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员工严重违纪,公司三年后解除违法?
2014年,甲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了《公司奖惩规定》,该规定中明确载明:“员工在收款后不及时将公司钱财缴纳公司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2016年7月,阎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阎某为甲公司销售员,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2019年期间,甲公司发现阎某存在三笔未及时缴纳公司的销售回款,阎某亦认可包括其在内的多数销售人员均存在未及时回款的情形,甲公司并未对阎某等人进行任何处罚。
2022年甲公司以上述事实为由向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阎某遂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甲公司辩称,阎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公司系合法解除,不应支付其赔偿金。
甲公司支付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阎某虽存在违反甲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但甲公司行使其解除权也应加以一定的期限限制。《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再追究该违章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于2019年就知晓了阎某未及时缴纳公司销售回款,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甲公司未追究其责任,而于2022年才做出处理决定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因甲公司未在上述法规规定合理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对权利的保护均有一定的期限限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作为企业享有的一项权利,理应在一定合理期限内行使。用人单位发现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应及时处理以避免劳动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而用人单位未在合理期限内解除合同,让劳动者产生了用人单位不再追究其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合理期待,则用人单位不能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该期限的设置可以促使用人单位及时、合理行使其权利,促进其与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相关法条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再追究该违章责任。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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