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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治理联合研究专题七 | 刘景洋等: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治理相关政策、问题与对策

刘景洋徐睿申璐等 环境保护 2023-01-06


【摘 要】近年来,长江流域水体总磷浓度整体呈下降趋势,但总磷污染仍是流域内普遍存在的主要水环境和水生态问题,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治理任重道远。本文系统梳理并归纳了目前磷矿、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库(简称“三磷”)行业及其他行业(化肥、水产养殖、含磷洗涤用品行业)等关于总磷污染治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分析了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治理的对策建议,即要完善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治理协调机制,加强涉磷行业规范化管理;强化长江流域总磷污染全过程管控,加强重点区域总磷分区分级管理;全面压实各方责任,持续推动长江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解决,以推进长江流域总磷污染精准管控与治理。


【关键词】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治理;“三磷”


【作 者】

刘景洋: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刘伟玲、徐睿: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中心运管部)副研究员,徐睿系本文通讯作者

申璐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中心运管部)工程师

邓陈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管理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张临绒: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中心运管部)助理研究员蹇林成: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中心运管部)、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基金项目】国家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项目(第一期)(2019-LHYJ-0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21YFC3200801);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项目(第二期)(2022-LHYJ-02)

本文刊载于《环境保护》杂志2022年第17期 总第732期第50卷 

“十三五”期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显著,水环境质量总体呈改善态势。自2016年开始,总磷污染凸显成为长江流域面临的主要水污染问题,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治理任重道远[1]。近年来,国家及长江流域沿江各省(市)先后颁布、印发了一系列关于总磷污染治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从流域、区域和城市层面针对重点行业的总磷污染治理提出具体的要求和措施,并开展了大量行之有效的整治工作,为“十四五”时期长江流域磷污染精准管控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长江流域总磷污染现状

2020年长江流域总磷平均浓度为0.0731mg/L,较2016 年下降了32.93%,但总磷作为首超因子的超标断面占比仍远高于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磷仍是制约长江流域水质改善的主要因素。从空间分布来看,长江流域上下游总磷浓度高、中游总磷浓度低[2]。从污染源类型来看,农业源、生活源、工业源总磷排放量占各污染源磷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比值依次为68%、30%和2%,农业源为长江流域磷污染物的主要来源[3]。工业源中磷矿、磷化工企业和磷石膏库(简称“三磷”)行业是总磷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长江流域上游地区是我国“三磷”最为集中的区域[4]。据统计,云南、湖北、贵州、四川、湖南5省的磷矿资源总量约占全国磷矿资源总量的86%[5];2017年,湖北、云南、贵州、四川4省的磷肥总产量占全国磷肥总产量的80.2%[4];2018年,云南、贵州、四川、湖北、安徽5省的磷石膏排放量约占全国总量的82.3%[6]

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治理法规、政策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流域法律,首次将总磷污染治理的规定以法条形式确定下来。其中,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要提出总磷污染控制方案、高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开展总磷监测、在特定区域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等要求。 

在国家层面,“十三五”期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提出统筹管控磷污染源,重点整治岷江、沱江、乌江、清水江、长江干流宜昌段等重点流域的总磷污染,并通过强化对涉磷企业废水排放监管、实施磷石膏综合利用、开展工业污染治理等措施,实施总磷污染综合治理。2022年8月,生态环境部印发《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编制指南》,明确要系统分析总磷污染问题及成因,科学确定总磷污染控制目标,提出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及实现路径。 
在地方层面,2022年4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贵州省深化磷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化“三磷”污染整治,企业治污设施出水总磷浓度稳定达到相关管控要求。乌江主要支流洋水河、瓮安河、息烽河及清水江主要支流重安江水体中总磷浓度稳定达到 Ⅲ类水质标准。2022年6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计划(2022—2025 年)》(湘政办发〔2022〕29号),要求到2025年洞庭湖湖体总磷浓度持续下降,稳定达到国家考核目标,入湖河流总磷浓度持续下降。

 

长江流域“三磷”行业总磷污染治理政策

 

长江流域“三磷”污染问题长期受到关注。2018年 12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的《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中明确提出推进“三磷”综合整治,以湖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湖南省、重庆市等为重点省(市),组织开展“三磷”重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出台了《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磷矿、磷化工和磷石膏库为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 “三个重点”和查问题—定方案—校清单—督进展—核成效“五个阶段”。2019年8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长江 “三磷”排查整治技术指南》,提出5类重点排查整治对象(磷矿、磷肥、含磷农药、黄磷和磷石膏库),明确了 “三磷”行业关停取缔、规范整治和提升改造的相关要求,及相关企业在各产污、治污环节的整治要点。进入 “十四五”时期后,2021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印发实施,明确要求持续开展“三磷”行业整治专项行动。同时,分别针对磷石膏、磷化工和磷矿污染治理,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也印发了多个指导意见、技术规范及标准等。

