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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李耀辉:刑事辩护实务漫谈(文字整理版)
地点:河北经贸大学第五教学楼第四阶梯教室
时间:2019年10月10日上午
主题:刑事辩护实务漫谈
主讲人: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坦率地说,我做律师时间并不长,我是13年年底拿的律师执照。2012年从内蒙古的大学毕业,2010年从经贸大学毕业,在入学之前我只接触过法理学和民法学,法理学晦涩难懂,所以只对民法情有独钟,直到现在做了律师,才发现了法理学当中的奥秘和魅力,才更深刻理解了法的概念,公平、效率、自由等宏大的概念。
我是在毕业之前,就选择律师事务所,就是我现在的律师事务所,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然后跟着师傅康君元律师,他是咱们河北省资深刑辩大律师。相比之下,刑辩真的很累,风险很大,收入也不高。但是我确实非常热爱,能够发现你的热爱,我觉得最重要的。所以说你们在学校里学没学多少东西,法条没记住多少,考试成绩如何,这些都不重要,能够找到自己的方向和兴趣,选择比努力其实更重要,选择是错误的,越努力越错误。
先说会见,今天不具体谈会见的实务问题,我可能会插入一些真实案例讲讲刑事诉讼,这样的话可能更饱满。会见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诉讼权利。就一般来说,律师接一个刑事案子,他做第一项工作可能就是会见。因为我们大部分的案子都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一个人被警察抓了,然后家属找到律师,说人被抓了,律师就要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当事人如果是取保候审在外面,也需要会见,但这里我说的会见主要是会见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大家应该学习过刑事诉讼法,辩护那一章节,关于聘请律师的条文非常简单,在嫌疑人被讯问之日起,或者是羁押之日起,他是有权利委托律师的,在实践当中,这个警察也会告知,在这个笔录当中有体现,你有权利聘请律师,你听清楚了吗?
再说说会见难的问题,我总结,也不限于这些问题,比如首次会见需要告知办案单位;律师会见需要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协议等;律师会见室与办案单位讯问室比例不协调,律师会见室不够用;异地临时寄押不得会见;被追诉人已经委托两名律师,现需新委托律师介入会见,不允许会见;非两类案件限制会见;审判环节限制会见;未预约拒绝会见,等等。
证据法学学得好的话,你在做辩护的时候,就轻松容易,游刃有余,在法庭上的表现出色,尤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之下,随着证据规则逐渐完善,庭审质证显得尤为重要。以前我们讲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怎么证明的?最终还是靠证据。所以大家一定要把证据法学学好。我在2015年的时候,对实习律师培训讲课时,提到了学习理论的重要性。课下有一个实习律师追问我说,做律师理论重要吗。我不太清楚其他学科,但我接触法律学科,做了刑事实务工作,我发现书本上东西太重要了,理论太重要了。 我觉得当时上学的时候还没学到位。读书时,主要是准备考研,准备司法考试,进行了系统的学习,读研时,写作论文读了一些理论文献,夯实了基础,但做了律师,发现理论学习仍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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