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省以下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省级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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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是1994年依据户籍人口核定,需适时重新核定
编者按:省以下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移交省级统管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动法检两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司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重要支撑。2016年以来,各地陆续推进此项工作。究竟这项改革如何开展,具体内容怎样?且看各地的做法,或可一窥端倪。
2016年,云南决定在经省委批准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昆明市、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西山区、寻甸县、思茅区、景谷县4个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机构编制统一管理试点工作。
根据方案,试点法院、检察院的机构编制由分级管理上收到省级统一管理,实行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为主,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协同管理的体制。
试点法院、检察院机关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上划省级统一管理;
试点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调整,分别由试点法院、检察院逐级报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批。
试点法院、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法庭、派驻检察室设置,在现有机构编制内调整的,由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审批;涉及增量的,由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审核并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试点法院、检察院的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工勤编制上划省级统一管理,自上划之日起,州(市)、县(市、区)两级机构编制部门不再负责试点法院、检察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试点法院、检察院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调整和使用,需逐级上报后,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可根据审判、检察业务工作量、案件数量、管辖面积、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现有队伍素质等情况,研究提出跨层级、跨区域的编制调整使用意见,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
据云南机构编制网
2016年,海南省实施市县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实行省级统一管理,据《海南日报》报道:海南省市县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移交省级统一管理共涉及机构54个、编制4043名、人员3837人。
据海南日报
据安徽六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报道,此次移交工作涉及市、县区两级法院、检察院,以及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包含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
据六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网站
据中国机构编制网2018年2月的报道,自2016年7月起,湖南省全面启动省以下法检两院机构编制清理摸底和相关审核工作。全省机构编制部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经省级法检两院初审和省编办复审,于2017年7月基本完成审核工作,摸清了底数。
湖南省编办会同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下发了《湖南省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统一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主要涵盖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确定了职责关系。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由以往的分级管理调整为省级统一管理,实行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为主,省高院、省检察院协同管理的体制,市县机构编制部门不再承担相关工作。
二是明晰了权限程序。以中央有关政策为依据,就省以下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政法专项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等事项,区分层级、分门别类地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权限,并提出了相关工作程序要求。
三是建立了管理机制。明确对法院、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实行专编专用,不得借用、挤占、挪用和截留。同时,建立政法专项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各地法院、检察院机构设置、员额配置、案件办理等情况,适时进行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政法专项编制统筹配置和调整。
据中国机构编制网
2018年1月份, 根据中央编办《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编制统一管理和内设机构改革工作有关政策口径》和《甘肃省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省编办印发《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统一管理后有关机构编制办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办理程序。
据甘肃机构编制网
一、编制事项
(一)市县法院、检察院的人员调整所涉及的用编、入编、出编和人员信息划转、变更等编制审批事项,由各院提出申请,逐级报省院审核后,报省编办审批。
(二)市县法院、检察院新招录或遴选工作人员,由各院根据空编情况和工作需要先提出用编计划,经省院审核后,报省编办审批。待人员到位后,由用人单位提出入编申请并填写实有人员信息采集表,逐级报省院审核后,报省编办审批,省编办全程加强编制审核工作的指导。
(三)超编的市县法院、检察院,在完成消化超编任务前,除领导班子成员外,不得进行人员补充。
二、领导职数事项
(一)市县法院、检察院副处级及以上职务调整所涉及的处级领导职数审批事项,由各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处级领导职数审批表,逐级报省院审核后,报省编办审批。
(二)市县法院、检察院科级及以下领导职数调整所涉及的审批事项,由各院提出申请,报省院审批。
三、其他事项
(一)市县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其他调整管理事项按《甘肃省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二)按照省编委控编减编有关要求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市县法院、检察院的机关工勤编制的空编全部核销,剩余编制采取人员只出不进,减少一人、核减一名编制的办法进行管理。
(三)根据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撤销虽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但未核定事业编制、也没有实有人员的事业机构;对于未核定事业编制、但有实有人员的事业机构,按照人员只出不进的办法进行管理,待实有人员消化完毕后,机构予以撤销。
(四)按照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职数管理规定,逐步规范市县法院、检察院领导职数核定和管理使用。
(五)具备接通政务专网和在专网上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条件的法院检察院,可结合电子编制管理证逐步探索实行网上机构编制业务审批。
(六)办理编制和领导职数事项,集中在每月月底逐级上报后,省编办、省法院、省检察院每月集中受理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