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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欧盟外国补贴法规的协议文本(中文编译及原文链接)

欧盟中国商会 CCCEU 2023-01-14
编者按:7月14日,欧洲议会国际贸易委员会(INTA)全票通过欧盟机构关于外国补贴法规三方谈判的协议文本。而前一天7月13日,欧盟成员国驻欧盟代表也通过该协议文本,表示届时将同意欧洲议会全会一读立场;据INTA,欧洲议会全会将于11月对该新法规进行投票;新法预计明年年中开始实施。欧盟中国商会团队及时编译协议文本(由DeepL机器编译加人工初校),供各方参考。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跳转至英文原文。
(注:全文约4万字)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的规定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考虑到《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114和207条,考虑到欧盟委员会的提议,在向各国议会转递立法草案后,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普通立法程序行事,鉴于:(1) 一个强大的、开放的和竞争性的内部市场使欧洲和外国的企业都能基于优势竞争。欧盟受益于一个复杂而有效的国家援助控制体系,旨在确保所有在内部市场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享有公平条件。这一国家援助控制体系可以防止成员国给予不适当地扭曲内部市场竞争的国家援助。(2) 同时,私营和国有企业可能会收到来自第三国的补贴,然后用于资助内部市场上任何经济部门的经济活动,如参与公共采购程序,或收购企业,包括那些拥有关键基础设施和创新技术等战略资产的企业。这种补贴目前不受欧盟国家援助规则的约束。(2a) 本条例应涵盖所有经济部门,包括对欧盟具有战略意义的部门和关键基础设施,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9/452号条例(欧盟)第4(1)条(a)点中提到的部门。(3) 外国补贴可以扭曲内部市场,破坏欧盟各种经济活动的公平竞争环境。这尤其可能发生在需要改变对欧盟企业控制权的集中的情况下,而这种集中是通过外国补贴全部或部分资助的,或者如果受益于外国补贴的经济运营商在欧盟获得合同。(4) 现有的欧盟文书没有解决由外国补贴造成的扭曲。贸易保护文书使委员会能够在补贴商品进口到欧盟时采取行动,但当外国补贴采取补贴投资的形式,或涉及服务和资金流动时,则不能采取行动。根据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欧盟有可能对世贸组织成员给予的某些外国补贴发起国与国之间的争端解决,而且仅限于货物。(5) 因此,有必要用一个新的工具来补充现有的欧盟文书,以有效地处理由外国补贴造成的内部市场的扭曲,以确保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特别是,新的工具是对欧盟国家援助规则的补充,这些规则处理由成员国补贴造成的内部市场的扭曲。(6) 应制定调查实际或潜在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的规则和程序,并在相关情况下,纠正这些扭曲现象。如果受益于外国补贴的企业在欧盟境内从事经济活动,那么外国补贴就可能扭曲内部市场。本条例的正确应用和执行应有助于内部市场抵御外国补贴造成的扭曲,从而有助于联盟的开放战略自主性。因此,本条例应该为所有企业制定规则,包括由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共企业,在欧盟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鉴于中小企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重要性,以及它们对实现欧盟关键政策目标的贡献,本条例对它们的影响给予了特别关注。(7) 为确保整个内部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和本条例适用的一致性,委员会应是唯一有权适用本条例的机构。委员会应有权根据所有可获得的信息,主动审查任何经济部门中属于本条例范围的任何外国补贴。为了确保有效的控制,在大规模集中(兼并和收购)和超过某些门槛的公共采购程序的特定情况下,委员会应有权根据企业事先向委员会的通知,审查外国补贴。(7a) 本条例应根据相关的联盟立法,包括与国家援助、兼并和公共采购有关的立法来适用和解释。(7aa) 此外,本条例的实施应不影响每个成员国根据《欧盟条约》第346条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的权利。(8)本条例中的外国补贴应理解为符合以下累积条件的干预。有(i)财政捐助,(ii)由第三国直接或间接提供,(iii)赋予利益,(iv)限于一个或多个企业或行业。(9) 至于第二个条件,财政捐助可以通过公共或私人实体提供。公共实体是否提供财务捐助,应在个案的基础上确定,并适当考虑相关实体的特点和该实体经营所在的第三国普遍存在的法律和经济环境,包括政府在该国经济中的作用等因素。如果一个私人实体的行动可以归因于第三国,也可以通过该实体提供财政捐助。财政捐助的概念包括广泛的支持措施,这些措施不限于货币转移,例如,授予企业特殊或独家权利,而不接受符合正常市场条件的适当报酬。(10) 至于第三个条件,这种财政捐助应该给在内部市场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带来好处。如果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无法获得,那么财务贡献就被认为是给企业带来了利益。利益的存在应该是在比较基准的基础上确定,如私人投资者的投资做法、市场上可获得的融资利率、可比较的税收待遇或某一货物或服务的适当报酬。如果没有直接可比的基准,可以调整现有的基准,或根据普遍接受的评估方法建立替代基准。