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请注意!你的这些行为违法了哦!!
华人在新西兰拥有多少套房,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统计,但是华社的朋友圈里是房东的为数不少。然而能当房东的人,不代表都懂得自己的行为是否为非法行为(unlawful act)。
这周的案例我又回到了和各位房东有关的话题上了。话题的内容当然是关系到钱。说到钱,许多房东是选择自己来管理房产的,因为法律没有严明规定房东必须委任专业的租赁公司来管理。如果你的房产是由专业的管理人在管理,那么下面的内容你不需要继续读完,因为你的房产管理人有足够的经验并了解法律的规范是什么,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你的房产管理人。如果你是自己管理,那么你可以问问自己,你收到的出租房的押金是放在了自己的口袋里,还是依照规定上缴到了法律指定的单位?如果你回国过节,一去就是一段时间,那你的房产会委任给管理人管理吗?
首先,看看民宅租房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下称 “本法”)里房东有哪些行为是被认定为非法行为的:不按规定保持收租记录;没有给房客收到租金的记录;不法的歧视;不尊重房客的隐私;房东非法进入……等等。首先说明,因为版面有限,我只挑选两个华社朋友比较经常碰到的问题:1)第 16A 条规定,房东不在新西兰连续超过 21 天,必须委任一位代理人;和2)第 19 条规定,房东有责任在收到押金后,上缴给相关单位。违反这两项规定时,民宅租房法庭可以命令房东缴交不超过一千元的惩罚金给房客。如果你还需要知道本法认定的其它不法行为,建议你咨询事务律师。
在此也需要提醒华社的房东们,本法所认定的不法行为不会因为你说 “我不知道/我不清楚” 就可以免责的。因为本法明确地规定,你只要有本法认定的行为(例如,不按规定保持收租记录)的事实,你就有 “不法行为” 的事实,意图或知情否,已经不重要了。
案例:老吴有几套房,除了自住的一套,其它都出租了。老吴是位精打细算的人,觉得自己有能力管理房产,所以觉得没有必要花钱请专业的公司管理。老吴每次都请房客交至少两周的押金,房客不是给现金就是直接转账到老吴指定的银行帐户。老吴收到押金后,就放在自己的帐上,从来没有把收到的押金上缴给相关的单位代管。由于老吴经常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回中国,一去经常都是一个月以上,如果碰到了年底和春节,不在新西兰的时间可能会超过90天。其中一套房的房客在老吴不在新西兰时决定不再延续租约,但是却联系不上老吴。除了无法进行退房前的检查外,房客咨询保管押金的主管单位时,却被告知没有任何该房客的记录。
房客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最后对房东提出违反本法第 16A 和第 19 条规定的诉讼,除了请求法官命令房东退还押金外,还请求法官再针对房东的非法行为命令房东必须支付房客惩罚性质的补偿金。老吴对这两项指控没有辩护理由,因为没有上缴押金是事实,不在新西兰连续超过 21 天也是事实。因此,老吴的行为已是本法认定的非法行为。
法官的判决除了命令老吴退还押金给房客外,还依据本法第 109(3) 条衡量多少惩罚性质的补偿金额是合适的。法官认为:1)老吴没有上缴押金情节严重,因为老吴不是只有一套投资房;2)不在新西兰导致房客无法即时地做退房检查,延误了退还押金的时间;和 3)老吴既然是房东,就有责任了解本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满足本法对房东所要求的责任和义务。法官最后判处老吴除了必须退还给房客全额押金外,在违反第 16A 规定方面,老吴必须支付 550 元惩罚性质的补偿金给房客;而违反第 19 条没有上缴押金部分,老吴必须支付 750 元惩罚性质的补偿金给房客。因此老吴一共必须支付 1,300 元惩罚性质的补偿金给房客!
如果你是房东且自己管理房产,但又不想最后成为向房客支付惩罚性质的补偿金的房东,建议你多了解一下本法把哪些行为认定为房东的非法行为,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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