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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员工进女厕所被解雇,公司要赔钱吗?

​子非鱼小编编辑 子非鱼说劳动法 2021-07-09


案号:(2016)粤2071民初8630号

子非鱼小编编辑


基本事实:


张夏琉于2007年7月入职某玩具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12月18日,某玩具公司向张夏琉出具处分通知书,以张夏琉违反厂规第四条无理取闹进入女厕所为由,对张夏琉做出开除决定。


张夏琉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玩具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5900元……仲裁裁决,驳回了张夏琉的诉讼请求。


张夏琉不服该仲裁裁决,并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此外,某玩具公司厂规第4条规定在厂内赌博、打骂、吵架、无理取闹的送公安部门处理并开除出厂。张夏琉认可该厂规真实性,但认为其中未规定进入女厕所要开除的内容。


对于张夏琉进入的女厕所位置,双方确认距离张夏琉工作车间不远(张夏琉认为约距40米,某玩具公司认为约距5米),公共厕所里面分男、女厕所区别使用。


法院认为: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玩具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与张夏琉劳动合同的情形。


张夏琉主张其并非故意进入女厕所,而是因为拉肚子不小心进入。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从证据方面,某玩具公司处分通知书已对张夏琉违纪情况记载为“违反厂规第四条(无理取闹、进入女厕所)”内容,并写明因其严重违反厂规、予以开除的处理意见。张夏琉分别在“自我陈述”栏和“员工确认或申诉”签名,并在“员工确认或申诉”印刷有“接受处理决定”和“收到处理决定,保持申诉权利”两项内容的情况下,勾选了第一项“接受处理决定”。即使按其陈述并非其本人勾选,亦是在某玩具公司勾选了第一项的情况下予以签名,故应视为对于某玩具公司描述事实的认可。在张夏琉现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对于其主张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二、从常理方面,双方确认某玩具公司厂区使用多年未有过搬迁、重建,张夏琉进入的女厕所距离张夏琉工作车间不远,且区分男、女厕所分别使用。而张夏琉作为在某玩具公司工作近9年的老员工,对于其工作车间附近的厕所的位置、情况应当清楚,即时存在其所述生理原因,走错厕所的可能性也较小。张夏琉所述无意走错厕所的理由不符合常理。根据某玩具公司的陈述,当时女厕所内有女员工在上厕所,张夏琉未对该项内容提出否认意见,也未提出反驳证据,故某玩具公司的该项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某玩具公司厂规规定了无理取闹予以开除的内容,张夏琉在厂规培训记录表上的签名,应视为其参加培训且知道厂规相关内容。张夏琉进入女厕所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对女员工的隐私亦构成了侵犯,有违公序良俗。本院认定张夏琉故意进入女厕所的行为属于厂规中“无理取闹”的范围。同时某玩具公司对张夏琉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已通知过工会,且工会作出了同意解除的回复,虽然张夏琉对其不认可,但根据某玩具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与张夏琉解除劳动关系的回复》上盖有有中山某玩具制品厂有限公司二会委员会的公章,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本院认定,某玩具公司以张夏琉故意进入女厕所属无理取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张夏琉劳动关系的做法并无不当。故张夏琉要求某玩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张夏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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