如果公共机关与公共事业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特别是公共机关对公共事业单位的任何资助不符合正常的市场条件,那么在这种关系的背景下,可以明显地赋予利益。按照竞争性、透明和非歧视性的招标程序提供或购买货物或服务,被推定为符合正常市场条件。当基准评估显示企业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会获得利益时,对在内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的财务贡献不应视为授予利益。如果不符合正常的市场条件,企业内部交换的货物和服务的转移定价可能会带来利益。财务贡献所带来的利益可以转嫁到在欧盟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11) 至于第四个条件,该利益应授予一个或多个企业或行业。外国补贴的特殊性可以通过法律或事实来确定。(11a) 外国补贴应被视为从受益人获得接受外国补贴的权利时开始授予。外国补贴的实际支付不是将一项补贴纳入本条例范围的必要条件。(11b) 完全提供给企业的非经济活动的财政捐助不构成外国补贴。然而,如果对非经济活动的财政捐助被用来交叉补贴企业的经济活动,它可能构成本条例范围内的外国补贴。如果一个企业使用财政捐款,例如以特殊或独家权利的形式,或为补偿公共当局施加的负担而收到的财政捐款,来交叉补贴其他活动,这可能是一种迹象表明,该特殊或独家权利的提供没有得到足够的报酬,或者该负担被过度补偿,从而相当于外国补贴。 (12) 一旦确定存在外国补贴,委员会应逐案评估该外国补贴是否扭曲了内部市场。与成员国提供的国家援助不同,外国补贴一般不被禁止。(13) 由于许多外国补贴缺乏透明度,以及商业现实的复杂性,可能难以明确地确定或量化某一外国补贴对内部市场的影响。因此,为了确定扭曲的情况,似乎有必要使用一套非详尽的指标。在评估一项外国补贴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企业的竞争地位,并在此过程中对内部市场的竞争产生实际或潜在的负面影响时,委员会可以考虑某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补贴的数额和性质、外国补贴的目的和附加条件以及在内部市场的使用情况。(14) 在应用这些指标时,委员会可以考虑到不同的因素,如补贴的绝对值或与市场规模或投资价值的关系的大小。例如,在集中的情况下,如果外国补贴涵盖了目标公司购买价格的很大一部分,就可能是扭曲性的。同样,外国补贴覆盖了公共采购程序中所授予合同的估计价值的很大一部分,可能会造成扭曲。如果外国补贴是用于经营成本,似乎比用于投资成本更有可能造成扭曲。对中小型企业的外国补贴可能被认为比对大型企业的外国补贴更不可能造成扭曲。此外,应考虑到市场的特点,特别是市场的竞争条件,如进入障碍。在以产能过剩为特征的市场中,或通过维持不经济的资产或鼓励投资于本来不会建设的产能扩张而导致产能过剩的市场中,外国补贴很可能会造成扭曲现象。对一个在内部市场活动程度较低的受益者的外国补贴,例如以在欧盟实现的营业额来衡量,比对一个活动程度较高的受益者的外国补贴更不可能造成扭曲。在内部市场上有较高活动水平的受益人的外国补贴,不太可能造成扭曲。最后,在连续三个财政年度内不超过400万欧元的外国补贴,作为一般规则,应被视为不太可能造成本条例意义上的内部市场扭曲。在连续三个财政年度内,对单个企业的外国补贴不超过第1407/2013号条例第3(2)条规定的每个第三国的最低限度援助金额,应被视为不扭曲本条例意义上的内部市场。(15) 与某些类型的国家援助一样,某些类别的外国补贴,如无限制的担保,也就是说对这种担保的数额或期限没有任何限制,由于其性质,可能会在内部市场造成扭曲。不适当的投标也是如此,其有利的性质,如其价格,不能用其他因素来证明。此外,除非按照经合组织关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的安排提供,否则出口融资形式的补贴可能会因为其扭曲性影响而引起特别关注。由于这些类别的外国补贴最有可能在内部市场造成扭曲,委员会没有必要根据指标进行详细评估。一个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证明,有关的外国补贴不会在案件的具体情况下扭曲内部市场。(16) 成员国以及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提交关于外国补贴的积极影响的信息,委员会在进行平衡时应适当考虑这些信息。委员会应根据调查期间提交的关于外国补贴的积极影响的证据来考虑这种积极影响。这些积极影响应与内部市场上相关受补贴经济活动的发展有关。如果有必要,应考虑其他积极影响,以避免平衡引起不合理的歧视。委员会还应该审查与相关政策目标有关的更广泛的积极影响,特别是欧盟的目标。这些可能包括,特别是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和社会标准,以及促进研究和发展。委员会应权衡这些积极影响与外国补贴对内部市场的扭曲的消极影响。在公共采购程序中,委员会应考虑到是否有其他的商品和服务供应来源。在公共采购程序中,委员会应考虑到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其他供应来源。如果外国补贴的积极影响超过了其消极影响,平衡可能导致的结论是不应该实施补救措施。在被认为最有可能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类别的情况下,积极影响不太可能超过消极影响。如果负面效应占上风,平衡可以为补救措施或承诺的适当性质和水平提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平衡考虑了外国补贴的积极影响,应用这种平衡不应导致企业的结果比没有平衡更糟糕。如果委员会对一项外国补贴进行了平衡,它应该在结束深入调查的决定中说明其理由。(17) 如果委员会主动审查外国补贴,它应有权对企业采取补救措施,以纠正外国补贴在内部市场造成的任何扭曲。补救措施应包括结构性和非结构性补救措施,以及偿还外国补贴的费用。这些措施应该适合于补救相关的扭曲,并且应该是相称的。也就是说,如果委员会考虑了其他补救措施,而这些措施都能充分有效地补救扭曲,委员会应选择对被调查企业来说负担最小的措施。