摘牌,简化了原摘牌上市路径,既节约了企业的时间成本,也具有灵活度,如果不能获得上市核准,可以继续在新三板挂牌。

  4、保荐人:提出转板上市申请的新三板挂牌公司,需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

解析:转板上市采用新股发行的“保荐人制度”,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鉴于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在公开发行时已经保荐人核查,并在进入精选层后有持续督导,对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保荐要求和程序可适当调整完善,后续上交所、深交所将依据《征求意见稿》出台具体规定。

  5、审核尺度:上交所、深交所建立高效透明的转板上市审核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审核。

解析: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对转板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所在转板上市审核中,发现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依据业务规则对拟转板上市公司采取现场检查等自律管理措施。转板上市的审核程序、申报受理情况、问询过程及审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6、股份限售安排:应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在计算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后的股份限售期时,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已经限售的时间。

解析:(1)精选层的限售期,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2)科创板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和创投基金持有的股份均设置了12个月—36个月不等的锁定期,以上市时盈利与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时间、比例等作出梯度安排。(3)创业板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特定股东等设置了36个月锁定期,对一般股东、董监高设置了12个月的锁定期,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将创业板再融资的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

  7、监管机制:上交所、深交所负责转板企业上市审核,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转板企业日常监管,三者建立转板上市监管衔接机制,就涉及的重要监管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及时妥善解决转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解析: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上交所、深交所负责建立转板上市审核沟通机制、确保审核尺度基本一致,全国股转公司负责督促申请转板上市的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加强异常交易监管,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8、监督机制:中国证监会对上交所、深交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所审核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解析: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77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与执行情况、自律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可以采取组织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从行业监管层面,虽然转板上市无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履行发行监管职能,但是中国证监会仍会对发行上市监管全流程的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制约,并会对发行上市审核程序和发行注册程序相关内控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督导督察。


未来展望

随着国家监管层面不断推动新三板市场的改革与创新,新三板挂牌公司谋求IPO的步伐明显提速,《征求意见稿》虽然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曙光已现”,已经为符合转板条件的挂牌企业规划了一条新的上市可选路径,尤其对于从IPO撤回又转身申请精选层的,及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科创板IPO要求的企业。就审核机制而言,无需经证监会核准、由交易所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实际已属于“注册制”。更重要的是,转板上市制度对新三板企业和中介机构来说时间更可控,一个企业从新三板挂牌到转板上市最快可在一年多时间完成。在这种制度设计下,新三板既可以吸引和培育大量的精选层优质企业,又有助于科创板、创业板的快速扩容,相信随着新三板改革进入落地实施阶段,真正意义上的“转板直通”的春天不再遥远。



注释:


[1]挂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2)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3)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4)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市值是指以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

[2]科创板虽然允许符合条件的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红筹企业申请上市,但目前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都是中国注册的股份公司,所以这方面不做讨论。

 作者介绍 


郎元鹏

合伙人

010-5809 1189

lang.yuanpeng@jingtian.com


郎元鹏律师的执业领域为境内外上市、债券发行、海外投资、兼并与收购、私募融资与公司合规等。

郎律师具有20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验,系北京市朝阳区政府认定的“朝阳区国际高端商务人才(商务精英)”,并被《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 1000)评为“知名律师”。郎律师作为负责律师和经办律师先后负责和参与了百余个企业重组、私募融资、境内外上市、债券发行、并购和结构性融资项目,涉及的证券市场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市场、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交易所(包括主板和AIM市场)、吉隆坡证券交易所等,具有丰富和全面的资本市场经验。

 

郎元鹏律师文章往期回顾

1. 让“一带一路”投资在中东和北非国家走得更稳更安全 -《迪拜国际仲裁中心规则》介绍

2. 【一带一路特辑】沙特阿拉伯王国建设工程合同审查应注意事项和争端解决

3. 【一带一路特辑】2016年沙特新公司法—宣示沙特公司法的现代化

4. 【一带一路特辑】沙特“2030愿景”:伊斯兰金融与“一带一路”市场的接轨

5. 【一带一路实现“中国梦”的世界篇章】印度全面开放外商投资

6. 【一带一路实现“中国梦”的世界篇章】“一带一路”项目实施中需知道的伊斯兰银行金融规则



张露

律师

010-5809 1150

zhang.lu@jingtian.com


张露律师的执业领域为证券与资本市场、兼并与收购、私募融资与公司合规。

张律师擅长医疗、影视、教育、互联网与金融科技等领域法律服务,曾为多家知名民营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跨国企业提供上述领域的法律服务,近期荣膺LEGALBAND 2019年度中国律界俊杰榜三十强。





声明 DISCLAIMER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可视为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意见,请与本所联系。

This article is for your reference only and not to be deemed as formal legal advice given by Jingtian & Gongcheng or its lawyers. Please contact us directly for formal legal advice or further discussion about the relevant issues.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