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落实法官工资制度改革的建议

法官驿站 2019-05-20

来源:360个人图书馆(2017-04-08)

热文精选


深圳:中级法院34名法官助理奔赴基层法院担任法官

哀悼!28岁执行干警突发休克不幸离世

435个未达到开考比例职位法检超一半,法检不再是香馍馍?

代表建议:尽快明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相关待遇

部分地区,法官助理入额年限可能要拉长到8年左右

罕见!非员额法官署名办案 被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权威答复:公民诉讼代理人不可跨社区代理案件!

法院答复:法官与当事人有师生关系 是否需要回避?

权威答复:非员额法官审案 程序是否合法?


注:旨在传递更多资讯,所刊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司法责任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但是目前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法官人身保障、抚恤保障缺位,工资保障落实不到位,极大影响了广大法官在司法改革中的积极性,如不积极采取措施,将影响司法改革的成效。通过对法官工资制度改革的调研,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省以下人财物统管使法官待遇明升暗降


省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统管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各地情况不同,省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统管给各地法院带来不同影响。在有的地区,统管可能使法官工资有了进一步的保障。但在有些地区,随着这项改革措施的实施,很多地方政府保障发放的部分补贴或奖金将被停止,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工资“明升暗降”问题十分突出。这使得法官职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工资保障不能与法官责任制相适应,反而让法官产生心理失衡,进而导致部分法官对改革失去信心,甚至法官选择放弃法官职业而转岗或辞职。据统计,2015年全国法院共有1075名法官辞职,就我所在的山东也有76人辞职。如果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后法官待遇明升暗降的问题不予解决,势必导致更多的法官离职。

二、历史遗留问题影响法官待遇的提升


2011年7月,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印发后,一直没有实施,导致全国法院大量法官因无法评定或晋升等级而享受相应的审判津贴,法官队伍中负面情绪和不稳定苗头日益严重。

中央考虑到改革的实际情况,决定分步推进法官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第一步:推进落实《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强调在实行法官职务套改时,不降低法官已评定的等级,研究制定配套工资政策,补发相关人员审判津贴;第二步: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的要求,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2015年2月,全国法院开展法官职务套改工作,启动了停止三年多的法官等级评定工作。2015年9月,中央审议通过《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法官员额制基础上,将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较大幅度提高法官工资水平。

但目前,因配套工资政策迟迟没有出台,即使完成法官职务套改工作的省份,法官的审判津贴补发工作也无法进行。同时,中央确定的第一批、第二批司法改革试点地区法院正积极推进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上海、海南、贵州等地区法院已经完成,但法官工资制度改革却一直没有实质进展。工资改革不到位,无法真正实现司法改革中的责权利统一问题。

为此,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尽快研究落实法官工资制度,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加快推进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改革,妥善处理法官工资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提高法官工资待遇保障。责、权、利统一是司法改革顺利的基础,推进法官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需要整体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同步推进。法官工资制度改革不能及时跟进,法官责、权、利不统一,带来法官的不满,将影响法官队伍的稳定。同时,推进工资改革过程中,如不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特别是部分地区法官工资“明升暗降”等问题,必将影响改革效果。

二、加强法官的人身保障。法官是司法者,如果人身安全受到伤害,一定程度上是对法律的践踏。建议尽快研究出台保障法官、检察官人身保障的政策,避免因职务行为遭受的人身伤害。(高明芹: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