(18) 被调查的企业应该有可能提供承诺,以补救外国补贴造成的扭曲。如果委员会认为所提供的承诺能充分有效地补救扭曲,它可以接受这些承诺并通过决定使其具有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不应强制采取补救措施。(19) 被调查的企业可以提出偿还补贴以及适当的利息。委员会应接受作为承诺的还款,如果它能确定还款能完全补救扭曲,以透明和可核查的方式执行,并在实践中有效,同时考虑到规避本条例目标的风险。(20) 除非被调查的企业提供的承诺能完全有效地补救已确定的扭曲,否则委员会应有权禁止集中或在公共合同发生之前授予公共合同。如果并购已经实施,特别是在由于没有达到通知门槛而不需要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扭曲可能非常严重,无法通过行为或结构性措施或偿还补贴来补救。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决定通过命令企业解散集中来补救扭曲。(20a) 被调查的企业可以提出,或者委员会可以在合理、相称和必要的情况下,要求有关企业向委员会通报其在适当时期内参与欧盟的集中或公共采购程序。提交这种信息,或委员会的答复或没有答复,不能使企业方面产生合法的期望,即委员会以后可能不会开始调查参与集中或公共采购程序的企业可能获得的外国补贴。(21) 委员会应有权主动审查任何有关外国补贴的信息。成员国和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协会都可以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扭曲内部市场的所谓外国补贴的信息。委员会可以建立一个联络点,以促进以保密方式提供此类信息。委员会还应该能够与成员国建立合作机制。当成员国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被指控的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的相关信息时,委员会应确保此类提交的信息得到答复。为了调查可能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并纠正这种扭曲,该条例规定了一个由两个步骤组成的程序,即初步审查和深入调查。接受这两个步骤中任何一个步骤的企业都被认为是接受调查的企业。(22) 委员会应被赋予充分的调查权力,以收集所有必要的信息。因此,它应该有权力在整个程序中要求任何企业或企业协会提供信息。此外,委员会应有权对未能及时提供所需信息或提供不完整、不正确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处以罚款和定期支付罚金。不正确或误导性的信息。委员会还可以向成员国或第三国提出问题。此外,委员会应有权在企业或企业协会的联盟驻地进行实况调查访问,或者,如果有关第三国得到正式通知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则在第三国的驻地进行实况调查访问。为了确保有效的检查,委员会可以要求企业或企业协会同意检查。如果被调查的企业或给予补贴的第三国不合作,委员会也应该有权力根据现有的事实作出决定。(23) 此外,在必要时,为防止对内部市场竞争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委员会应有权采取临时措施。(24) 在所有情况下,由于初步审查的结果,委员会有足够的迹象表明存在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委员会应有权发起深入调查,以收集更多的相关信息来评估外国补贴。被调查的企业应被允许行使其辩护权。(25) 委员会应通过一项决定来结束深入调查。它应尽可能努力在18个月内结束深入调查,特别是要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以及企业和第三国的合作程度。(26) 委员会应该有适当的工具来确保承诺和补救措施的有效性。如果一个企业不遵守承诺的决定、实施补救措施的决定或命令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委员会应有权施加罚款和定期支付具有足够劝阻性的罚款。委员会在处以此类罚款和定期支付罚金时,应考虑到反复不遵守的情况。为了加强本条例的有效性,委员会可以在实施罚款和定期支付罚金的同时,适用补救措施或承诺。(27) 为了确保正确和有效地适用本条例,委员会应有权撤销一项决定并通过一项新的决定,如果该决定是基于不完整、不正确或误导性的信息,如果一个企业的行为违背了它的承诺或施加的补救措施,或者如果补救措施或承诺没有效果。如果决定是基于不完整的、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信息,如果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其承诺或所实施的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或承诺没有效果,委员会应有权撤销决定并采取新的决定。(28) 鉴于集中对内部市场的潜在重大影响,委员会应有权在接到通知后,审查拟议集中中的外国资金捐助信息。在委员会的审查结束之前,不应允许企业实施集中。(29) 委员会的这一审查应遵循与委员会主动审查外国补贴的程序相同的程序,但要进行调整以反映集中的特殊性。(30) 有必要在有效保护内部市场和限制受本条例约束的企业的行政负担之间取得平衡。因此,只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基于在欧盟的营业额规模和外国资金出资规模的综合门槛的集中,才应受到强制性事先通知。(31) 在通知门槛以下,委员会可以要求通知尚未实施的潜在补贴的集中,或在授予公共合同之前通知潜在的补贴的投标,如果它认为鉴于其在欧盟的影响,集中或投标值得事先审查。委员会还应该有可能主动对已经实施的集中或授予的公共合同进行依职权的审查。(32) 在审查集中时,对内部市场是否存在扭曲的评估应限于所涉及的集中,在评估中应只考虑集中前三年内给予的外国补贴。(32a) 在集中的事前审查机制方面,企业可以基于诚信要求与委员会进行通知前磋商,目的是在是否达到通知的门槛方面获得指导。