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证明不到社区开!办理部门、电话公布!
不过
沈小布告诉你
现在很多证明都
不用在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啦!
索要证明的政府部门、
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
既可以通过部门间
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获取
也可以通过居民提供的
证件、记录等凭证直接证明
一起来看完整清单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
2.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5.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相关政府部门咨询电话
市公安局:23107209
市司法局:22827932
市中级法院:12368
6.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相关政府部门咨询电话
市公安局:23107209
7.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相关政府部门咨询电话
市中级法院:12368
8.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相关政府部门咨询电话
市民政局:23468801
市中级法院:12368
9.出生证明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相关政府部门咨询电话
市卫生健康委:23412346
10.健在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相关政府部门咨询电话
市卫生健康委:23412346
11.死亡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相关政府部门咨询电话
市公安局:23107209
市卫生健康委:23412346
市司法局:22827932
市中级法院:12368
12.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相关政府部门咨询电话
市医保中心:96856
13.残疾状况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相关政府部门咨询电话
市残联:86226062
14.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相关政府部门咨询电话
市卫生健康委:23412346
市民政局:23468801
15.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相关政府部门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31401266
16.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政府部门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档案):31401220
17.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18.遗产继承权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政府部门咨询电话
市民政局:23468801
市卫生健康委:23412346
市司法局:22827932
市中级法院:12368
19.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政府部门咨询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24011227
20.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相关政府部门咨询电话
市公安局:23107209
市民政局:23468801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8511079
市教育局:22717964
市残联:8622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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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来源:沈阳日报
记者:邱菊
编辑:张一弛
运维支持:沈阳日报社新媒体中心(沈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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