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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员额制改革后,原代理审判员还具有审判资格么?

小律飞刀 法官驿站 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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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当事人申请再审称:审判法官不是员额法官无审判资格。

法院认定:至于审判法官不是员额法官问题,一审中由代理审判员与两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代理审判员具有审判资格。一审法院在一审程序中不存在违法之处。【(2018)鲁民申3948号

02

当事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不是员额法官。

法院认定:关于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不是员额法官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二审受理时间均在全省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之前,合议庭组成人员均具有法官身份,故该项事由不成立。【(2018)川民申1064号】


03

当事人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二审开庭时仅有承办人张某某主持庭审,而张某某并非入额法官。【“法官驿站”(ID:gxflqwx)出品】

法院认定:经核实,二审法院是采取由合议庭委托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询问的方式进行的审理,该审理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海海工装潢公司关于该案承办法官不是员额法官的主张,也不能成立。【(2018)津民申200号】

04

当事人申请再审称:二审程序违法,案件的合议庭只有杨成国、徐云龙,没有审判长。而且一审法院的审判长不是员额制法官,不能独立审理案件。

法院认定:关于申请再审人李军提出二审程序违法,案件的合议庭只有杨某某、徐某某,没有审判长。而且一审法院的审判长不是员额制法官,不能独立审理案件的主张。【“法官驿站”(ID:gxflqwx)出品】经查,本院送达申请再审人二审判决书中,关于审判组织部分确有瑕疵,但随后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予以补正。至于一审法院审判长常谋不是员额制法官的问题。因本案是一审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此时员额法官制度尚未实行。对于在员额法官制度尚未实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作为代理审判员的常某有权利审理案件。故对申请再审人此项主张不予支持。【(2018)辽03民申146号】

05

当事人上诉称:本案一审办案人不是员额法官不具备法官资格,一审判决书违法。

法院认定:关于李某某等人主张XX法院违反民诉法第200条第7款规定,本案办案人不是员额法官、不具备法官资格,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问题。依据省法院《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高法2017年第72号文)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一审办案人审理本案符合上述规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官驿站”(ID:gxflqwx)出品】故对李某某等人主张一审办案人不能审理本案及一审法院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主张不予支持。【(2017)黑01民终6212号】

06

当事人上诉称:一审审判程序违法,未通知冯某参加庭审,剥夺了冯某的诉讼权利。主审本案的法官不是员额法官,且与另一相同案件当事人郭某某系老乡关系,存在回避事由未回避。

法院认定:一审受理本案后,依法向冯某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冯某本人予以签收,一审送达程序合法,冯某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在二审中主张一审剥夺其诉讼权利与事实不符,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法官驿站”(ID:gxflqwx)出品】一审合议庭组成合法,在庭审中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并征求了双方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孙某某、冯某在一审中均未对合议庭组成情况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回避,且也未举证证实一审合议庭成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其关于一审审判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18)豫14民终4487号】


08

当事人上诉称:一审的审判人员,不是员额法官,没有独立审理案件的权力,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本应依法变更审判人员而未变更,同样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是经法定程序任命的代理审判员,对其承办的案件,具备审判资格。故对于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018)辽06民终257号】


09

当事人上诉称: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的承办人不是员额法官,不能独立办案。

法院认定:本案在一审法院的立案时间是2017年3月20日,一审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尚未确定法官员额,肥城市华龙铸造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2018)鲁09民终972号】

10

当事人上诉称:一审法院承办法官不是员额法官,其不具备办案资格,程序违法。

法院认定:上诉人主张一审法官不是员额法官,不具有办案资格,该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官是否具备办案资格,是其当地人民代表大会赋予审判权和单位工作部属的结果,亦受其当地司法改革进度及单位政策的影响,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一审法官在办理本案时被撤除了审判权力,故其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18)豫16民终20号】

11

当事人上诉称:原审办案人员廖某某不是员额法官,程序违法。

法院认定:原审法官廖某某是XX区人民法院任命的代理审判员,其审判本案系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受其是否是员额法官的限制,并未违法。【(2017)闽08民终1430号】

12

当事人上诉称:一审审判长不是员额法官,担任审判长审理本案违反法律规定、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属于程序错误。【“法官驿站”(ID:gxflqwx)出品】

法院认定:关于一审审判组织组成是否合法问题,经查,2016年开始审理本案时,本案一审办案人作为依法任命的审判员,具有办案资格,具备审理本案的资格,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对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提出异议,亦不申请回避,故对李某某所提一审审判长不是员额法官、担任审判长审理本案违法、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2018)鲁09民终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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