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N观点 | 小说影视化,拍得太烂侵权吗?
一直以来,小说改编成影视剧甚至游戏,都是业内常见的IP开发手段。不管是此前国产现象级科幻电影《流浪地球》,还是今夏大热的几部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陈情令》等,无一不改编自备受读者追捧的小说作品。
但张牧野发现,电影《九层妖塔》中仅仅在片头显示“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却并未给作为小说作者的自己署名,不仅如此,张牧野还认为,《九层妖塔》电影的内容对小说歪曲、篡改严重,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原著差别巨大:原著主要描写的是主人公胡八一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插队遇到的九层妖塔,以及复员后,胡八一和好友王凯旋(绰号“胖子”)、美国华人Shirley杨、陈教授等人在塔克拉玛干沙漠的历险。而电影《九层妖塔》则讲述了一个有关鬼族在九层妖塔中的封印的故事。
因此,张牧野认为电影《九层妖塔》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将片方等相关方诉至法院
一审中,法院支持了张牧野关于署名权侵权的主张,但并不认为电影《九层妖塔》侵犯了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为此,张牧野又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改判,认定电影《九层妖塔》亦侵犯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法为作者设定的一项人身权利,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
对于这短短一行字内容的权利,两审法院为何会得出完全不同结论呢?这可能是因为两审法院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标准和权利边界有着不一样的认识。
1. “荣誉或声誉损害”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
因此,给保护作品完整权以更高的保护水平,大概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改判的旨意所在。
2. 改编权 vs 保护作品完整权
两审判决还有一点不同之处,那就是改编权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影响力问题。一审法院的一个重要观点是,本案被告已经合法拥有了原作的改编权,法律允许其对原作进行改编,这样的情况之下,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就应当为改编权让步,缩小自己的权利边界,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对此,二审法院则认为,著作权法将作者的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改编权是一种财产权,而保护作品完整权却是另一种人身权,“二者始终是分离的”。财产权出于让作者获得报酬而设置,人身权的存在更多却是为了保护作者的人格利益,“故改编权无法涵盖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保护的利益”,财产权的受让人不能因此限制了著作人身权。
可见,二审法院强调的是,要将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所发挥的权利效力分开来看待,不过,二审判决中只是从财产性和人身性的角度对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了区分,而没有对两者的实质内容和“改编”与“篡改”的边界进行详细对比。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界限是一方面,而另一方面,在实际的授权改编过程中,我们建议,作者其实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预先从保护作品完整的角度,为被授权方约定义务,以确保自己的作品不至于被歪曲、篡改得面目全非。
在周公此前的文章《四大案例,总结影视改编授权的正确姿势(上)》中就提到过一种方式,即是原著作者可以在授权合同中,就改编影视剧中必不可少的情节要素进行明确约定,以免改编的影视剧颠覆性地歪曲作者原意。
并且,如果有充分谈判空间,其实原著作者可以通过要求自己享有“监修权”的方式,控制被授权方对自己作品的改编。
所谓“监修权”,一般是约定原著作者有权在被授权方进行改编时,对其进行合理范围的监督指导,而对于可能有损授权作品完整性、歪曲授权作品主题、破坏作品艺术水准的改编方案或安排,须经原著作者书面确认,否则被授权方就构成违约。
事实上,由小说改编而来的影视剧往往会同时面对原著粉和剧粉两类观众。
原著粉是先看过原著后,因为原著的影视化而观看影视剧,他们对于影视剧的呈现情况本身就有自己的预设和预期,会更希望影视剧忠实于原著,而剧粉可能是没有看过原著直接通过影视剧接触到故事的观众。
九层妖塔案二审改判不仅是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划定了侵权认定标准,同时也提示片方应当在满足剧粉的同时也注意到原著粉和原作者的需求。
其实,小说作品的影视化本就是把纸上的文字呈现为大银幕上一场场视听盛宴,让作者去参与这场变化的实现,因此最为保险的方式,倒不如直接让原著作者亲自参与编剧环节,这样最有可能呈现原著风貌。
比如在“现男友”主演的《亲爱的热爱的》中,电视剧的编剧也就是原著小说《蜜汁炖鱿鱼》的作者“墨宝非宝”本人,《哈利波特》的作者JK罗琳也直接担任衍生电影《神奇的动物在哪里》的编剧。
这样一来,不仅让故事主线和人物设定更忠实于原著,也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减小了原作者和片方因改编问题而产生纠纷的风险。
作 者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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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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