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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最火纪录片被停映!知情同意权不能只靠自觉维护

导演帮 导演帮 2023-04-08

香港导演张婉婷的纪录片《给十九岁的我》跟随六位英华女校学生的成长轨迹,见证香港社会十年间的动荡变迁,在上映后广受好评,曾在全港火爆到一票难求,优先场票房破六百万,并获第二十九届香港电影评论学会的最佳影片大奖,却因拍摄手法在伦理道德上的非议而在2月6日停止公映

在時光流轉、人事變遷中撿拾零碎,拼貼成關於二十一世紀香港少女的社會風貌圖,是香港紀錄片中一個特別的存在。從渥沃之家到平民小戶,由破碎離散到方言與地域特色,都能在作品中找到細膩平實的紀錄。六位被訪少女猶如璞玉,有未經矯飾的直率動人,在鏡頭前散發着點點靈光。 ——香港电影评论学会评《给十九岁的我》


该纪录片的两位主要拍摄对象阿聆和阿佘近日发布万字长文表示张婉婷导演的做法未充分尊重她们的个人隐私
张婉婷得知后对此十分惊讶我认真地看了这篇文才发现原来大家是这样觉得的

无论是一部难得的纪录片作品被迫离开银幕,还是导演与被拍女孩们在十年间结下亦师亦友的情谊演变为对峙,如此局面都令人十分惋惜。

这次的意外其实并不只源自偶然。我们不禁思考如何才能避免导演和拍摄对象关于知情权和同意权的分歧,让一部优秀的纪录片得以更稳妥地进入公众视野

本文从纪录片制作中导演和拍摄对象达成协定的各个阶段,结合香港保护个人隐私的相关法规,盘点此次双方的争议从何而来,看看张婉婷和阿聆阿佘她们对“有无得到同意”理解各异,是人情上的考虑不周,还是法律意识的缺席。


拍摄前:如何获取许可‍





这场纠纷要从张婉婷最初如何与拍摄对象达成拍摄协约说起

《给我的十九岁》中出现未被正式授权的个人资料。李慧诗爆料称她完全不知自己接受采访的片段会被放在这个纪录片中进行公映。

张婉婷表示,那次采访前她已和该公司的荣誉董事表达过采访理由,没料到李慧诗不知:“当时可能有纰漏没有解释到位”。从李慧诗的视角,当时和好多人一起采访的张婉婷是新闻组记者们中的一员而已。

张婉婷对李慧诗接受公开采访时资料的使用,引起了当事人的不满,但至于这种做法是否违反法规,目前尚难以界定

香港的普法中并无肖像权。如在路上遇到街拍,即使被拍者不愿意,也无权要求拍摄者删除影像,如果感觉到被侵犯隐私,需单独向法院进行申请。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香港主要参考的法规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

《隐私条例》中就“个人资料的收集目的及方式”规定,“应告知资料当事人收集资料的目的、资料可能被转移给哪些人士”;并就“透明度”原则指出,“资料的使用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任何人都能确定在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及实物”。

由此看来《给我的十九岁》由于种种原因确实未实现良好的透明度

比起一时疏忽,这次的分歧根源更像是习惯的产物。从张婉婷的个案,我们还想了解在纪录片导演与拍摄对象建立合作关系时,有无可以让大家清晰遵循的流程,让每一处不够妥当的做法能被及时地指认,从而在早期做好协商,而不是等映后才被动采取行为

在香港纪录片的创作实践中,无书面授权是常态。笔者向在无线电视台从事新闻纪录片工作的徐雯了解到,他们拍纪录片前通常和拍摄对象通过邮件或信息发出邀约,双方达成共识就可,不必签署协议书来获得肖像权的许可。

这或许是出于效率和默契的考虑,尤其后者对拍摄而言十分关键。于是在拍摄执行之际,人们往往默许已达成某种共识。张婉婷“自以为是”地认为把李慧诗放入片中应该没问题,背后反映出很多人的思维惯性

而张婉婷最受非议的,还是她对六位英华女学生隐私的处理。在十年前摄制组已和学生们签署了一份同意书,但还是避免不了争议,这对整个纪录片创作生态而言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现象