(32b) 当根据(EC)139/2004号条例第4条和本条例的规定向委员会通报集中时,委员会应努力限制当根据第139/2004号条例第4条和本条例向委员会通知集中时,委员会应努力限制通知方在本条例下的行政负担。特别是,企业应可选择说明在根据本条例进行的程序中提交的具体信息,委员会也可在根据(EC)第139/2004号条例进行的程序中使用。(33) 鉴于公共采购在内部市场中的经济意义,以及它是由纳税人资金资助的,解决扭曲性外国补贴的必要性在公共采购中尤为突出。委员会应有权在授予公共合同或特许权之前发出通知,在公共采购程序中审查有关外国对参与的经济经营者的财政捐助信息。事先通知应是强制性的,超过本条例规定的门槛,以掌握具有经济意义的情况,同时尽量减少行政负担,不妨碍中小企业参与公共采购。这种超过门槛的事先通知义务也应适用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4/23/EU号指令第26(2)条、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4/24/EU号指令第19(2)条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4/25/EU号指令第37(2)条中提到的经济运营商群体。委员会也可以要求在公共采购程序中事先通知外国资金捐助,尽管其估计价值低于通知门槛。委员会应努力限制对公共采购程序的干扰,在选择是否要求此类事先通知时,应考虑到与合同授予的接近程度。(33a) 欧洲防务和安全设备市场的发展对维持欧洲防务技术和工业基地至关重要,而保护成员国的国家安全则需要为指令所涵盖的防务和安全合同制定具体的制度2009/81/EC。 因此,为授予此类合同而进行的公开采购不应受制于本条例的通知要求。尽管如此,应该可以在依职权的审查中审查这类合同中的外国补贴。此外,第2009/81/EC号指令所涵盖的公共采购和该指令所豁免的公共采购,或符合《欧盟条约》第346条适用条件的公共采购,不应适用本条例。(33b) 框架协议是订约当局和订约实体广泛使用的一种高效采购技术。在缔结框架协议后向采购人提供的灵活性不应受到本条例实施的影响。因此,本条例第 4 章规定的在公共采购程序中通知外国财政捐助的义务应限于缔结框架协议之前的程序,不应适用于基于框架协议的合同。(33c) 考虑到根据第2014/24/EU号指令第27(3)或28(6)条或第2014/25/EU号指令第45(3)条进行的采购程序的紧迫性,委员会应尽最大努力在初步审查和深入调查期间优先考虑此类程序,以便在有意义的可行范围内尽快得出任何结论。这应相应适用于根据第2014/23/EU号指令进行的类似程序。(33d) 由于公共采购中多阶段程序的特殊性,委员会应在提交参与请求时,以通知中的相关信息开始初步审查。为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调查的速度,应在提交最终投标时提交一份最新的通知。委员会也应有权在提交最后投标之前要求提供任何补充资料。(33e) 本条例不涉及第三国经济经营者进入欧盟采购市场的问题。这一问题由相关的欧盟法律和国际协定涵盖。(34) 如果外国资金捐助是在公共采购程序中通知的,评估应限于该程序。(34a) 在适当情况下,委员会应设法确保使用电子通信手段来促进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公共采购义务。(35) 应确保公共采购的原则,特别是相称性、非歧视性、平等待遇、透明度和竞争性,对参与公共采购程序的所有经济经营者都得到尊重,而不考虑根据本条例启动和等待调查。本条例不影响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环境、社会和劳动法领域适用义务的第2014/23/EU、2014/24/EU和2014/25/EU号指令。(35a) 缔约当局或缔约实体可决定以独立标段的形式授予合同或特许权,特别是根据第2014/24/EU号指令第46条和第2014/25/EU号指令第65条并遵守禁止人为分割的规定。对于申请价值超过适用门槛的标段的投标人,必须通知外国财政捐助。(35b) 本条例不应影响经济经营者根据第2014/24/EU号指令、第2014/25/EU号指令和第2014/23/EU号指令依赖其他实体的能力的可能性。(35ba) 本条例不应影响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按照第2014/24/EU号指令、第2014/25/EU号指令或第2014/23/EU号指令的规定,或按照实施这些指令的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求经济经营者补充、澄清或完善相关信息或文件的可能性,但这种要求必须完全遵守平等待遇和透明原则。(35c) 公共采购者有一种强烈的趋势,即集中采购以实现规模经济和效率的提高。这种集中采购机构被2009/81/EC、2014/24/EU和2014/25/EU号指令定性为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因此,委员会应该能够在这种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授予的合同中审查外国补贴。(36) 外国补贴如果使经济经营者提交的投标书在有关工程、用品或服务方面具有不适当的优势,应视为在公共采购程序中实际或潜在地造成扭曲。因此,应根据一套非详尽的指标来评估这些扭曲现象。这些指标应能确定外国补贴是如何通过改善企业的竞争地位并使其能够提交不适当的有利投标而扭曲竞争的。应该给经济经营者提供机会,证明其投标没有不正当的优势,包括援引第2014/24/EU号指令第69(2)条或第2014/25/EU号指令第84(2)条中提到的内容,对异常低价投标进行规范。禁止授标只应适用于以下情况:受益于外国补贴的投标的有利性质不能被其他因素所证明,该投标将被授予合同,以及提交投标的企业没有提供被认为适当和足够的承诺来完全和有效地消除扭曲。因此,禁止授标涉及提交不正当优势投标的具体程序。因此,委员会关于经济经营者受益于扭曲性补贴使其能够提交不正当优势的投标的结论,不能被视为根据第2014/24号指令第57(4)条、第2014/25/EU号指令第80条或第2014/23/EU号指令第38(7)条规定的排除理由,在根据这些指令进行的同一或另一公共采购程序中引起排除的因素。