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将离职员工上行业“黑名单”,怎么处理?
案号:(2019)苏0591民初3356号
作者:刘佳政,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基本事实:
黄清白原为某银行员工,于2017年7月24日入职,于2018年8月1日离职,职务为客户经理。
2018年8月1日,某银行作出一份《关于黄清白的处分决定》,解除了与黄清白的劳动关系。该处分决定称:“黄清白违反客户风险信息应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泄露涉密信息,导致客户投诉,违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根据《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分行问责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给与黄清白开除处分。”某银行开除黄清白后,随即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苏州银保监分局”)报送了上述对黄清白开除的处罚信息。
黄清白不服某银行作出的开除决定,申请仲裁,要求某银行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该仲裁委员裁决,认为某银行的解除行为违法,但双方劳动关系不再具备恢复的可能性,某银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裁决某银行支付黄清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08.25元。
某银行不服该裁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裁定驳回某银行的申请。
上述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清白多次向某银行提出要求删除其向银行监管机构报送的开除处罚信息,但遭某银行拒绝。黄清白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某银行是否构成侵犯黄清白的名誉权,对此本院认定如下:关于本案是否属于名誉权纠纷的问题,本案中黄清白并非系针对某银行作出的开除决定本身而主张侵害其名誉权,黄清白是基于某银行拒不撤销其向银行监管部门报送的处罚信息的行为而提起诉讼,该争议属于名誉权纠纷范围,本院应予受理。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某银行系向银行监管部门报送其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的报送主体,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其机构从业人员的处罚信息,如处罚信息发生变化,也应在获知或信息变更后及时报送。本案中,某银行于2018年8月1日对黄清白作出开除的处罚,其随后向银行监管部门报送了该处罚信息,该行为并无不当。
但某银行该开除行为后经仲裁裁决被认定为违法。该仲裁裁决生效后,某银行的开除行为已不再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其原先报送的处罚信息客观上已经发生了变化,某银行理应及时将信息变更情况报送给银行监管部门,撤销已被认定为违法的开除处罚信息,但其怠于上报撤销、变更, 在黄清白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后其仍不予撤销,其行为不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此某银行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亦存在违法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是由行业内共享,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以规范强化银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该处罚信息直接关乎从业人员能否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从业及获得相关任职。该信息系统对从业人员的评价是其在社会中个人名誉的一部分,错误处罚信息会导致个人名誉在一定范围内的贬损。某银行拒不撤销、删除对黄清白的违法处罚信息,势必造成对其名誉的贬损,而影响其在银行业的从业及任职,某银行该行为已经对黄清白造成客观上的损害事实。综上,某银行已经构成对黄清白名誉权的侵犯。黄清白要求某银行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而向苏州银保监分局申请撤销处罚信息系统中的开除处罚信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某银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报送撤销对黄清白开除处罚信息的申请。
一审宣判后,银行不服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传统的信用权是指在经济活动上的可靠性及支付能力为内容的权利。在行业内部流动的个人信用评价,则更多的与特定岗位的从业资格、履职能力与职业道德相关,虽非向社会全体公开,但亦属于在行业范围内流动共享的公共信息。行业内部信息系统对从业人员的评价是其在社会中个人名誉的一部分,相关行业主体负有及时更正员工信用评价的义务。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将个人信用评价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本案中,银行原先报送的处罚信息客观上已经发生了变化,银行理应及时将信息变更情况报送给银行监管部门,撤销已被认定为违法的开除处罚信息,但其怠于上报撤销、变更, 在黄某某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后其仍不予撤销, 银行的行为存在违法性,势必将造成对黄某某名誉的贬损,影响其在银行业的从业及任职,银行对此在主观上亦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某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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