笔者向独立纪录片青年导演文珹灏(作品《在人间》、《退潮》)了解到,他在和美国南加大大学合作拍摄纪录片时发现,对方对于签署肖像权协议的各种严格流程十分熟悉,而国内人员在这方面还不太习惯。

纪录片《炼·爱》的导演董雪莹曾在介绍自己的工作流时,强调了签署同意书的必须性。不过对于多年前的香港,以及目前各地部分小规模的纪录片创作而言,是否签署同意书,以及协议条款的严谨性,在公映审查时往往不会被深究。

十年前张婉婷就有意识地与英华的学生们签署书面协议,已算较为规范的操作,但人们依旧会质疑这六位女生在当年是否真心愿意配合拍摄

张婉婷表示,自己完全没必要勉强任何人拍摄,当初在学校里有很多拍摄对象可选择,现在片中的六位是在拍了数十人后找到的合适且愿意的人选,而且事先得到了签字同意。但此般澄清还是难以消解她受到的批评。

本部纪录片的特殊之处在于拍摄对象是未成年学生,张婉婷需和学生的监护人签署协议。拍摄对象阿佘在事后提出,当年自己的家长对拍摄并不知情,没亲自签署协议书。

对此张婉婷在记者会上苦笑道:“点解(怎么办)?“。她听说的情况是阿佘的爸爸知情,阿佘会让妈妈签字。

在孩子、家长和导演之间,一些被放过的、没进一步确认而觉得应该没问题的地方,日后逐渐演变成误解的发酵池

而且这次在导演和拍摄对象之间,还多了一层学校的干涉。这部纪录片拍摄的起因,是英华女校的校方邀请张婉婷记录重建校舍之际的变迁。权力关系有可能潜移默化地影响合作意愿的表达。面对学校组织的行为,学生容易懵懵懂懂地答应了,事后才觉出不喜欢。

《给十九岁的我》幕后的事实不一定如此,但难免会此类的推测产生,尤其在被问到为何当时不退出时,有学生表示“说了也没有用”。类似的表达在讨论第二次签署有关公映的协议时也有出现:“觉得签不签都会去公映,所以签了”。

因此部分网友认为女学生在多年后才发声表达不满值得理解。而这样的事后打击对于导演来说十分棘手。

我们不得不遗憾地认识到,在实际操作中,一份同意书的签署也未必能充分代表当事人的意愿,在执行层面还有方方面面需照顾到位之处,尤其在通过第三方进行沟通的情况中,不见得签了字就完事。对于这份同意书中条款的规范性和有效力,各方尚未统一意见


拍摄中:有无退出机制





在得到拍摄许可后,还要面对拍摄到一半有人不愿意拍的难题,尤其在一个时间跨度这么长的拍摄中,学生的参与意愿容易发生变化。

这是很多纪录片都面临过的难题。陈东楠导演在拍摄纪录片《五月的秘密时》,原定的主角小英在第十天不愿拍摄后只好重新选角在拍旷野歌声曾和重要的拍摄对象关系闹僵难以拍下去等了很长时间后才得以继续拍摄。

张婉婷导演在映后分享过自己顺水推舟跟进拍摄的妙招。比如有一次她通过邀请学生们回新校区参观,顺便完成一段拍摄。张婉婷还曾在自己接的广告中邀请阿佘和其男友参加,让他们拿了两天的劳务费,兼拍到阿佘和男友在楼梯间的一幕。

如果换人或放弃整条叙事线,导演要面临已投入大量时间精力的制作无法完成的风险。除开金钱关系对影片真实性影响的讨论(对占用拍摄对象的时间进行补偿,和为获利而在镜头前表演之间不一定划等号),如能基于对拍摄对象的熟悉,找到一个让双方都舒服的方式,延续拍摄关系,也未尝不是个聪明的做法。

