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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安仲裁|英国枢密院案例:仲裁庭合同合法性判断与法院公共政策审查的平衡

采安仲裁团队 采安律师事务所 2022-03-20


导语

2021年6月14日,英国枢密院就Betamax Ltd v State Trading Corporation (Mauritius) [2021] UKPC 14 (14 June 2021)一案作出判决,撤销毛里求斯最高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判决,并准许裁决的执行。本案关系到仲裁庭对于合同合法性判断与法院在撤销和执行仲裁裁决中公共政策审查二者的平衡。


本案案情简介

双方基本争议涉及毛里求斯上诉人(Betamax)和被上诉人(STC)之间于2009年11月27日签订的一份租船合同(COA),STC是一家毛里求斯上市公司,是毛里求斯政府的贸易机构,负责向毛里求斯进口基本商品。根据COA,Betamax同意建造和经营一艘油轮,并使用它将STC的石油产品从印度运到毛里求斯。COA约定受毛里求斯法律管辖,并约定适用2013年SIAC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毛里求斯。2015年1月30日,毛里求斯新政府宣布,它将终止COA,理由是将合同授予Betamex违反了2006年《公共采购法》和2008年《公共采购条例》。


2015年5月15日,Betamax对STC发出了仲裁通知,要求对违反COA的行为进行赔偿。STC以各种理由提出异议,包括COA违反了《采购法》,因此是非法和不可执行的。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同意,该仲裁案依照2008年毛里求斯《国际仲裁法》属于国际仲裁,因此应适用该法规定。


仲裁裁决

2017年6月5日,仲裁员裁决Betamax胜诉,STC应赔偿1.15亿美元的损失。在该裁决中,仲裁员确定COA的作出没有违反《采购法》。


裁决后,双方都向毛里求斯最高法院提出申请:Betamax申请执行裁决;STC申请撤销裁决,理由包括裁决与毛里求斯的公共政策相冲突。


毛里求斯最高法院撤销了该裁决,认为COA是非法的,因为它是在违反《采购法》的情况下作出的,执行将与毛里求斯2008年《国际仲裁法》下的公共政策相冲突。


向英国枢密院上诉

毛里求斯最高法院允许Betamax向英国枢密院上诉。双方同意,确定COA是否受《采购法》规定的约束以及是否违法属于仲裁员的管辖范围。依照2008年《国际仲裁法》第39(2)(b)(ii)条的规定,毛里求斯最高法院有权确定毛里求斯公共政策的性质和范围以及裁决是否与之相冲突。


Betamex提出,由于仲裁员已经确定COA不受《采购法》的约束,并且不存在非法性,因此裁决是否与毛里求斯的公共政策相冲突的问题不能由毛里求斯最高法院来决定。


STC辩称,COA是否不受《采购法》约束的问题与毛里求斯公共政策的范围和性质问题密不可分,依照2008年《国际仲裁法》第39(2)(b)(ii)条,毛里求斯最高法院有权审查仲裁员关于该法律解释的裁决。


因此,该上诉提出了三个问题:

问题1:毛里求斯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审查仲裁员关于COA没有违反《采购法》的决定?


问题2:如果毛里求斯最高法院有权这样做,那么,根据对《采购法》的正确解释,COA是否违法,因为它是在违反《采购法》的情况下签订的?


问题3:如果COA是非法的,该裁决是否与毛里求斯的公共政策相冲突?


英国枢密院判决

英国枢密院判决上诉成立,并撤销了毛里求斯最高法院的撤销仲裁裁决的判决,并允许执行该裁决。


关于问题1:枢密院认为,毛里求斯最高法院审查仲裁员的决定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员认为COA不受《采购法》规定的约束。该决定是最终决定,对各方都有约束力,因此,根据2008年《国际仲裁法》第39(2)(b)(ii)条,不存在裁决是否与毛里求斯的公共政策相冲突的问题。枢密院关于这一问题的判决包括以下要点:


关于法律和事实问题的决定应由仲裁员来决定。毛里求斯最高法院无权审查仲裁员关于《采购法》问题的决定,因为对COA的合法性的确定涉及到对该法律的详细解释问题,并没有引起公共政策问题。


STC提出的论点将使第39(2)(b)(ii)条被用作审查仲裁庭就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解释问题作出的任何裁决的手段。接受这一论点就会导致每当一方当事人在仲裁中指控非法性,但仲裁庭拒绝这一论点时,实际上造成对法律问题的上诉。这不符合现代国际仲裁法的政策,即维护在仲裁庭管辖范围内作出的裁决的最终性。


根据第39(2)(b)(ii)条,法院要审查的问题是,该裁决与公共政策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例如,如果仲裁员认为签订COA违反了《采购法》,但认为合同不违反公共政策,因此是可以执行的,法院将有权确定该决定是否与毛里求斯的公共政策相冲突。


这一结论也与毛里求斯最高法院提及的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的判决的立场相符。如果上述案件中的某些意见被理解为暗示法院可以根据《示范法》第34条(即2008年《国际仲裁法》第39(2)(b)(ii)条)审查仲裁庭关于合同合法性问题的决定,那么这些意见是不正确的。


如果仲裁庭明确考虑了合同非法性的情况,并阐述了其认为不存在非法性的理由,在没有欺诈、违反自然正义或任何其他无效因素的情况下,这一决定就是最终决定。


关于问题2,鉴于法院对问题1的判决,问题2无需再回答。法院认为,仲裁员对COA不受《采购法》限制的认定是正确的,因此根据这些规定,合同并不违法。法院继续参照《采购法》的规定,给出了其得出这一结论的理由。


关于问题3,法院拒绝处理问题3,认为有关非法合同的公共政策问题的考虑最好是在非法性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考虑,其严重性可以根据情况判断。


结语

本案涉及仲裁庭管辖权与法院司法审查管辖范围的厘清,具体而言,本案关系到仲裁庭对于合同合法性判断与法院在撤销和执行仲裁裁决中公共政策审查二者的平衡。鉴于本案系英国枢密院作出判决以及相关国际仲裁案件系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为依据,本案判决具有广泛的意义和适用性,足以引起国际仲裁业界的关注。


叶万和

采安管理合伙人

叶万和律师,采安管理合伙人,拥有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MRICS)、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经济师执业资格;中国对外承包商会行业培训专家,国家发改委“PPP法”草案小组核心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入库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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