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丨国家卫计委通报榆林产妇跳楼事件:责成当地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转发就送 珍贵古籍】
点击关注“金口娱言”,转发本篇文章,截屏发给“金口娱言”,留下电子邮箱,即可得到珍贵善本古籍彩色影印件一份(电子版)。每人限得一份,书目随机挑选。
备选书目包括:《史记》《四库全书》《資治通鑑》《新评绣像红楼梦全传》《新刻解注和韵千家诗选》《王摩诘诗集》《孟子集註》《战国策》《御定全唐诗录》《春秋左传》《金圣叹批评第五才子书水浒传》等共数百种。
7日上午,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宋树立通报榆林产妇跳楼事件:关于社会关注的榆林产妇事件,出现这样的情况让人非常痛心,在此对家属表示深切慰问。我委对此高度重视,已责成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产妇两次“下跪”?医院或在抹黑家属,误导舆论,推卸责任!》
金口娱言/文
近日,陕西榆林产妇跳楼事件引发广泛关注。由于医院与家属双方各执一词,事件变得扑朔迷离,疑云丛生。
2017年8月31日,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产妇马某跳楼身亡。
医院认为,医院多次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其间产妇两次“下跪乞求”,未获家属同意。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
而家属表示,家属希望顺产,但从未拒绝剖宫产,也没有发生产妇“下跪”事件,而是产妇疼痛难忍、下蹲缓解。最终产妇在家属进不去的分娩中心发生意外,属于医院监管缺失。
金口娱言注意到,本次产妇跳楼事件舆情发酵过程中,榆林一院积极主动,刻意在引导舆论。不过,有人质疑,榆林一院一直在抹黑家属、误导舆论,其目的是规避风险、推卸责任。
医院:家属拒绝剖宫产导致悲剧发生
9月3日,榆林一院首先发声,发布产妇马某跳楼事件的情况说明,称家属拒绝剖宫产,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
随后,舆论一边倒,一致谴责家属没人性,把产妇当做生育机器,为了省钱、生二胎而不顾产妇死活,最终酿成悲剧。
9月6日,榆林一院再次回应,并且公布监控视频,用清晰的字幕标注产妇两次“下跪”乞求剖宫产被家属拒绝,“坐实”了家属“没人性”的网民定性。
于是,谴责再次升级,网民不仅骂了产妇的丈夫和公婆,连陪同的产妇母亲也骂了,骂他们都不考虑产妇的感受,是他们逼死了产妇。
反转:舆论开始把矛头指向了医院
不过,随着众多媒体的介入调查,事件渐渐出现了反转,舆论开始把矛头指向了榆林一院。
首先,家属声明并没有拒绝剖宫产,是医生后来说快生了,不用剖。关于自然分娩还是剖宫产的生产方式选择权问题,媒体也进行了探讨。按照现行法规,虽然家属签字选择顺产,为了产妇安全,医院有权选择剖宫产。现在医院以家属签字为由,称自己“无权改变”,是罔顾生命安全,违背医生职责,目的是规避风险、推卸责任。
其次,产妇跳楼发生在分娩中心。那里是封闭空间,只有医生和产妇,家属无法进入。产妇进入分娩中心数小时后跳楼,其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家属对此毫不知情。家属认为是医院对产妇管护缺失,导致产妇发生意外。
第三,关于两次“下跪”,监控视频显示,医院在撒谎,是在抹黑家属、误导舆论。医院发布监控视频称产妇两次“下跪”,“产妇与家属沟通被拒绝”。对此,家属称是疼痛下蹲,并非“下跪”。
金口娱言仔细查看了榆林一院公布的监控视频发现,院方字幕标注的两次“下跪”确实不实。两次都是在产妇丈夫的搀扶过程中缓慢下蹲,缓解以后又起身恢复行走。第一次下蹲过程中,产妇还拿出手机似乎在拨打电话;第二次还与医生交流。两次下蹲期间其丈夫全程搀扶安抚,产妇并无乞求动作,家属、医生和围观者也反应正常,并非产妇“下跪”乞求剖宫产而遭家属拒绝的情景。
事发以来,榆林一院先是指责家属拒绝剖宫产,然后又说产妇两次“下跪”乞求遭家属拒绝,同时说家属已经签字自己无权改变……医院的意思,是家属拒绝剖宫产的行为,导致了产妇疼痛难忍最后情绪失控跳楼。不过,随着监控视频的公布和多家媒体的报道,大家开始揭露医院的问题:医院先声夺人,主动爆料,其实一直在刻意抹黑家属、误导舆论,其目的是规避风险、推卸责任。
专业人士:医院在误导舆论、推卸责任
对此,金口娱言采访了相关媒体人和法律界人士,他们也对医院的行为表示质疑和费解。
知名医疗纠纷报道记者柴会群告诉金口娱言,家属“是下蹲不是下跪”的说法属实。视频里产妇确实有两次倒地情形,但更应视为因痛苦引起的“下蹲”而非“下跪”。尤其是第一次(1分20秒左右),产妇臀部着地,双膝并未着地(视频小编显然被带进沟里了,字幕中也用了“下跪”)。约40秒后,产妇再次倒地,但开始也是蹲下,是后来痛苦挣扎中双膝才着地,这很难解读为下跪乞求的意思,即使有此意思,从视频中看,其跪求方向恰恰是一名着白衣的医务人员而非家属。另外,按医院习惯做法,假如真的认为产妇有剖宫产必要但家属又拒绝,理应会让家属签字确认拒绝剖宫产以规避自身责任(就像当年“拒签字”案中朝阳医院让“丈夫”肖志军所做的那样),但院方却没这样做。更何况,视频中产妇丈夫明确否认不同意剖(原话是“我说行,剖就剖”)。双方各执一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必须由院方举证证明产妇家属拒绝剖腹产,否则就属捏造。注意,视频中家属的签字确认内容是同意顺产而非拒绝剖宫产。依常理分析,此时应尚未出现产妇顺产困难的情况。那么按知情同意原则,在产妇突然出现紧急情况后,院方应该再次征求家属意见并书面确认。但它并没有这样做。
柴会群的初步结论是:悲剧发生后,院方在自身存在责任的情况下,巧妙地用一个“跪”字将事件指向家属的冷血,转移视线并掩盖自身过错,此做法与当年的李丽云案可谓异曲同工。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告诉金口娱言,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行使单方行医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在履行必要程序后的单方行医权。
紧急情况下医方不但有单方行医权,还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医生只有在患者生命垂危、不能取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意见时,可以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直接实施手术等医疗措施。这里的“不能取得”包括不能取得患者本人的意见,患者近亲属不在身边无法联系的情况,是否还包括患者近亲属拒绝签字的情形?对此问题现行法律未做明确规定。
许浩律师表示,一切法律解释都是价值判断。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人权,报护人权是立法目的所在。所以若遇“不能取得”所包括患者家属拒绝签字的情形时,可以遵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行使单方行医权。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n0546a9o9hq&width=500&height=375&auto=0
医院的监控视频
【金口娱言传媒 只为常识传播】
点击查看金口娱言近期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