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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额的不办案,办案的没入额”乱像何时能得到根治?

法眼观察 法官驿站 2019-05-20

来源 | 法眼观察(ID:fygc20140416)  作者 | 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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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司改已进行二年了,法官入额及未入额的转法官助理第一期已全部完成,现已进入第二次员额遴选阶段。但未入额法官,俗称“员外”,即使转入了法官助理仍在独立办案或参加合议庭评议,这种现象还有越演越烈的趋势。笔者以本单位为例就这种现象进行分析如下:

首先,员额制目的是增加办案人员人数,使那些不在审判岗位的,不参加审判案件的审判员退出法官行列,使办案人员精英化,专业化。然而,现实中,根据遴选规则,院领导及专职审委会成员全部入额(入额23人,其中专职审判委员12人,占52%以上),由于入额名额限制,有大量的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员、庭长、副庭长未入额,未入额的审判员全部转为法官助理。但庭长还是负责全庭工作,仍在办案。

确定员额后,办案的入额法官,看起来和未司改前,数量上好象没什么区别,但实际上,由于领导办案的数量较少,员额法官办案人手严重不足。于是领导将主意打到了未入额法官的头上,将大量的办案指标转嫁给员外。在他们看来,这些员外办案天经地义,理由在于你虽未入额,但仍是审判员,你的审判员资格未撤销,仍可以独立办案的。实际上这种理由不存在,第一批员额遴选后,未入额的法官已全部转入法官助理,不再具有独立审判案件的资格。

如果你提出不是员额法官不能办案。领导说:“以后入额,是要考核的,而考核的主要内容就是你的办案数量,如果你考核办案数量不够,也是不能入额的。”其实这种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同时,最高法院也明确规定:“未入额的法官不能独立办案”。但是现实情况是,我院员外办案数量占全院的40%以上。

其次,第一次遴选法官后,原定的员额数量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数量越来越少。还是以我院为例,第一次员额为23人,一年中调出的员额一名,退休的一名,其他原因退额的一名,共减少了三名员额法官,现在只要20名员额。但是目前公布的第二次遴选指标,员额仅一名。就算完成第二批遴选,员额法官比去年同期也少了2名。

再其次,以团队的名义办案进行大力宣传抹杀了法官助理的作用。团队名义虽然提高了员额法官的办案数字,但是实际上,大量案件是法官助理办的,但对外宣传的时候就没有了他们的名字。在内网中,谁办案谁负责,员额不会为你背锅,而你也不要指望员额会替你背锅。通过内网,上级法院,省高院也知道谁在办案,是不是员额在办案。但为了办案数、为了突出员额质效,实际上没人指出法官助理不能办案这种事,而是采取默认方式。

最后,员外办案,就好象没有资格证书,没有执法证一样,是不能独立办案的,最高法院亦多次强调,员额外法官不得再独立办理案件。一则因为在司法改革背景下,他们不是员额法官;二则因为再让员额外法官办理案件,有失公平。因为员额法官入额后增加的工资比员外法官要多。

然而,由于案多人少,以及大部分的院领导入额后不办案、挂名办案或者象征性的选择办几件简单容易的案件,使得绝大多数案件积压在普通员额法官身上。入额后的法院院长只需办理普通法官办案数的10%,即使这10%的案子,依旧充满水分。这意味着,在基层法院,10个法院院长的办案数才勉强赶得上一个普通员额法官。

在现实的逼迫下,许多地方的基层法院,以前任命的员额外法官依然是办案的中坚力量,不断地被院里分配新的办案任务。如果各地方严格落实中央的安排和部署,员额外法官转为法官助理后,不再作为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办理独立办理案件,此类政策和法律之间的矛盾根本不会发生。正是因为一些地方法院不遵守中央规定,不落实中央部署,依旧继续强制给员额外法官分配案件。法院本来应该是,而且应该是最讲法律的地方,却没有在法院干警身上实现最基本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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