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院长、庭长、审委会委员等任职前应先入额
来源 | 澎湃新闻
原题 | 法官法、检察官法草案分组审议:建议将隐私、豁免权纳入保障
热文精选
注:旨在传递更多资讯,所转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委员呼吁将隐私权、豁免权纳入法官、检察官权益保障范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在权益保障问题上,多名与会人员认为现有的规制力度不足,呼吁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的权益保障机制,并将财产权、隐私权、豁免权等纳入其中。
此外,在员额制改革上,还有委员建议明确入额者的身份,并将遴选委员会职责法制化。
应将财产、隐私、豁免权等纳入权益保护范围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草案在关于惩处对法官、检察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规定中分别增加规定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细化侵害法官、检察官人身权益的情形。
不过,多名委员认为,草案中的保护力度仍然不能满足实际建设的需求。
“在和平年代,政法干警是流血牺牲最多的一个群体。”全国人大代表魏春说,据不完全统计,十八大以来,检法机关因公牺牲的干警近200人,一些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法官、检察官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魏春建议,通过建立检察官和法官的职业意外保险制度,完善权益保障机制,保证检察官、法官因病受伤能得到及时救治救助,无后顾之忧。
澎湃新闻注意到,早在2005年,最高法院即在《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保障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
“法官法草案只对法官人身受到侵犯进行了规定,并未涉及到法官的财产权保护问题。”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法蒂玛认为,在法官法中应增设有关财产权的相关规定,而且把法官退休后的安全保障也一并列入。
杨志今委员还提到,实践中,针对法官及其家人的人身威胁事件主要案发地在法院与法官住所地,但修订草案中只有关于人身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规定,并没有体现居住场所等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内容。
“法官的隐私权同样应受到特别保护。”杨志今建议,应在法官法中增设有关保护法官通讯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
此外,关于行使职权豁免的规定亦被提及。“法官办案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无论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除存在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行为外,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表的与案件有关的言论及其他依法履职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建议,在法官法草案第54条增加关于建立法官行使职权豁免的规定,“这样更能保证法官在行使审判职权的时候发挥好职能”。
需明确员额制身份,副院长、庭长等应先入额
与此同时,还有多名委员建议把员额制改革成果写入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入额法官、检察官的身份问题,将遴选委员会的职责法制化”。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谢勇认为,现在法官法草案的第2条基本还是按照原法,用列举的方式界定什么是法官,即过去怎么定义,现在就怎么定义。
“但是这样来定义法官,员额制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仍然没有解决。”谢勇观察认为,有些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经遴选委员会遴选后不能入额,这就意味着不能行使审判权了。
谢勇坦言,当时推动改革的时候,法院有些同志就提出来,“因为我已经是院长、副院长了,是庭长、副庭长了,有审判权啊,你凭什么不给我”?
基于此,谢勇建议,法官法草案应明确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明确法官应通过遴选委员会取得资格,明确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任职前应先入额,避免有一些当了院长、庭长不能入额、不能独立办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