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耀微言6 |鉴定结论不必然是证据之王
就鉴定结论这一法定证据类型,2012年刑诉法对其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不仅是名称的变更,“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立法者主要是考虑鉴定师鉴定人凭借专门知识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的活动,鉴定人表达出来的这些意见和看法并非是事实本身,也绝不是完全准确的科学的结论,因此从修法的本意上看,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不必然是证据之王。
除了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之外,刑诉法还确立了鉴定人出庭制度,即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釜底抽薪之举,笔者在近期办理的一件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就使用了这一必杀技,笔者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欣然接受通知了鉴定人,但开庭当庭鉴定人拒绝出庭,在开庭前一天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当庭检察院抛出这份《情况说明》,笔者对此进行质证,并恳请合议庭排除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理由之一便是鉴定人拒绝出庭的法律后果。
“鉴定为王”的时代已过,刑诉法已将鉴定结论换了一种新的身份鉴定意见,刺破面纱后其实就是“特殊证人证言”。这里举几个笔者办理的成功案例,亲办的渎职案之玩忽职守罪,申请鉴定人出庭,经询问真相大白,推翻了复测鉴定意见才釜底抽薪般无罪;亲办的破坏生产经营案,对价格鉴定及其检材各个击破,庭后法院决定价格鉴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将重新评估;亲办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价格鉴定结论标的是360米,及时提出法律意见,补充侦查作出侦查实验后起诉书认定190.66米,这时已经推翻了鉴定意见,法院认定是168.55,最终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几年前亲办的故意毁坏财物案,委托鉴定资料造假,完成了定罪后的“实报实销”。
笔者办理的一件故意伤害致死的上诉案件,笔者就被害人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专门咨询了法医专家,认为被害人死亡原因鉴定意见结论不科学,阻隔了笔者的当事人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而他人刺破被害人心肺是绝对致命伤,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以下摘录辩护意见:
根据公X石物证鉴尸检字【2014】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所载,“死者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灶性脑挫裂伤”,这并不能构成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因为根据案件材料显示,死者在被击打头部后起身仍往路北车的方向跑,表明其未丧失活动能力,而且从法医病理学上看,该种伤情属于非致命伤或条件致命伤,并不必然导致人的死亡。
该鉴定意见书最终结论为死者死亡原因为“被他人以单面刃锐器刺破心肺合并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造成死亡”,且检验中记载,右胸壁近胸骨旁第四肋处有一“V”形创口,暴露胸腔,右胸腔可见积血2400ml,正常人血量为平均每公斤体重75ml,大出血死亡一般指急性出血达全身血量的30%以上,而死者右胸腔出血量达2400ml,已占其全身血量的一半左右,因此死者心肺被刺破是绝对致命伤,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因此,鉴定意见不仅不必然是证据之王,事实上恰恰可以成为辩护律师的辩护有效武器,借力打力,以取得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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