(36a) 授予分包商或供应商的外国补贴也可能导致不适当的投标,因为它对提交给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的投标有竞争影响。然而,为了限制行政负担,只有主要分包商或主要供应商,即其产品或服务与合同的关键要素有关或超过合同价值的一定百分比的分包商或供应商才应通知外国财政捐助。合同要素可被视为关键要素,特别是基于该要素与投标质量的具体相关性,包括分包商或供应商可获得的具体知识、技术、专业人员、专利和类似优势,特别是在公共采购程序中至少有一项选择标准的大部分是依靠它们来实现的。为了确保审查有一个稳定的事实基础,初步审查应考虑到在提交完整的通知或声明或在多阶段程序中提交更新的通知或声明阶段已经知道的主要分包商和供应商。本条例不应影响经济经营者在执行合同时使用新分包商的能力。因此,在提交完整的通知或声明或更新的通知或声明后,或在执行合同期间,更换分包商和供应商不应产生额外的通知义务,但如果委员会有信息,包括来自任何成员国、自然人、法人或协会的信息,表明这些分包商和供应商可能从外国补贴中受益,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36b) 根据关于公共采购的指令,从订约当局的角度来看,应在价格或成本的基础上确定最经济的投标,采用成本效益法,如生命周期成本法,并可包括最佳价格-质量比,应根据与有关公共合同主题相关的标准,包括质量、环境和/或社会方面进行评估。(36c) 在与本条例的适用有关的司法补救方面,特别是与公共采购程序有关的司法补救方面,《欧盟条约》第267条意义上的国家法院或法庭,如果认为有必要就该问题作出裁决,可以,或在《欧盟条约》第267条规定的情况下,必须要求法院就包括本条例在内的欧盟法律的解释作出初步裁决。然而,根据法院的既定判例,该国家法院或法庭不得应有关经济经营者的要求,提交关于委员会决定有效性的问题,该经济经营者有机会提起诉讼,要求废除该决定,特别是如果它直接和单独涉及该决定,但没有在TFEU第263条规定的期限内这样做。(37) 考虑到并购和公共采购授予的事先审查机制的性质,以及对这些具体交易的法律确定性的需要,根据各自程序通知和评估的集中或公共采购招标不能由委员会自行再次审查。然而,委员会通过通知程序获悉的财政捐助也可能与并购或采购程序无关。(37a) 成员国应与委员会在适用本条例方面进行有效合作。为促进这种合作,委员会应能建立一个合作机制。(37b) 为了收集有关外国补贴的信息,委员会应该有可能对特定经济部门、特定类型的经济活动或特定外国补贴工具的使用进行调查。委员会应能利用从这种市场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在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框架内审查某些交易。(37c) 当委员会怀疑存在重复的扭曲性外国补贴,或根据本条例采取的若干执法行动发现同一第三国给予的扭曲性外国补贴时,委员会应能与有关第三国进行对话,探讨旨在获得停止或修改扭曲性补贴的选择,以消除其在内部市场的扭曲性影响。如果欧盟和第三国之间的双边协议规定了一个磋商机制,涵盖了属于本条例范围内的扭曲性外国补贴,这种磋商机制可被用来促进第三国的对话。与第三国的对话不应妨碍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展开或继续调查。委员会应随时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报相关进展。(37d) 出于法律确定性的考虑,在调查外国补贴方面,规定从给予外国补贴之日起10年的时效是合适的。(38) 出于同样的原因,对征收和执行罚款和定期支付罚款的时效期限作出规定是适当的。(39) 为了提高透明度和法律的确定性,委员会应该在适用的情况下公布或公开委员会通过的所有决定的全文或摘要。 (40) 委员会在公布其决定时,应根据条约第339条的规定,尊重关于职业保密的规则,包括保护所有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为本条例的目的处理个人数据,应按照(欧盟)第2018/1725号条例和(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进行,以适用于有关处理的为准。(41) 在企业标记为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似乎不属于职业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宜建立一种机制,委员会可根据该机制决定此类信息的披露程度。任何拒绝信息为机密的决定都应指出信息披露的期限,以便被申请人可以利用任何可利用的司法保护,包括任何临时措施。(42) 根据本条例接受调查的企业应有机会就委员会打算通过一项决定的理由提出意见,因此应有权查阅档案。在确保维护被调查企业的辩护权的同时,保护商业秘密是至关重要的。(42a) 如果信息提供者同意,委员会也可以在适用其他欧盟文书时使用根据本条例获得的信息。(42b) 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特别是遵守委员会决定(欧盟、欧洲原子能共同体)2015/443、委员会决定(欧盟、欧洲原子能共同体)2015/444和欧盟成员国之间在理事会内举行的关于保护为欧盟利益交流的机密信息的协议,确保机密信息的保护。(43) 欧盟对本条例的实施应符合欧盟法律、世贸组织协定,并与欧盟或成员国加入的其他贸易和投资协定中的承诺相一致。本条例应补充欧盟为改善解决扭曲性补贴的多边规则而做出的努力。(44) 对TFEU第34、49、56和63条规定的自由的限制,可以以避免不公平竞争的需要为理由,只要这种限制与对基本自由的其他限制一样,符合联盟法律的一般原则,如相称性、法律确定性,并符合基本权利。(45) 本条例的实施有可能与部门规则重叠,特别是在海运和空运领域。因此,有必要澄清本条例与处理外国补贴的部门文书之间的关系,即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EU)2016/1035号条例;理事会(EEC)4057/867号条例;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EU)2019/712号条例。