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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真实的离职员工谈判!(太实用了)

古城 子非鱼说劳动法 202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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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古城


前段时间处理了一个起员工离职的纠纷,员工是销售岗,挺强势的,以企业未能支付加班费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发加班费用。对于这类个体员工离职,我们一般倾向于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毕竟诉讼对员工、对企业都是一种「消耗」。胜诉了未必算赢,败诉了又会衍生出不少麻烦


而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实际上是员工、企业谈判的过程。谈判无非三种结果:


双方相互妥协

 

达成一个都不太满意的结果

零和博弈,一方妥协

 

另一方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

 

找到替代方案

 

形成双赢的结果


大多数人的观点会认为找到“找到替代方案,形成双赢结果”是最佳的,但问题在于有时候谈判双方希望达成的往往是“零和博弈,一方妥协,另一方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而且妥协的一方不是自己。原因很简单:一是替代方案有时候不一定能找到,二是人的竞争欲望,总希望能赢。


就以这个案件来说,在我们介入之前,员工已经与HR沟通过一轮,双方也相互试探了对方的底线。正如刚刚提到的,员工挺强势的,不愿意做让步,希望追求的是第二种“零和博弈,让企业方让步”


就这个案件本身来说,案情很简单,就是加班费的核算问题,似乎没有多少争议。但从我们深入了解后,发现并非这么简单。这个案子中企业方是一家处于初创期的公司,以业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之前在内部管理制度、加班审批流程等各个方面都没有做很好的梳理。随着公司规模扩大、员工人数增加,管理上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加班审批就是其中之一。企业规章制度中虽然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但审批上一直没有严格核查。员工可以自行通过系统提交加班申请,尤其是销售人员,长期在外,很难审核销售人加班的真实情况。同时企业也没有为销售人员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工时制。


管理的疏漏必然滋生人性的恶念。


稍微有些法律常识的员工很容易发现企业加班审批方面的漏洞。实际上这也不是这家企业第一次遇到加班纠纷,之前已经有离职销售人员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的先例。


这个时候,我们固然可以指责企业咎由自取,应当承担管理疏漏的后果。但作为律师,解决问题,而且以公平、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才是我们应该做的。


当你凝望深渊的时候,深渊也在凝望你。当以恶意的方式对待他人,有时候也会遭到相同的反击。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的策略不变,仍然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但面对强势的员工,协商的筹码必须准备充足。这里的协商筹码有两类:


1.诚意补偿的筹码


鉴于员工加班情况的真实性难以核查,我们采用了一个变通的方式,将相同岗位其他员工同一时期的加班情况一一核算,得出一个“平均值”,并与员工同期达成的业绩指标相对应。用图表来表示就是:


谈判员工

销售部门其他员工

特定时期加班总时间

特定时期业绩总额

特定时期平均加班时间

特定时期业绩平均值

 

谈判员工业绩总额/加班总时间

 

销售部门其他员工业绩平均值/平均加班时间


将谈判员工与其所在的销售部门其他员工的平均情况做对比,我们发现多少会有一些差距。尤其是通过业绩总额/加班时间(每1小时加班带来的业绩)的核算,我们也很容易了解谈判员工的加班绩效。


这个时候,我们追求的谈判结果实际上是第一种“双方相互妥协,达成一个都不太满意的结果”,虽然不太满意,但程序上做的足够公平公正。希望能以销售部门员工的平均加班时间来核算谈判员工的加班时间。


2.施加压力的筹码


但我们知道仅仅凭借诚意的补偿,未必能说服员工,必要的时候必须祭出“施加压力的筹码”。


接触过销售岗的人应该都知道,销售岗的工作性质上很容易做总结,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前期做必要的投入,搞定客户,卖出产品/服务,为公司获取销售收益”。


上面这句话实际上可以拆分为四个环节:

 

前期投入这一环节,核心在于费用的报销。往往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通过第三方公司出具不实发票;二是通过经常入驻的酒店、餐厅以超过实际消费水平的金额出具报销发票;三是消费内容与报销发票类型不一致,比如其他消费采用“购买办公用品”的名义报销。这是销售类员工在前期投入环节经常会出现的「报销纰漏」。


我们介入后针对员工工作期间的发票做了逐一核查,主要核实三个个方面:


一是核查发票中「高频出现」的出票主体,而后电话核查是否是开票公司或者经常办理发票出具的公司;


二是核查发票中「高频出现」的报销类型,比如购买办公用品报销、餐饮报销、住宿报销,查看高频出现的报销类型中是否存在“发票类型与实际消费不相符合”的情况;


三是核查发票报销流程和签字,看看是否存在未经签字入账的发票。


搞定客户环节,容易出现销售人员为冲业绩给予对方商业回扣的问题。而从企业的态度来说,对商业回扣零容忍,并把商业回扣行为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这是我们需要重点核查的环节;


第三个环节和第四个环节可以并行核查,主要核查的是「做单(虚假订单)」的问题。这就涉及到销售人员的提成政策,如果销售人员提成的发放时间是在「签订销售合同」而不是「销售向对方支付货款之后」,就容易出现销售人员「做单」的问题即销售人员和第三方协议,先签署订单,获取销售提成,但对已签署的订单及时解除或者拒不执行。


也是通过这些核查,我们了解了谈判员工的真实情况,获取了施加压力的筹码。


下面的谈判就简单多了,一方面给予有诚意的补偿,另一方面向员工施加必要的压力,督促员工回归到“双方相互妥协”的谈判路径上来,最后的结果也是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


这就是这场员工离职谈判的全过程,过程之中有法律、有谈判技巧、有对员工心理的把控,更有细致核查取证的辛苦,更重要的是我们一直追求的既定谈判方向。即便在谈判处于优势的情况下,也愿意让渡部分利益达成和解,因为我们处理的不是单个员工,而是通过处理单个员工维护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权威,希望营造的是一种公平公正的环境,即便会有一些利益的让渡。

 

好文回顾


① 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发现员工犯罪,能撤销协议吗?(历经三审)

② 陪客户喝酒后窒息身亡,能认定工伤吗?

③ 最高院公报案例: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但有例外!

离职证明写"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法院:事实!不支持重开!

⑤ 最新: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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