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办案下“助理责任制”会不会成为可能?
来源 | 律检小北(ID:lvjianxiaobei)
热文精选
改革的核心是员额制,员额制的关键是责任制。所谓责任制按照相关意见的解读即是谁入额、谁办案、谁终身负责的制度。入额不应当是奖励、不应当是政治分配而应当是责任的承担,在享受跟多的优待的同时承担更多责任,这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要求。如果仅享受利益不付出成本,或者只付出成本不享受权益,那一定有什么是扭曲的。
什么是挂名办案?挂名办案是没有入额的人在承担员额的工作,独立办理案件,员额只是简单的审批即可,员额实际不参与案件的审查认定,不对案件办理进行指导,不触碰卷宗。无论原因是什么,可以肯定的是助理独立办理案件是不符合改革要求的,因为没有一份责任清单或者意见要求助理独立办案,也违反谁入额谁办案的原则,更没法体现劳动与收益的公平。具体有多少在挂名办案无法获知,但不可否认其存在。究其原因是案多人少的问题依然存在,但为什么依然案多人少?
挂名办案会不会慢慢成为思想上的理所当然。如果短期的挂名办案是现实困难下的权宜之计,那么长期会不会成为人们的思维定式。把助理独立办案当成理所当然,枉顾制度上的规定。如此之后,会形成入不入额皆有独立办案的责任,员额不再把自己名下交给助理的案件当成自己的案件,并拒绝参与案件办理,实质上就是独立的承办人在独立办理各自的案件,改革后办案组的形式将难以实质性的发回作用。因为此时,大家心目中助理独立办案是其责任的一部分,不再有改革初的牵强附会。
“助理责任制会不会成为可能?”改革的核心是员额责任制,谁办案谁负责,只是并未说助理不承担责任,以及案件出现问题后员额与助理之间责任大小的比例。这就使挂名办案下,责任分配出现问题。
从入额的人角度看,案件虽然分配到其名下,但对于案件自己全程未参与,未翻阅过卷宗、未会见过当事人,自然对案件情况不了解。对于案件的决定是依据助理提出的意见直接决定的,全案没有员额意见的参与。助理独立办理案件是案多人少的缘故,也是长期形成的共识,只是借用其名义办理案件。此时追究员额责任,其心中自然不服气,因为案多人少不该是他的原因,自己也没可能一下处理那么多案件,挂名办案是长期的共识,自己实际不是该案的承办人。
从未入额的人的角度看,案件虽然是自己审阅、决定,但依据权力清单自己是没有独立办案权的,自己的意见只是助理意见不能算是案件的决定性意见。员额作为理论上的独立承办人,并未实际参与案件办理、未认真审查案件是其责任,员额依据自己的意见作出决定说明其认可自己的意见,应当负责。自己作为助理,没有独立办案权而被要求独立办案,未享受入额权益却承担入额责任,自然也会心中不服。
最后,该纠结的还是责任分配的问题。在长期挂名办案,已经形成助理也应当独立办案、是一级独立承办人的氛围下。在案件追责时,会不会因为员额没有实际参与案件只是简单的追责或者不追责,而助理因为实际办理该案负主要责任?
希望是我多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