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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从今天起,股东要这样维权

何东闽 金诚同达 2022-03-20

4月29日,最高法院重磅发布《公司法解释五》,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最高院民二庭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制定解释五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

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虽然只有6个条文,但是内容丰富,集中回应了司法实践中中小股东维权难的问题,可以称得上是一部中小股东维权指南。

究竟司法解释给投资者们维权支了哪些招呢?金诚同达律师为您一一解读。


条文

第一条第一款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在过往案例中,很多被告拿出关联交易已经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证据,以保护交易安全为名,维护明显违反公平性的关联交易。今后,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不看公司决议,直接审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给了中小股东吃一颗定心丸。尤其对投票赞成关联交易的中小股东而言,相当于赋予了他们“反悔权”,可见最高法院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决心。

在关联交易类案件中,小股东除了要求大股东赔偿公司损失外,还有另一种打法: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要求公司直接分红,一步到位保护自身利益。


条文

第一条第二款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

作为中小股东,如果你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那么一定要记住151这个数字,这是你维权的一大法宝。

这条规定了这样一个制度:如果有人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无论他是股东、董监高,还是其他人,只要公司不去追责,那么股东就可以代表公司起诉。

股东要使用151条这个“法宝”,需要把握两点:

第一,股东要符合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都有资格用151条;股份有限公司有点特别,需要股东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和其他股东共同持有百1%以上股份,才有资格。

第二,如果要告董事、高管,需要提前给监事会发函,要求监事会起诉;如果要告监事,需要提前给董事会发函,要求董事会起诉。

如果要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看章程怎么规定。如果有规定,按章程发函;如果没规定,给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发函都可以。

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函后拒绝起诉,或者30天之内没起诉,股东就可以代表公司起诉维权了。(紧急情况下股东也可以直接起诉)


条文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

最高法院在这一条里透露了三个信息:

第一,关联交易合同一般是在大股东主导之下签署的。即使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公司也往往不会起诉。此时,中小股东就可以代表公司维权,间接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二,公司法151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被“他人”侵犯的时候,如果公司不采取措施追究责任,那么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告他们。至于可以告哪些人,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都认为没有限制:谁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股东就可以告谁。

但是也有法院(如上海地区部分法院)认为,这类诉讼中,股东只能告实际控制人、隐名股东这类“内部人”,不能告其他合作方、交易方。

本次司法解释,明确股东可以起诉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对人,相当于告诉了中小股东,代表公司诉讼时,被告不必局限在“内部人”身上。

第三,法律规定,股东代表公司起诉前,一般需要先通知董事会或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拒绝起诉或者30天之内没起诉的,股东才能起诉。但是法律也规定,紧急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起诉。

如果股东准备起诉撤销合同,则起诉状必须在公司签署合同1年之内送到法院,否则官司就赢不了。因此,如果股东发现距离1年期满不到30天了,可以直接起诉撤销合同,不用事先通知董事会、监事会。    


条文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律师解读

该条明确了股东会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不能“赖着不走”。不过,要想合法解聘董事,需要注意:

1.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主持、参会人数、参会人身份、表决比例等事项要符合章程规定。

2.职工董事不能由股东会更换。

3.无故解除董事职务,需要给予补偿。如果因为董事存在过错而解除其职务,公司需要提前做好留证工作,否则免不了补偿。

4.有些董事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董事职务不代表解除劳动合同,还得给人家安排工作,不能直接开除董事,以免“二次违法”。


条文

第四条第一款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律师解读

现实中,中小股东“有投资、没收益”的情况比较严重。这条规定针对的是公司拖延分红的情形,旨在保护股东及时取得投资收益。

此外,一些股东在公司作出分配决议之后、实际分配利润之前转让了股权,最好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转让款中是不是已经包含了这部分待分配利润。否则,可能遭受额外损失。


条文

第四条第二款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律师解读

记住一点:60天之内起诉,从决议作出那天起算。


条文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律师解读

首先,除了少数公司章程有关于公司僵局的处理规则外,多数公司出现僵局时,股东只能起诉解散公司。根据此前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公司即使经营状况良好,也不能阻挡解散。这显得有些机械,而且会造成巨大浪费。

因此,过往实践中,法院往往组织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僵局。司法解释五确立了审理公司僵局类案件以调解为主的理念,可以说是现行法律框架下比较经济的处理方式,值得肯定。未来是否会发生久调不判的情况,有待实践观察。

其次,民事调解有两大基本原则,一是自愿,二是合法。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公司减资、公司分立等情形,都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时,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否则,调解方案将违反合法性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关于公司股权回购,公司法只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这三种情形都非常苛刻,而且容易被钻空子。现实中,有些章程规定了公司可以回购股权的其他情况,如股东死亡、离婚、离职等。对此类章程的效力,法院认识不一。

这条规定的第(一)项算是给股东约定公司回购股权开了个口子。但回购协议有效是只适用于公司僵局案件,还是只要章程不违法就认定有效,现实中恐怕仍存分歧。因此,在法律未作修改前,约定特殊情况下由其他股东收购而不是公司回购,显得更靠谱一些。


条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律师解读

意思就是过去判的就那样判了,以后听我的。




作者简介

何东闽

北京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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