但这有个前提是,后来顺水推舟的拍摄能再此得到拍摄对象的认同,而在《给十九岁的我》中这样的共识似乎并未达成。阿佘对张婉婷那次拍自己和男友的描述近乎偷拍。

这也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允许拍摄的边界在哪里摄影机是能否真的随时随地拍人家

在张婉婷和学生们签署的同意书中有这样的表述:“本人允许摄录在校内和校外各方面情况及进行访问”。

然而我们看到十年前得到的一纸同意,不见得适用于之后的每个场合。如何走出这样的困境,需要每个纪录片工作者去探索。

如果拒绝拍摄,有何退出机制若能得到明确,保护拍摄对象自由的同时,也可减少公众对那些诚心创作的纪录片工作者的非议


拍摄后:素材的使用由谁决定





即便配合完成十年的拍摄后,导演和拍摄对象还会因对于剪辑方式再起纷争

长大成人后,阿聆她们回看这段经历,即使再真实,也有部分是当事人不愿意被呈现出来的,这值得理解,同时也揭示出纪录片拍摄在达成协议后的一个潜在风险。

即使在学生和张婉婷签署的同意书中写着“本人明白摄制团队拥有绝对创作及剪接自主权”,这样的条款实际上难以被执行。若片方引用此内容作为辩护,在拍摄对象真切地表达自己因影片内容感到不适时,也难逃被问责。

事后张婉婷很快致歉,表达“人比片子大”的立场。

虽然香港《隐私条例》中原則6 规定“资料当事人資料当事人有向搜集个人资料方要求查阅及改正自己的个人資料的权利”,但这难被适用于所有纪录片的创作。


徐雯就在香港做新闻专题纪录片的经验而言按照新闻伦理,纪录片中受访者不可干涉剪辑,只能对数据事实进行核对虽然当受访者特地交代不要播出某个画面他们通常会尊重其意见不过这是出于人情的通融,而非流程上的必须。


不再在放映前再寻求被拍摄对象认可,是一个通常的做法因为寻求同意的动作在拍摄前完成因此张婉婷在得到同意书的签字后没把成片拿给拍摄对象争取修改意见的做法目前依旧可行。


不过更多情况下大家希望看到导演和拍摄对象达成一致,避免拍摄行为给拍摄对象造成伤害文珹灏导演分享道他在剪完在人间根据拍摄对象的意见删除了部分内容


单纯鼓励尊重拍摄对象参与影片的审阅也不是万全之策一方面人们要警惕导演对拍摄素材的任意剪辑,造成出于戏剧化表达或者个人偏见,把别人的生活进行曲解的情况,否则会影响到拍摄对象今后的实际生活


而另一方面,拍摄对象在回看素材时也难免带有主观化的色彩。每个人希望呈现和不被呈现的内容不一定和真实性相关


因此难以说应不应该让张婉婷允许阿聆她们的修改意见我们需要更全面的协调机制至少让这样的争议尽可能早地在纪录片团队的内部讨论中被暴露出来而避免在放映完才后知后觉“原来有人不喜欢这样”



毕竟一段经历对当事人可能带来的影响是他者难以想象的


纪录片自诞生以来就一直被质疑存在对拍摄对象的利用纪录片策展人佟珊指出拿相机的一方是有权力的主动的一方如何妥善运用这份力量去呈现别人的生活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协商机制让拍摄双方的协定不止停留在一张白纸上


默认同意的困境‍‍‍‍‍‍‍‍‍‍‍‍‍





本部纪录片最大的争议在于,进行公开放映前导演没有争取阿聆她们的同意

在拍摄对象读中学五年级、六年级的时候,有发行商联络张婉婷想进行发行,张导很开心地把这一消息告诉女生们,想了解她们的态度,这反映出她在意纪录片伦理问题的意识,而分歧在于对学生们态度的解读。

当时有一个女生提出反对,阿聆对她进行了劝说,称我们已经签同意书了,因此张婉婷默认阿聆是不反对公映的,推测今后进行各种放映都是一件好商量的事。

张婉婷还提到,在大规模公映前他们做了长达半年的包场放映,这被认为是尊重阿聆、让她“平复”的时间。在阿聆的家人参加张婉婷举办的感恩会后,张婉婷进一步认为,阿聆对放映已是OK的态度了。

