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与学员同吃零食而被解雇,单位解除合法吗?
案号:(2020)京02民终10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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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2017年7月6日,文某入职甲公司,岗位为教练员。
2019年9月18日,甲公司向文某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文某:我们双方于2017年7月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起为2019年10月31日。由于您违反我公司《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条第25款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于2019年9月18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特此通知。”
《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25条规定:任何接受在训学员馈赠钱财、物品、食品、宴请、有价凭证,如有违反的为重大过失,发生第1次甲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5-15条规定:当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宜,在教学训练中禁止使用手机玩游戏、上网、看小说、炒股、聊天等。如有违反为严重过失,发生第2次甲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确认书上载明:本人已认真阅读了甲公司2018年版员工手册,完全理解手册内容,并将遵守手册所述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本人将爱护、保存好《员工手册》做好保密工作,在离职时将《员工手册》完好无损的交回公司人事处,如丢失或损坏《员工手册》,本人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赔偿。文某在确认书上签字。
此外,车载录像的文字记录载明:文某在2019年9月8日的课程中存在玩手机及吃学员给的东西的情况。编号为151236的视频显示:28分22秒时,文某拿出车上的山楂片零食递给学员,学员接受;29分40秒学员回过头拿起后座上的包,从包中拿出一袋芒果干。编号为151237的视频显示:学员拿出芒果干让文某吃,文某表示拒绝。后在学员坚持并将食物递至文某嘴边的情况下,文某接受食物。随后,学员将仅剩的一片芒果干送给了文某,文某再次表示拒绝,在学员的坚持下接受,后文某再次将自己的山楂片分享给学员。
2019年9月25日,文某申诉至大兴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文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757.4元……。仲裁委裁决驳回文某请求。文某不服该裁决书,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文某与甲公司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由甲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而解除。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在于文某是否存在接受在训学员馈赠食品的行为,以及甲公司据此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庭审中,文某认可其存在视频中的看手机、吃东西的行为,但称其没有接受学员馈赠的食品,食品是文某训练前给学员的。但根据甲公司提交的车载录像,文某确实存在接受学员赠与食品(芒果干)的行为,且该视频并非文某主张的系其训练前赠与学员的食品(山楂片),故法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甲公司基于文某的前述行为,依据《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25条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可以从对东方时尚员工手册前述规定的理解和文某本身的行为两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甲公司3-25条规定的行为是:“任何接受在训学员馈赠钱财、物品、食品、宴请、有价凭证的”,结合文义及日常生活经验,这里的“馈赠食品”应理解为较为正式地将“食品”作为礼品赠送给教练;从东方时尚员工手册编排体例和制定目的来看,前述规定在“道德品质”项下,是对公司工作人员的廉政道德纪律的规定,其制定目的是为了避免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
其次,从甲公司提交的车载视频反映的事件过程来看,文某与学员之间的互动并非一个单方正式的馈赠而是一个非正式的双向共享零食的行为,且文某曾两次明确表示拒绝,其主观上并没有接受学员馈赠或获取不当利益的主观意图。综上所述,根据甲公司提交的车载视频不能认定文某前述行为存在道德品质问题,甲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另,甲公司提交的车载视频虽反映出文某有教学过程中佩戴耳机及看手机等不当行为,但是根据甲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该行为构成严重过失,第二次公司才能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综上,甲公司应支付文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文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数额不高于法院依法核算的数额,故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一、公司支付文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757.4元。
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我公司无需向文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757.4元。甲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解读该条款时,认为只有正式的送礼才是馈赠,将文某在教学训练中半推半就的接受食品的行为解释为与学员“非正式的共享零食的行为”,我公司认为极为不妥,不仅与驾校的文化格格不入,而且对教学风气带来很坏的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节,甲公司以文某接受在训学员馈赠食品,违反《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25条规定为由解除与文某的劳动合同。但是,从甲公司提交的车载视频反映的情况来看,文某与学员之间并非一个单方的正式的馈赠而是一个非正式的双方共享零食的行为,且文某曾两次表示拒绝,其主观上没有接受学员馈赠或获取不当利益的主观意图,一审法院综合《员工手册》编排体例、制订目以及对文某行为的分析,认定甲公司解除与文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并判决甲公司支付文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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