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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实现“中国梦”的世界篇章】印度全面开放外商投资

郎元鹏 方立维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022-03-20

自2014年印度政府推出“来印度制造MII政策”后,印度在投资立法上便逐渐开始积极就产业开放与吸引外资等进行立法上的修正,也成为印度近年来在投资法制工作的重点。印度在2016年6月20日出台《2016年印度全面改革外资直接投资规定改革法案》(简称“《印度FDI改革法案》”),放松外资进入印度国防、民用航空、分销、零售、药品、农业、保险等领域的投资限制。随着印度政府对外资进入印度市场的开放,目前包括苹果、瑞典IKEA、中国华为、小米、联想、伟创、富士康、韩国三星、LG、日本日立、美国高通、法国LH Aviation、Alstom、美国波音、通用、洛克希德马丁、加拿大Bombardier、俄罗斯Kamov Irkut集团等跨国企业都已针对印度开展新一波外商直接投资(FDI),主要在该等开放领域进行外商独资企业设立、投资、参股和收购印度本地企业。

根据《印度FDI改革法案》相关规定,此次印度开放外资投资主要领域,在政策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FDI投资便捷化措施

《印度FDI改革法案》延续扩大印度政府在2014年所提出的《来印度制造MII政策》和“2011年印度国家生产政策”中放宽FDI投资的政策,法案中具体就投资便捷化方面具体立法包括:(1)对FDI投资申请的网络化和便捷化措施,尤其是过去FDI投资中对印度政府审批所诟病的环境开发许可证明审批;(2)有关FDI企业退税申请采取网络方式申报;(3)延长工业许可证期限到3年;(4)取消商业登记证纸本改以电子版方式提供;(5)将过去FDI企业所诟病的设立后政府年检改为事前批准制,相关地方部门实施年检前,必须取得有关行政部门首长审批;(6)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等。

放宽零售业本地采购规定

在新法出台前,印度有关FDI投资对于分销零售本地经营据点的设立要求,在取得经营据点注册登记前,在零部件采购上,必须先符合本地采购要求比例30%。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印度本土零售业避免受到外资的竞争,但也导致印度零售业在整体发展上发生市场垄断的现象。为此《印度FDI改革法案》中,将原先所规定的采购宽限期给予放宽,对于单一品牌的零售商3年的本地采购宽限期,FDI在印度可以在设立零售点后3年期满时,在履行前述30%的本地采购要求。另外,如果FDI属于印度政府认可的高新科技或新兴产业,或是其相关销售产品属于印度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时,前述3年期间可以审批延长到5年。

取消国防与民用航空企业FDI持股限制

在新法出台前,印度相关法律规定FDI投资国防与民用航空企业的持股上限为49%,《印度FDI改革法案》中将其松绑最高至FDI可以独资方式进入相关领域。在国防产业方面,新法出台前,印度相关旧法中投资范围仅限于大型军事载体以及中小型兵器研发制造的投资,除非FDI投资人能证明该投资可以生产出具有领军性质的现代国防技术领域范围,并取得印度政府特批,否则FDI持股仅限49%以内的限制。在民用航空产业方面也存在对FDI投资人49%的类似限制。印度政府在国防产业方面,为鼓励印度本土企业与外资间的军工复合体合资公司的设立,在《印度FDI改革法案》中,则放宽前述对于具有领先的现代国防技术领域的投资限制要求,FDI投资人在取得印度政府审批时不需要证明投资范围中有关领先性质的可行性报告,仅需就投资范围属于现代国防技术进行可行性说明即可。

在民用航空产业方面,《印度FDI投资改革法案》则大幅放宽FDI投资主体有关合资比率49%的限制,除了投资主体属于外国航空公司外(外国航空公司仍以49%为合资比例上限),其他的投资主体只要是对印度国内或区域性航空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的,所设立的印度国内航空公司允许以外商独资方式设立。另外由于印度面临老旧机场扩建和改建在资金上的压力,《印度FDI投资改革法案》也放宽非航空运输产业的FDI投资人在投资印度国内新建机场持股比例的限制,对于未开发地区的新建机场,FDI投资人可以外商独资方式经营,而已开发地区机场,FDI投资人最高持股比例最高可以到74%。

取消医药产业FDI持股限制

过去印度政府对于医药产业在FDI投资上采取严格审批制度,除非FDI投资人取得印度政府特批,否则一般情况下,仅能以合资方式经营。近年来,由于印度药品市场的扩大,以及印度社会对于医疗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由于医疗产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在印度政府相关财源不足的情况下,印度政府为提高印度国内药品供应上需求和国产药品质量的提高,在《印度FDI改革法案》中大幅放宽FDI投资人投资印度药品产业的限制,FDI投资范围属于印度本地稀缺药品的生产研发的FDI投资,允许以外商独资方式经营。如果FDI投资属于对印度本地药品生产研发的改良或质量提高或为促进本地医药生技领域发展的FDI投资项目,FDI投资持股最高可以放宽到74%。

取消食品产业FDI持股限制

在新法出台前,印度对于食品产业FDI投资的规定是采取必须经过印度有关行政部门审批以及必须采取印外合资方式经营。在新法颁布后,则取消有关FDI投资食品产业的审批,以及放宽外资独资经营。但其中比较特别的是在品牌销售(外国食品品牌代理)部分,包括传统和互联网销售部分,则依旧维持审批机制,但外资可以独资方式经营。

取消农业FDI持股限制

在新法出台前,印度对于农业FDI投资的规定是采取必须经过印度有关行政部门审批以及必须采取印外合资方式经营。在新法颁布后,则取消有关FDI投资农业的审批,以及放宽FDI可全资收购印度当地农业企业100%股份方式取得经营,但前述农业范围仅限于花卉、园艺、种子和有关植物材料生产研发、畜牧和农业服务业范围。

取消广播、有线电视媒体FDI持股限制

过去印度对于大众传媒外资投资方面在法律规定上,一直是采取限制性的措施。但随著印度发展传媒产业的需要,以及相关境外资金对印度文化创意产业近年来投资比重不断加大的影响下,《印度FDI改革法案》放宽FDI取得印度本地广播、有线电视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FDI投资人参股印度政府批准的广播、有线电视服务项目时,FDI可以不经审批以全资方式取得经营权。但如果是参股非印度政府批准的一般民营项目时,如果因为FDI参股超过49%股份,而导致该企业经营权转移到FDI时,则需先取得相关部门审批。互联网等无线媒体则不在此次修法放宽范围中,仍按旧法规定FDI投资需以印外合资方式经营,并不得持股超过49%。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郎元鹏  合伙人

(86 10) 5809 1189

lang.yuanpeng@jingtian.com

郎元鹏律师199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外交学院,取得法学硕士学位,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郎律师具有18年以上的执业经验。郎律师于2004年加入竞天公诚,并于2007年成为合伙人。

郎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是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债券发行、海外投资、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兼并与收购、公司合规、结构性融资等。郎律师涉及的行业包括医疗与生物科技、互联网、影视娱乐、传媒、教育、船舶、能源、地产、消费、农业等。

郎律师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并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法学会会员、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郎律师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方立维

18765820764@139.com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中心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阿尔及利亚阿尔及尔大学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济南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


【一带一路实现“中国梦”的世界篇章】系列文章由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和孖士打律师行共同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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