(45a) 委员会根据本条例通过的所有决定都要接受法院根据TFEU第263条的审查。根据TFEU第261条,法院应被赋予对委员会实施罚款或定期支付罚款的决定的无限管辖权。(45b) 为了促进本条例的可预测性,委员会应公布并定期更新关于确定外国补贴对内部市场造成扭曲的标准、平衡的应用、应用其权力要求事先通知经济经营者在公共采购程序中收到的任何集中或外国财政捐助,以及评估公共采购程序中的扭曲的准则。在发布此类准则时,委员会应与利益攸关方和成员国进行适当协商。为了促进本条例在适用的早期阶段的实施,委员会应努力在公布准则之前公开澄清这些规定的适用问题。(46) [已删除](47) 为了确保执行本条例的统一条件,应根据《欧盟条约》第291条赋予委员会执行权力。这些权力应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82/2011号条例(EU)行使,并涉及:结束深入调查的决定,实施临时措施,对违反通知义务或违反有承诺的决定或禁止通知的集中或公共采购程序中的合同授予的决定进行集中,撤销某些决定,以及与初步审查和深入调查的各种形式、内容、程序细节和相关项目有关的执行权力。(47a) 委员会应该有可能建立一个简化程序,根据该程序处理某些集中或公共采购程序,理由是它们似乎不太可能因外国补贴而引起内部市场竞争的扭曲。(48) 为了确保内部市场长期的公平竞争环境,以确保通过通知和依职调查的案件的充分覆盖,同时限制不适当的行政负担,应授权委员会根据《欧盟条约》第290条通过法案,修订集中和公共采购程序的通知门槛,以及减少在公共采购程序中对通知的集中或通知的财务捐助进行初步审查和深入调查的时间限制。在不影响通过立法提案修正浓度和公共采购的通知门槛的情况下,包括在本条例规定的审查范围内,这些门槛可在本条例规定的授权期间通过授权法案修正一次。关于公共采购程序中的财政捐助,在行使这种行为的权力时,应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利益。特别重要的是,委员会在准备这些行为时要进行适当的磋商,包括专家层面的磋商,而且这些磋商要按照规定的原则进行。按照2016年4月13日关于更好地制定法律的机构间协议中规定的原则进行。特别是,为确保平等参与授权行为的准备工作,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应与成员国的专家同时收到所有文件,其专家应系统地参加委员会处理授权行为准备工作的专家组会议。(49) 如果根据本条例,某项集中应予通报,在本条例适用之日前三年内向集中的任何一方提供的财政捐助应属于本条例的范围。在公共采购程序中,本条例也应适用于在本条例适用之日前三年内向经济经营者提供的财务捐助。已通过本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主题和范围
(1) 本条例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框架,处理由外国补贴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扭曲,以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从而促进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本条例规定了调查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和纠正这种扭曲的规则和程序。这种扭曲可能出现在任何经济活动中,特别是集中和公共采购程序中。(2) 本条例涉及给予在内部市场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包括由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共企业的外国补贴。其中,一个企业获得控制权或与在欧盟建立的企业合并,或一个企业参与欧盟公共采购程序的企业被认为是在内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2a) 属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9/81/EC号指令9的合同授予程序,如果成员国根据《欧盟条约》第346条予以豁免,则不属于本条例范围。(2b) 就本条例而言,当涉及公共采购程序时,术语 "企业 "应理解为2014/23/EU、2014/24/EU 2014/25/EU和2009/81/EC指令意义上的经济运营商。
第2条外国补贴的存在
(1) 就本条例而言,如果第三国直接或间接提供财政捐助,使在内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受益,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限于一个或多个企业或行业,则应视为存在外国补贴。(2) 为了本条例的目的。(a) 财务捐助应包括,除其他外(i) 资金或负债的转移,如注资、赠款、贷款、贷款担保、财政奖励、抵消经营损失、补偿公共当局的财政负担、债务豁免、债转股或重新安排。(ii) 放弃本应获得的收入,如免税或给予特殊或专属权利而不给予适当的报酬;或(iii) 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或服务。(b) 第三国提供的财政捐助应包括下列各方提供的财政捐助。(i) 中央政府和所有其他级别的公共当局。(ii) 任何外国公共实体,其行动可归因于第三国,同时考虑到该实体的特点、该实体经营所在国的法律和经济环境,包括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等因素;或(iii)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其行为可归于第三国的任何私人实体。
第3条对内部市场的扭曲
