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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黄码”职工隔离期间工资、休假的意见(附疫情三个操作意见)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苏康码“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

有关年休假使用、工资支付等问题的答复意见(一)


按照江苏省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苏康码“黄码”人员实行居家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有关疫情防控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经会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当前苏康码“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有关职工假期如何使用、工资如何支付等热点问题,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职工有关假期问题

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有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职工在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黄码”,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相关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二、关于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职工工资支付问题

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三、保障“黄码”转绿职工的劳动权益

企业不得以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黄码”转绿的,职工应当及时告知企业,按照企业要求及时复工,履行劳动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岗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企业应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利,及时安排“黄码”转绿的职工恢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排职工复工。

职工因“红码”实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期间有关假期、工资支付等问题,参照以上意见处理。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7日             


小编多说两句


疫情来袭,企业要加强管理。一则新闻说,某快递小哥刚送完外卖,因为疫情被关。想来挺惨,因为骑手多与平台未建立劳动关系,一旦疫情被关,后果自负,没有工资。换成一个有用人单位的,因为疫情隔离,单位在隔离期间要发工资。

有单位和没有单位的,在疫情隔离期间的待遇,真的是天上地下了。对比来看,有单位就有保护,没有单位就没有保护。对于有员工的单位,那就得注意了。所以,在疫情再次来袭时,企业得做好相应的应对。 

一、做好疫情预案

有条件的最好成立疫情应对小组,小组主要做以下几个事。1、密切关注当地和国家疫情信息,随时调整用工方案。2、掌握员工情况,知道员工的居住情况、健康情况。3、全面掌握员工的工作情况,最近要不要出差,那些工作是可以居家办公,那些工作可以综合调休等。4、做好疫情的防控,做好疫情的管理,如进出企业的检查、消毒、口罩等。5、其他的一些应急防控事宜。

二、优先安排年休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康码“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有关年休假使用、工资支付等问题的答复意见(一)》中明确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虽然之前人社部多次发文,可以优先安排年休假,可能有些地方在审理疫情相关争议时也把停工期间优先当年休假处理了。但是南京这次意见也代表了另外一种意见,而且是很正确的法律意见,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安排年休假的证据在于用人单位。企业如果要避免以后产生争议,最好发生疫情后,明文通知优先休年休假,优先安排年休假。避免以后本来是在“无工作期间”发了工资,之后又要发一笔年休假工资。 

三、优化工资结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按正常出勤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是不一样的。在劳动合同法上,关于这样的标准是非常的,用词不同结果不同。比如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就是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代通知金,是上一个月工资水平。以房产销售人员为例,因为没有提成,发不低于最低工资的底薪是合法的。有的单位工资结构单一,缺乏灵活性,可以事先在劳动合同中做相应的约定。疫情期间,劳资皆不容易,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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