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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法系融合典范:国际仲裁IBA证据规则解析

李岚 金诚同达 2022-03-20

国际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与标准化

原则上,国际仲裁程序法以仲裁地点为坐标的,仲裁地点在哪里,则以那里的仲裁法为准。但各国仲裁法对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往往不会做出太过条条框框的限定,而是将决定权交给仲裁员,让仲裁员来决定他们要如何来完成整个仲裁程序(在不违反当事人共同意愿的和自然公正原则的前提下),这个程序上的灵活性也正是仲裁有别于诉讼的特点之一。

但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员和代理律师来自世界各地,具体案件中不仅双方代理律师可能一方是英美法系背景而另一方是大陆法系背景,仲裁庭中也会出现不同法系背景的仲裁员,大家难免会带着自己本土的操作习惯来处理仲裁,因此,如果仲裁程序缺乏一套相对标准的套路,其实是不公平的,并且也是没有效率的。

为了使国际仲裁更高效、低成本和公平,国际律师协会(IBA)从80年代开始就制定出一套国际仲裁证据规则(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目前最新版本是2010年修订版。这套规则融合两大法系的一些不同做法,虽然不是法律,不会强制适用,但由于其特点迎合了国际仲裁的需要,已经逐渐成为一套通行的规则,在许多国际仲裁案件中得到采用或借鉴。

现行IBA证据规则介绍

现行IBA规则对于各类证据的处理方式大致如下:

  • 文件证据

    双方先提交支持自己主张的文件证据,随后可要求对方披露其手上的文件(包括内部沟通和内部文件等),对方表示没有或不予提供(比如主张文件属于特权文件或具有保密性质无法提供)并且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下令一方披露后该方仍不提供的,则仲裁庭可以做出对其不利的推定。

  • 证人证言

    双方先提交书面证人证言,但提交书面证言的证人必须出庭(除非存在有效理由),否则该证人的书面证言将完全不被采信。

  • 专家证据

    双方可各自聘请专家提交专家报告作为专家证据,提交专家报告的专家必须出庭(除非存在有效理由),否则该专家的报告将完全不被采信,但同时,仲裁员也可自行指定第三方专家提供意见,经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庭要求,仲裁庭指定的专家也必须出庭。

  • 开庭

    开庭由事实证人、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和仲裁庭指定的专家的依次出场,具体到每类证人则是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针对每个证人,对方律师可进行盘问,盘问后该证人一方的律师可补充询问。仲裁员可向任何证人发问。

  • 特权(Privilege)

    具有特权性质的文件可以不予提供给仲裁员和对方,具有特权性质的沟通内容也无需披露(包括律师与客户交流特权以及和解谈判特权)。

启示

从以上简要介绍可以看到,这套规则最大的特点是“融合”,不仅采纳了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的做法,也吸收了大陆法系的做法,也正是这种融合,使得它与各国做法都存在明显差异,实际上已经发展成为一套有别于各国本土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特的国际仲裁规则。因此,各国律师在处理国际仲裁案件时需要特别注意不能照搬国内的诉讼做法,不仅中国律师不能仅凭中国民事诉讼经验,美国律师也无法仅凭美国民事诉讼经验,而应结合国际仲裁的特点,用“国际仲裁经验打国际仲裁”。


作者简介

李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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