(1) 如果外国补贴有可能改善企业在内部市场的竞争地位,并且在这样做时,实际或潜在地对内部市场的竞争产生负面影响,则应视为存在内部市场的扭曲。是否存在对内部市场的扭曲,应根据指标来确定,这些指标可包括,特别是以下内容。(a) 补贴的数额。(b) 补贴的性质。(c) 企业的情况,包括其规模和有关市场或部门。(d) 该企业在内部市场上的经济活动的水平和演变。(e) 外国补贴的目的和附加条件,以及在内部市场上的使用。(2) 对企业的外国补贴,如果其总额在任何连续的三个财政年度内不超过400万欧元,则不可能扭曲内部市场。(2a) 对企业的外国补贴,如果其总额不超过1407/2013号条例第3条第2款第一项所定义的最低限度的援助金额,则不应被视为扭曲内部市场。1407/2013号条例第3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每个第三国在任何连续的三个财政年度内的最低援助金额。(2aa)外国补贴可被视为不扭曲内部市场,只要其目的是为了弥补自然灾害或特殊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4条最有可能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的类别
(1) 属于以下任何一类的外国补贴最可能扭曲内部市场。(a) 给予陷入困境的企业的外国补贴,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任何补贴,该企业可能会在短期或中期内倒闭,除非有一个重组计划,能够导致该企业的长期生存能力,并包括该企业的大量自有资金。(b) 以对企业的债务或负债提供无限担保的形式提供外国补贴,即对这种担保的金额或期限没有任何限制。(ba) 不符合经合组织关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安排的出口融资措施。(c) 直接促进集中的外国补贴。(d) 外国补贴使一个企业能够提交不适当的有利的投标,在此基础上,该企业可能被授予合同。在本条例中,当涉及公共采购程序时,除非另有规定,否则 "合同 "一词应理解为包括第2014/24/EU号指令中的 "公共合同 "概念、第2009/81/EC号和第2014/25/EU号指令中的 "合同 "概念,以及第2014/23/EU号指令中的 "特许权 "概念。 (2)被调查的企业应被授予提供相关信息的可能性,以说明上述所列的外国补贴是否在案件的特定情况下不扭曲内部市场。
第5条 平衡
(1)委员会可以根据收到的信息,根据第3条和第4条,平衡外国补贴在扭曲内部市场方面的负面影响与对内部市场上相关受补贴经济活动发展的积极影响,同时考虑外国补贴的其他积极影响,如与相关政策目标,特别是联盟的政策目标有关的更广泛的积极影响。(2)委员会在决定是否实施惩罚性措施或接受承诺时,应考虑到消极和积极影响之间的平衡,以及这些惩罚性措施或承诺的性质和水平。
第6条承诺和惩罚性措施
(1) 委员会可以实施补救措施,以补救由外国补贴实际或潜在造成的对内部市场的扭曲,除非它已经接受了被调查企业根据第1a款提出的承诺。(1a) 委员会可以接受有关企业提出的承诺,如果这种承诺完全和有效地纠正了内部市场的扭曲。当接受这种承诺时,委员会应根据第9(3)条的规定,在有承诺的决定中使其对该企业具有约束力。该企业对商定的承诺的遵守情况应在必要时受到监督。(2) 承诺或补救措施应是相称的,并充分和有效地补救外国补贴在内部市场实际或可能造成的扭曲。 (3) 承诺或补救措施除其他外,可包括以下内容。(a) 在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条件下,提供使用由扭曲性外国补贴获得或支持的基础设施,包括研究设施、生产能力或基本设施的机会,除非这种公平和非歧视性的机会已经由联盟的现行立法规定。(b) 减少能力或市场存在,包括通过临时商业活动限制的方式。(c) 不进行某些投资。(d) 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的条件对借助于外国补贴获得或开发的资产发放许可证。(e) 公布研究和开发的结果。(f) 剥离某些资产。(g) 要求有关企业解散集中。(h) 偿还外国补贴,包括按照委员会条例(EC)第794/2004号规定的方法计算的适当利率。(i) 要求有关企业调整其治理结构。(4) 委员会应酌情规定报告和透明度要求,包括定期报告有关第3款所列承诺和补救措施的实施情况。(5) [删除](6) 如果被调查的企业提议偿还外国补贴,包括一个适当的利率,委员会应接受这种偿还作为承诺,只有在它能确定这种偿还是透明的、可核查的和有效的,同时考虑到规避的风险。
第6条于未来集中和公共采购程序的信息

在根据本条例第9条、第24条和第30条通过的决定中,如果有理由、相称和必要,可以要求有关企业在有限的时间内向委员会通报其参与集中或采购程序的情况。这并不影响根据第19条和第28条的通知义务。
第二章依职权审查和审查外国补贴的一般规定
第7条对外国补贴的依职权审查
(1) 委员会可主动审查来自任何来源的关于所称扭曲性外国补贴的信息。这种来源可以包括成员国和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协会。(2) 对公共采购的依职权审查应限于已授予的合同。这些审查不应导致取消授予公共合同或特许权的决定或终止公共合同或特许权。
第8条初步审查
(1) 当委员会认为第7条所述的信息表明可能存在扭曲性的外国补贴时,它应寻求所有它认为必要的信息,以初步评估所审查的财政捐助是否构成外国补贴以及是否扭曲了内部市场。为此,委员会尤其可以(a) 根据第11条要求提供信息;以及(b) 根据第12条或第13条,在欧盟内外进行检查。(1a) 委员会应将初步审查的开始时间通知已通知委员会设想或已开启相关国家程序的成员国。初步审查。特别是,已经通知委员会根据欧盟2019/452号条例开展国家程序的成员国,应被告知初步审查的开始时间。如果审查是针对公共采购程序启动的,委员会应通知有关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2) 如果委员会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有足够的迹象表明一个企业获得了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它应(a) 通过一项启动深入调查的决定('启动深入调查的决定'),该决定应总结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并应包括对外国补贴的存在以及对内部市场的实际或潜在扭曲的初步评估。(b) 通知被调查的企业。(ba)通知成员国,如果深入调查是针对公共采购程序启动的,则通知有关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以及(c)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通知,邀请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3) 如果委员会在初步评估后得出结论,认为没有足够的迹象来启动深入调查,或者因为没有外国补贴,或者因为没有迹象表明对内部市场有实际或潜在的扭曲,它应结束初步审查,通知被调查的企业和根据第1款被通知的成员国,以及如果初步审查是针对公共采购程序启动的,通知有关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