 

磷石膏。2016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要求对包括天然石膏的一些非金属原矿等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一定程度上对天然石膏的开采起到了限制作用,有利于调控磷石膏的综合利用。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规定了在确保安全环保的前提下,探索将磷石膏应用于土壤改良、井下充填、路基修筑等。此外,2018年4月,贵州省发布了《关于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在国内率先实施磷石膏“以用定产”,即每年消纳磷石膏量按不低于10%的增速递增,直到磷石膏被完全消纳,以促进磷石膏综合利用与转型水平提升。2019年8月,贵州省发布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磷石膏建筑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DBJ 52/T 093—2019),为推进磷石膏建材的工程应用提供了规范和保障。2022年5月,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磷石膏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为加强磷石膏污染防治,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湖北省宜昌市还发布了《磷石膏及其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标准》(DB 4205/T 063—2019)、湖北省荆门市发布了《荆门市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政策措施》等,以规范促进磷石膏的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化利用。

 

磷化工。2019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发布了《磷尾矿处理处置技术规范》(GB/T 38104—2019)。该标准适用于磷化工行业产生的磷尾矿的处理处置,规定了磷尾矿的处理处置方法和环境保护要求,为磷尾矿的规范化处理处置提供了技术保障。

 

磷矿。2019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磷矿石采矿和选矿矿渣技术规范》(HG/T 5524—2019),该技术标准明确了磷矿石采矿矿渣、选矿矿渣的主要工艺条件,为磷矿生产企业和环境资源管理机构提供了矿渣排放的主要监管依据。此外,2017年5月,贵州省出台了《磷矿开采磷石膏充填采矿技术规范》(DB 52/T 1179—2017),为磷矿山推广磷石膏充填采矿提供了具体的技术标准。

 

以上政策的制定有效推进了磷石膏、磷化工和磷矿行业的规范管理,为长江流域总磷污染管控提供了技术指导。

 

长江流域其他行业总磷污染治理相关政策

 

针对其他行业例如化肥、水产养殖、含磷洗涤用品行业等,相关部委及湖南、江苏、云南省等地也印发了多个关于总磷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标准等。

 

化肥。2015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化肥行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继续提升磷石膏综合利用能力,制造高端石膏产品。2022年1月,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中要求聚焦长江经济带,明确化肥减量增效的技术路径和具体措施。

 

水产养殖。2019年1月,农业农村部等10部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要求开展养殖尾水综合治理,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废水达标排放。2022年1月,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在《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中提出要明确海水养殖尾水中总磷等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标准和规定。另外,湖南省、江苏省分别出台了《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3/1752—2020)、《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32/4043—2021),明确了养殖尾水中总磷排放限值。

 

含磷的洗涤用品。2021年12月,云南省玉溪市出台了《关于“三湖”流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禁止使用一切含磷洗涤用品,严禁“三湖”流域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生产含磷洗涤用品项目,禁止出售含磷洗涤用品,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长江流域废水中总磷排放标准

 

针对不同类型的涉磷废水排放行业,我国也制定了相关的总磷排放标准,例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等。此外,2019年11月,贵州省出台了《贵州省涉磷企业水污染物总磷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磷矿开采和洗选业、磷肥企业执行此标准。

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家和地方出台了多个总磷污染治理政策,助力长江干流总磷浓度全面达到Ⅱ类及以上,成效显著。然而,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治理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管控机制有待完善
国家层面已建立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体制机制,但长江经济带与长江流域的范围有所不同,在长江流域层面的协调机制亟需完善。此外,长江上游云贵川、下游长三角地区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方面也建立了协作机制,在流域协调机制指导下仍需进一步完善。
地方总磷污染控制方案未全面出台 
目前,贵州、湖南省印发了总磷污染控制相关方案,长江流域其他大部分省份关于总磷污染控制的相关方案还未出台。生态环境部于2022年8月印发的《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编制指南》,为各地加快推进总磷污染控制工作提供了依据。
农业面源总磷污染防治不容忽视[7] 
长江流域气候温暖,农业复种指数高,是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区域。全流域化肥农药施用量较大,一些地方种植面积增加,化肥农药总施用量也相应增加,加之畜禽和水产养殖业发达,加大了种植业和养殖业面源污染治理难度。农业面源污染造成了长江流域一些地区尤其是汛期时总磷污染浓度升高。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短板问题依然存在 
长江流域部分城镇污水管网配套不健全,污水集中收集率和分流制管网占比均较低,雨污混流现象仍较为突出,成为总磷污染的重要来源。初期雨水等城市面源污染对水体的影响逐步凸显[8] 
重要湖泊保护与治理成效离既定目标尚有差距 
长江上游部分高原湖泊岸线缺乏科学规划和有效管控,湖滨缓冲区域开发强度较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滞后。长江中下游部分湖泊水华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有的湖泊总磷浓度仍远高于藻类生长阈值,在湖水倒灌情形下还会影响入湖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 
工业“三磷”治理成效仍需巩固 
长江流域磷石膏历史存量大、新增量多、消纳量不足,磷石膏库建设不达标,其渗滤液排放对长江流域部分区域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黄磷尾气中的磷可在降雨作用下进入水环境,加大了总磷污染治理风险。

