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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国内首例GPL开源协议致侵权案,意义有限

赵晔 钱颖洁 金诚同达 2022-10-05

今年六月,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GPL著作权纠纷案件被标榜为明确GPL3.0协议法律效力的国内首案。此案一审判决结果一经公布便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该案有助于开源社区进行维权,也有观点认为这对代码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在仔细研读了一审判决书后,就开源协议性质的理解以及本案判决的结果提出了不同的设想,在此供读者参考、讨论。


一、案件概述


原告罗盒网络起诉被告风灵科技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深圳中院认为被告使用了附带GPL3.0协议的开源代码,却不履行GPL3.0协议规定的使用条件(未将修改后的源代码进行开源),根据《民法典》第158条以及GPL3.0协议第8条自动终止授权的约定,被告的授权因违反协议而自动终止,构成侵权,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酌定50万元。


二、开源协议及GPL


开源的本质是一种协作和知识共享,每个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自己编写的源代码,供任何其他人随意使用和修改。开源代码通常会附有开源协议,或者更准确地讲是许可证,规定了原作者或使用方在许可或使用开源软件时的权利和责任。开源协议种类大概有上百种,比较常见的有GPL、BSD、MIT、Mozilla、Apache和LGPL等,各协议之间对于开源、闭源的规定可以缩略为下图。1

就本案中涉及的GPL协议,是被广泛应用的开源协议之一。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即通用公共许可证,若源代码中包含了GPL协议,那么后续使用者必须遵循GPL协议约定,也即对该源代码的修改必须保持开源,不能闭源。

在讨论GPL协议时常见的一个误区是,开源和免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GPL仅要求保持开源,但对于是否收费完全没有限制。正如GPL3.0协议中引言部分所述的一样:“When we speak of free software, we are referring to freedom, not price. GPL is intended to guarantee your freedom to share and change all versions of a program to make sure it remains free software for all its users”,即GPL保障使用与修改的自由,核心精神在于任何人修改后依然保持开源,但不限制任何人将开源代码进行商用并收取费用。

说到这里,需要了解一下开源社区的一些背景知识。开源社区总体上是基于互联网共享精神的初衷而自发形成的。开源的动机可能各有不同:有些大牛为了彰显自己的才能,接受网络膜拜获得成就感;有些理想主义者用爱发电,乐于分享;有些求上进的学习者通过公开来获取高人指点,快速进步。因此,开源社区一般通常是免费的,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作者通过放弃部分著作权(主要是复制权和改编权)来获得他人帮助维护源代码,“众人拾柴火焰高”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另外,也有些人将开源作为流量入口,进行广告招徕。客户会通过付费购买作者的服务,让作者将其感兴趣的源代码定制修改成新的版本,新版本保持闭源来符合一般的商业安全性需求。这种商业需求就催生出类似MySQL这样的社区产品。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购买并不是对开源代码知识产权本身的付费,而是对作者定制化服务的付费,以获得一个新的代码产品。而客户之所以会选择付费给作者,也是基于作者作为最了解源代码的人可以更好更快进行定制化修改的商业逻辑。


三、本案结果分析


结合本案,原告因被告对开源代码进行了商用而要求分享收益的诉求违背了GPL协议的核心精神,一审法院也没有支持这部分的诉求。笔者认为本案被告的过错在于使用了原告的源代码而没有遵守GPL协议的约定保持开源,因此,基于这个过错所应承担的后果是:要么开源,要么禁止使用(笔者认为法院应就后果向被告予以明示,如果被告不愿意开源,则可以判决禁止使用)。

至于原告是否存在损失以及是否应该获得赔偿,笔者认为一审法院有关这部分的判决是缺乏依据的。基于前述分析,开源协议的形成可以被认为是开源社区成员(公众)自发形成和认可的一种社区规范。原告在自己的源代码中引用了开源协议,可以视为将这种制度、规范或者交易习惯以合同条款的方式表现出来,更加易于法律适用,在实践中便于定性和使用。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到原告的商业利益(原告选择开源就放弃了这部分的商业利益),损害的是不特定公众的整体利益(或者说是对发展开源代码这种共享形式的损害)。由于我国对于这类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也没有相应惩罚性的制裁措施,所以不应该判决被告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


四、未来影响


笔者会持续关注本案后续发展,但就网络舆论普遍强调本案的重大意义,笔者持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此类案件维权成本高,侵权行为隐蔽性强。本案中原告是通过反编译被告软件安装包才得到了被告的源代码。也就是说,单纯从外观无法简单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可能,发现目标软件存在侵权行为的过程耗费时间较长,需要进行一一比对。

第二,著作权不保护思想,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代码同理。基于网上有观点认为本案存在违约与侵权的竞合,笔者认为本案从违约角度更容易切入。代码的逻辑一致,但可以使用不同的表达方式来写。表达的不同就很可能导致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被法院认定为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而也就不构成侵权。在实践中,通过反向编译去了解目标软件背后的代码逻辑,然后再重新进行修改、编写也是软件开发的常用手段。如果需要对软件背后的思想进行保护,需要申请发明专利,但相应门槛也会非常高。

第三,此类案件损害后果很难确定,维权缺乏动力。前文已经分析过开源与获利是两回事。GPL协议对于保持开源的使用者获取商业利益是保护的,因此,在基于损害公众利益而并非损害特定个人利益的逻辑前提下,这样的成本收益无法促进有效维权。

第四,该案可能会在商业竞争中被作为打击对手的手段之一。不排除被竞争对手发现在使用开源软件过程中存在不合规之处,有可能会面临被提起类似诉讼的风险,进而影响企业商誉或公司股价。    

基于以上几点思考,笔者认为,该案的确在业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二审存在改判的可能性,预计即使本案在二审维持原判得以生效形成判例,今后也不会发生大规模的同类维权案件。


[1]《各种开源协议,做软件的都可以学习下》,参考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kOHVBD2laisgrY8TyUaQoQ)


作者简介


赵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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