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什么不能通知补签?
作者:子非鱼
最近遇到几起双倍工资案子。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快12年,双倍工资居然还属于高发劳动争议。很多用人单位,仍然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买单。
最近相关的纠纷不少,还是操作不当引起的,举其中一例,来为各位解析。
甲单位从A地搬到B地之后,将员工也转到乙公司,由乙公司管理、发工资和缴纳社保。几个月之后,乙公司发现所有员工没有签订合同,于是通知全部签订。这个通知就坏了事,个别员工问亲朋好友中懂法律的能不能签订。未签订合同有双倍工资?员工就仲裁了。这是一个不当通知引发的惨案。
企业直接通知,错在哪里?
提醒劳动者维权了。
维权非常容易,因为:
1、劳动合同法实施12年以来,铺天盖地的宣传,百度,自媒体,司法局,新闻,以及学校等各种途径的宣传,权利意识强了。
2、劳动者的群体明显发生变化,过去50后、60后逐步退出劳动用工的大舞台,80后、90后成为劳动者的主力军了,甚至00后开始登台了。前段时间不是还有段子说,70后请假是看父母,80后请假是看孩子,90后请假是不舒服,00后请假是看老板不舒服。80以后的群体,他们的文化程度要高点,权利意识强点。
3、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很低,仲裁免费,一审的普通程序10块。
4、二倍工资获利不菲,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另外一部并不是支付劳动的对价,还是额外的利益。
通知劳动者以后,有个劳动者有亲戚是律师,一看没有合同,于是提起了二倍工资的仲裁。
没有签订合同,公司立即通知显然错的。正确的做法,是先要风险排查。
1、有多少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会不会造成群体性纠纷。
2、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分类处理核对人数。
(1)1个月之内的,通知补签,不补的话可以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超过2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干脆不要管了。因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分1年内和1年外的。第二个月到1年内的,都不存在时效问题,都有隐患。超过一年不满两年的,有的地方是整体计算时效,有的地方是按月计算时效,什么意思?从主张开始倒推一年,只要跟入职第二个月起到一年之间有交叉,整体计算时效的是双倍工资支持11个月,按月计算时效的是只有交叉的部分月才有双倍工资。
最主要是这部分人员多不多,多的话成本就高。不多的话,问题不大。
当然如果在此之前,你能做到这些,基本上也没有双倍工资的风险:
1、入职就要签订合同,最迟一个月内搞定。
2、妥善保管劳动合同,防止被偷。
3、亲自盯好每一个人签字,防止代签、左手签、消字笔签字。
4、注意合同期限,到期后及时签订,防止漏签。
这是防患于未然的,问题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怎么办?
1个月之内和超过2年的,基本上没有风险。1个月之内的让马上签订,不签订就走人。超过两年的,反正都已经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主要的问题是,针对超过1个月不满两年的,以重庆地区为例(重庆主流意见是整体计算双倍工资的时效,也有少数仲裁委是按月计算),怎么操作?
1、不要轻易的通知补签,通知补签的后果就是面临一场灾难。有些人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以为通知补签就可以解决风险。殊不知,这只是你一厢情愿的想法,追别人不等于谈恋爱,你的做法要员工同意才行嘛。员工不配合,等于告诉员工,你可以告我二倍工资。至于员工告不告,可能告,可能不告。当然员工是有自己的顾虑的,员工的顾虑很多,比如员工珍惜工作,告了之后担心失业,觉得二倍工资不好不想告,打官司要请律师不想花钱等等。
2、制订二倍工资风险的方案,简单的说:
针对快到两年了,拖过去。
对其他人员超过2个月不满2年的,主要核算二倍工资的成本,分类对待:
针对一般员工,考虑用“准合同”来取代,很多地方的判例支持,通过岗位协议,上面明确工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绩效等,巧妙化解。
针对善意的员工,可以通知补签,毕竟二倍工资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不是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之类。
针对维权意识特别强的员工,看看人数,找准时机用亲情也好友情也好爱情也好,或者清理有没有类似的入职登记表之类的,能不能用岗位协议来小心弥补,或者其他能签字一起确认的材料处理了。
说在后面,二倍工资制度,严格来说不是很好的制度。劳动合同的一大功能是证明劳动关系,其实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非常多,工资记录,工作牌,工作证,工作过程中的相应痕迹,证人证言等。证明劳动关系相对困难的是建筑工地的农民工,但是包工头请的农民工本身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对他们也没有什么帮助。现在农民工要求实名,要求参保,要求工资打卡,对农民工来说反而不是什么问题。
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员工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实务中还是有签订了合同不给员工的。另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单位来说是更有利的,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先规定许多对其有利的条款,比如送达地址条款,员工再拒绝接受相关的文件,因为有送达地址就不行了。比如约定加班工资基数条款,加班工资基数按最低工资计算,没有合同就不能约定。比如,工作地点条款,可以约定的更为灵活。等等。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支付二倍工资。但仅仅是理论上支付,现实中的未签订书面二倍工资的情形虽然多,但并不是都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对于企业来讲,避免纠纷的方式有很多种,事后的弥补总不如事先的防范。更重要的是,你明白了道理,还要知道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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