在微妙的人际相处中我们往往不会把所有话挑明靠默契回避着尴尬然而这种被导演推测的同意,与拍摄对象本人明确传达的同意的那段距离,能否被忽视?阿聆的长文爆料否定了那层美好的想象

阿聆表示自己虽同意包场和参加电影节,但是对于公映并并未给出同意,而且对于导演未她的征求意见感到失望。

张导则表示在包场放映后,观众对于银幕中女孩们呈现的形象没有负面评价,大家都夸她们的勇敢可爱,学校认为这些女学生有被保护好。因而即使后面张婉婷和女生们就进行公映签署第二份协议书时,阿聆没有签,张导也没觉得存在很严重的反对。

加上本次纪录片作为校方组织的拍摄,不仅旨在表现女孩们的私人生活,还反映出香港在动荡的十年间的变迁,值得被更多人看到,因而最后选择走向公映。这是大家在十年前都难以预料到的一个走向。

除了默认许可带来的理解偏差,纪录片的影响力被出乎意料地扩大,也是导致争议升级的重要因素。在包场放映的半年期间,观众对这部纪录片没有提出什么意见,香港影视圈对这部电影的评价还是以正面为主。

在公映后取得高票房,进入越来越多人的视野后,才暴露出深层的问题。

影片发行方式的变化会带来拍摄对象合作意愿的变化。这部纪录片在小规模内放映,和被全香港人看到,对于阿聆她们来说产生的影响是完全不一样的。尤其在香港的小圈子内,事态的发酵容易被人尽皆知。

纪录片扩大社会影响力与保护被拍摄对象隐私之间似乎存在天然的矛盾。而面对签约时难以预料的情况,同意书的效力再次被打折扣

十年前的那份同意书中,包含“英华学校可按需要以任何现有或将来发明之方式,使用该纪录片,进行出版、放映、公开展示”的内容。张导在答记者问中强调了这一点。

而香港的《隐私条例》中就个人资料的使用规定,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自愿给予的明示同意,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资料时拟使用或相关目的以外的目的;资料当事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撤回先前给予的同意。

默认许可是一个不被认可的危险做法,但对于这部纪录片改为公映是否属于改变使用目的,尚无清晰的界定。至于在有了十年前阿聆签过的第一份同意书后,是否还需第二份同意书佐证公映的合理性 ,也还是众说纷纭。

从拍摄许可,到影片剪辑和后续放映,都体现出这部纪录片中各方对知情同意的认知不够统一

与纪录片拍摄对象就知情同意产生的认知落差,让世人对张婉婷导演的印象,从见证英华女孩们成长的友人,演变成利用未成年学生隐私的自私者,可谓十分遗憾。有《给十九岁的我》这样的纪录片问世,本值得很多观众的期待

张婉婷在回答记者时表示:“现在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和各方面了解情况,看看有无我个人理解上的落差。”

在目前各有说法的局面下,我们似乎难以得到一个统一的评判。这一方面源自纪录片创作中处理人际关系本身的复杂性,另一方面适配纪录片创作的法律思维的缺席相关

如何处理拍摄对象的个人隐私,是每个纪录片导演都躲不过的难题。尤其对于那些涉及长时间拍摄的纪录片而言,影片发行方式的变化、影响力的扩大以及随之而来的拍摄对象合作意愿的流变,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虽说纪录片的完成离不开导演和拍摄对象之间的信任和默契但如果纯靠人情维系涉及多方利益的合作关系,则往往容易损害这份宝贵的情谊。只靠个人的自觉维系关系的平衡,对拍摄者和被拍者而言,都是一个残酷的事

前景尚好的《给十九岁的我》被迫停映,正好给整个纪录片行业带来一次深刻的教训。

或许我们需要更有透明度的协商机制、更有共识的法律流程,让拍摄纪录片中的人际沟通可以少一些理解上的落差,从而让更多人愿意在镜头前袒露自己的生活,让更多优秀的纪录片被观众看到

作者、编辑 | 朱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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