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治理对策建议

完善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治理协调机制,加强涉磷行业规范化管理

《长江保护法》创造性地提出建立国家层面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目前,虽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但长江流域层面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应充分发挥现有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的作用并进一步推动完善,从流域层面统筹协调推进总磷污染治理相关工作。进一步健全涉磷行业环境标准规范,加快涉磷行业磷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明确各行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中总磷、磷酸盐等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管控要求,明晰涉磷行业达标排放判定标准,加强涉磷行业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强化规范化管理。

强化长江流域总磷污染全过程管控,加强重点区域总磷分区分级管理

统筹兼顾资源与环境,加强总磷污染的全生命周期管控。以总磷为重点管控对象,坚持以源头削减、全过程管控为重点,兼顾末端治理的全过程治理原则,强化对磷矿资源的开发监管,围绕对涉磷产业的全生命周期、涉磷污染的全过程管理,将不可再生的破坏环境的“污染磷”变成“资源磷”。依据《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编制指南》,综合考虑长江流域总磷污染行业来源和区域排放特征,建立健全长江流域重点区域分级分区管控措施,制定各区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以及可行的实施方案,形成区域系统解决方案。从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整体性保护出发,重点考虑水质现状和水体的功能定位,划分流域控制单元,提高长江流域水环境管理的系统性和精细化水平。

全面压实各方责任,持续推动长江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解决

压实长江流域及各省(市)地方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积极开展长江流域总磷污染风险隐患调查评估,加强总磷汛期污染强度分析,精准识别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总磷污染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加强科技攻关,加强涉磷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因地制宜遴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技术,推动稳产保供和农药化肥减量协同增效,着力突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瓶颈。持续加强重点区域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加快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集中收集率和处理率,提高分流制管网比率,全面提升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效能。加强重要湖泊保护修复,开展湖泊岸线生态修复,加强湖泊生境改善,强化生态环境管理,保障生态功能。持续开展“三磷”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针对“三磷”企业集中区域,落实“一企一策”“一矿一策”,进一步优化磷矿资源开发利用,科学合理布局磷化工产业,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高端产品、技术研发力度,完善磷石膏综合利用政策体系,加大磷石膏产品的宣传和科普力度,提升磷石膏产品的市场认可度。

[1]秦延文, 马迎群, 王丽婧, 等. 长江流域总磷污染:分布特征·来源解析·控制对策[J]. 环境科学研究, 2018, 31(1): 6.
[2]李海生, 杨鹊平, 赵艳民. 聚焦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长江生态保护修复[J]. 环境工程技术学报, 2022, 12(2): 12.
[3]刘录三, 黄国鲜, 王璠, 等. 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安全主要问题、形势与对策[J]. 环境科学研究, 2020, 33(5): 11.
[4]时瑶, 秦延文, 马迎群. 长江流域上游地区“三磷”污染现状及对策研究[J]. 环境科学研究, 2020, 33(10): 7.
[5]贾晗, 刘军省, 焦森, 等. 长江经济带磷矿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J]. 中国矿业, 2021.
[6]赵玉婷, 许亚宣, 李亚飞, 等. 长江流域“三磷”污染问题与整治对策建议[J]. 环境影响评价, 2020, 42(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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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峥, 朱洪涛, 孙德智. 长江干流江苏段及环太湖区域典型城市水生态环境问题解析及控制对策[J]. 环境工程技术学报, 2022, 12(4): 1064.

长江流域治理联合研究专题一 | 李海生:长江保护修复联合研究实践与展望

长江流域治理联合研究专题二 | 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下长江经济带生态价值捕获路径研究

长江流域治理联合研究专题三 |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效与建议

长江流域治理联合研究专题四 | 强化长江流域协同治理的思考

长江流域治理联合研究专题五 | 宋永会等: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现状、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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