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衔接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
2020年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也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伴随绝对贫困问题的解决,中国即将开启后扶贫时代即消除相对贫困的新征程。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为此,我们应当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加快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机融合
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两者的最终目标一致,都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两者的实现条件基本相同,都要求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实现可持续脱贫和发展。做好两者的统筹衔接、协同推进,是确保如期实现全面脱贫目标、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环节。
一方面,全面脱贫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和前提。全面脱贫是乡村振兴的底线,要实现乡村振兴,必须完成全面脱贫的任务,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的基本要求,让广大农民摆脱贫困处境,过上富裕生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之一就是“生活富裕”,全面脱贫是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内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乡村振兴,摆脱贫困是前提”,“必须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从逻辑上讲,精准扶贫主要是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实现全面小康;而乡村振兴的重点是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实现共同富裕。事实上,中国贫困人口从2012年底的9899万人减少到2019年底的551万人,贫困发生率由10.2%降至0.6%,连续7年每年减贫1000万人以上。全国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纯收入由2015年的3416元增加到2019年的9808元,年均增幅30.2%。到2020年底,中国将提前10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减贫目标。正是因为有了前期精准扶贫尤其是脱贫攻坚取得的显著成就,才有了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及其实施的底气,这为乡村振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乡村振兴是全面脱贫的巩固和深化。2020年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并不意味着扶贫工作的结束,农村还可能出现返贫问题或新的贫困问题。届时,中国的贫困治理将以解决相对贫困问题为核心,既要尽量防止脱贫人口返贫,也要着力解决相对贫困难题。由此,离不开乡村的“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乡村振兴是全面脱贫的延伸,乡村振兴战略能够有机衔接扶贫工作,使扶贫不脱节,持续解决好脱贫攻坚后的农村贫困问题。只有乡村振兴,乡村居民持续增收才有保障,脱贫不返贫,乡村居民才能生活富裕。只有乡村振兴,才能化解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让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以及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才能进一步缩小,相对贫困问题才能得以缓解。只有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才有乡村社区的活力,才能让乡村充满生机,乡村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才能增强,为消除绝对贫困之后化解相对贫困难题创造适宜的条件和环境,脱贫攻坚成果才能得以延续并扩大。因此,我们必须按照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加强解决相对贫困问题顶层设计,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安排。
以乡村富民产业发展夯实脱贫攻坚基础
一般而言,贫困人群最主要的致贫原因是能力贫困,而不是权力贫困。因此,我们必须坚持贫困人口自主脱贫、帮扶脱贫和社会兜底等多措并举,尤其是要加强对贫困人口的能力建设,激发其脱贫的志向,通过就业实现发展式自主脱贫。从长远来说,在通过社会兜底化解绝对贫困问题基础上,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有效路径之一就是培育能够带动周边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的“市场主体”,建立防范返贫机制,为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提供有效就业机会,提高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助推其通过就业实现自立自强并摆脱贫困。同时,充分发挥这些“市场主体”的示范和带动效应,在宏观政策指引下,紧扣创新创业与产业扶贫这一关键,牢牢把握生活富裕这一目标,带动周围群众共同脱贫。其重点是,按照产业兴旺的要求,培育能带动农民劳动致富的具有“企业家精神”的高素质农民,建立共生共赢共享的可持续脱贫机制。
事实上,作为精准脱贫和乡村振兴的基础力量,高素质农民在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带领农民增收致富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种由新型职业农民带动的产业发展模式,是在乡村就地实现产业发展,可以推动乡村内生发展动力与外部驱动力量的有机结合,不仅让更多贫困户有效参与到产业发展中并分享到产业扶贫成果,而且使产业扶贫更具稳定性和持续性。其实质是,将贫困户脱贫与本地职业农民发展有机结合,形成多方共赢的发展格局,促进乡村振兴。尤其是在新形势下,培育扶持高素质农民,发展本地乡村富民产业,还可以减少乡村流动性,为乡村长远发展和实现全面小康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留下相对稳定的资源。
构建共生共赢共享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面向后扶贫时代,相对贫困问题将更加凸显,农村人口将成为相对贫困的主要群体。相对贫困是相比较而言的贫困,是与不贫困的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相比较的一种衡量和测度,具有主观判断的感觉,呈现出一种普遍性、动态性、长期性的状态,存在于一切社会之中。与绝对贫困相比,相对贫困具有人口基数大、贫困维度广、致贫风险高等特点。这决定了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必须坚持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融合。对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针对主要矛盾的变化,理清工作思路,推动减贫战略和工作体系平稳转型,统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建立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体制机制”。
首先,科学确定相对贫困线,以明确贫困治理的标准、对象和任务。相对贫困是相对于当时、当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而言,是在温饱问题解决之后社会成员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贫困,具有不平衡、不充分、不确定性特征。构建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首要的工作是科学确定相对贫困线。目前,学术界主要是基于经济相对贫困和多维度相对贫困两种方式测算农户的相对贫困水平。人们更多地倾向于采取多维度相对贫困测度方法,以避免单一经济收入指标带来的偏差,并以此更好地反映农村居民在绝对贫困问题解决后的多样化需求。因此,在确定相对贫困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和尊重脱贫之后的农村居民的期望,实现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的有效衔接,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为指导,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其次,探索构建共生共赢共享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基于农业的特殊性,一方面,只有在农业产业发展中让农民利益共享,才能有效节省农业产业发展资源整合中的交易成本,助力产业兴旺。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农业产业发展带动更多农民脱贫,让农民更多分享发展成果,引领农民生活富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实现,构建共生共赢共享的区域发展利益共同体,才能实现农业产业自身的行稳致远。同时,我们还应从收入分配、财政、金融以及社会保障等多方面,构建有利于劳动者更加公平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制度体系,最终实现相对贫困的解决。
最后,统筹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应当与城乡融合发展有机结合。其中,推进以县城和中心镇为增长极的县域经济发展,不仅有助于集聚效应与扩散效应的形成,促进农村三次产业融合发展,而且有助于农村人口的就近转移与聚集,促进要素流动,改善资源配置效率。在此基础上,通过非农就业实现农民的工资性增收,通过盘活农村土地产权实现农民的财产性增收,通过农业绿色化转型实现农民的功能性增收。同时,健全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民生保障兜底机制,提高农民在乡村振兴与后扶贫时代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模式及其劳动力转移就业效应”(17AJL013)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华南农业大学国家农业制度与发展研究院院长;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广东减贫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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