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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乌达区第十九届广场文化艺术节开幕式引爆全场!
“永远跟党走 奋进新时代”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爱党爱国热情、干事创业豪情,广泛凝聚奋斗力量。7月10日,乌达区“永远跟党走 奋进新时代”第十九届广场文化艺术节隆重开幕。
区委书记延文龙宣布开幕后,乌达区第十九届广场文化艺术节在万人大合唱《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中正式开演。区领导陈文忠、任海、史利强、张天竞、刘勐参加启动仪式。
活动现场,乌海市乌兰牧骑的文艺工作者为大家带来了一场精彩的文化盛宴。
本次广场文化艺术节为期8天,届时将为乌达区人民群众带来多种喜闻乐见的演出活动。
近年来,乌达区不断推进文化惠民活动,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使群众满意度稳步攀升,得到了群众的一致认可,成为乌达区重要的文化品牌。
转载请注明来源:乌达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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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用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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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合同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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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方泽文 孙亚茹
编辑:杨晓彤
初审:邱岳峰
监审:王 蒙
出品:乌达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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