第9条深入调查
(1) 在深入调查期间,委员会应进一步评估在启动深入调查的决定中确定的外国补贴,根据第11、12和13条寻求它认为必要的所有信息。(2) 如果委员会根据第3条至第5条发现外国补贴扭曲了内部市场,它可以通过一项实施法令,以决定的形式实施补救措施('有补救措施的决定')。这些执行法案应根据第43条第2款中提到的咨询程序通过。(3) 如果委员会根据第3条至第5条发现外国补贴扭曲了内部市场,并且被调查的企业提供了承诺,委员会认为这些承诺对充分和有效地补救扭曲是适当和足够的,它可以通过一项决定形式的实施行为,使这些承诺对该企业具有约束力('有承诺的决定')。根据第6(6)条接受外国补贴的偿还的决定应被视为有承诺的决定。这些执行法案应根据第43条第2款中提到的咨询程序通过。(4) 委员会在发现以下情况时,应以无异议决定的形式通过一项实施行为。(a) 其启动深入调查的决定中提出的初步评估没有得到确认;或(b) 对内部市场的扭曲被第5条意义上的积极影响所抵销。这些执行法案应根据第43条第2款所述的咨询程序通过。(5) 委员会应尽可能地在深入调查开始后的18个月内通过一项决定。
第10条临时措施
(1) 为了维护内部市场的竞争和防止不可挽回的损失,委员会可以通过一项决定形式的执行法案,命令采取临时措施,条件是(a) 有充分的迹象表明,某项财政捐助构成了外国补贴并扭曲了内部市场;以及(b) 有可能对内部市场的竞争造成严重和不可弥补的损害。(2) 临时措施可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第6条第3款(a)、(c)和(d)项所述的措施。在公共采购程序方面,不得采取临时措施。(3) 临时措施应在特定的时间段内适用,并可在必要和适当的情况下延长,或直至作出最终决定。这些实施细则应按照第43条第2款所述的咨询程序通过。
第11条信息请求
(-1) 为履行本条例赋予的职责,委员会可要求提供符合本条规定的信息。(1) 委员会可要求被调查的企业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包括有关其在公共采购程序中的投标的信息。(2) 委员会也可要求其他企业或企业协会提供此类信息,包括关于其在公共采购程序中的投标的信息,同时适当考虑到相称性原则。(3) 根据第(1)或(2)款提出的信息请求应(a) 说明其法律依据和目的,具体说明需要哪些信息,并规定提供信息的适当时限。(b) 说明如果提供的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有误导性,可能会被处以第15条规定的罚款和定期支付罚款。(c) 包含一项声明,即根据第14条,缺乏合作允许委员会根据现有的事实做出决定。(4) 应委员会的要求,成员国应向其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以履行本条例赋予它的职责。第3点(a)款比照适用。(5) 委员会也可以要求第三国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第3款(a)和(c)项经适当修改后适用。(6) 委员会可以为收集与调查对象有关的信息,与同意接受采访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进行采访。如果面谈不是在委员会所在地进行,或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手段进行,委员会应(a) 事先通知在其境内进行面谈的成员国;或(b) 获得在其领土上进行面谈的第三国的同意。
第12条联盟内的检查
(1) 为了履行本条例赋予的职责,委员会可以对企业和企业协会进行必要的检查。(2) 当委员会进行这种检查时,被委员会授权进行检查的官员应被授权。(a) 进入该企业或企业协会的任何场所、土地和运输工具。(b) 检查账簿和其他业务记录,无论其储存在何种媒介上,并有权查阅被检查的实体可以获得的任何信息,并获取或要求提供副本。(c) 要求该企业或企业协会的任何代表或工作人员解释与检查的主题和目的有关的事实或文件,并记录答案。(d) 在進行視察所需的期間及範圍內,封閉任何業務處所及簿冊或紀錄。(3) 企业或企业协会应服从委员会决定的检查。经委员会授权进行检查的官员和其他陪同人员应在出示委员会的决定后行使其权力。(a) 规定了检查的主题和目的。(b) 含有一项声明,即根据第14条,缺乏合作允许委员会在现有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决定。(c) 提及第15条规定的罚款和定期支付罚款的可能性。(d) 说明根据TFEU第263条,有权要求法院对决定进行审查。(4) 在检查之前,委员会应及时向在其境内进行检查的成员国发出检查通知,并通知开始检查的日期。(5) 由在其境内进行检查的成员国授权或任命的官员和其他人员,应根据该成员国或委员会的要求,积极协助由委员会授权的官员和其他陪同人员。为此,他们应享有第2款规定的权力。(6) 如果委员会授权的官员或其他陪同人员发现一个企业或企业协会反对本条意义上的检查,检查所在的成员国应向他们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应酌情请求警察或同等的执法机构的协助,以便他们能够进行检查。如果本款规定的协助需要根据国家规则得到司法当局的授权,则应申请这种授权。这种授权也可以作为一种预防措施来申请。(7) 应委员会的要求,成员国应在其境内根据其国家法律进行任何检查或其他事实调查措施,以确定是否存在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
第13条联盟外的检查
为了履行本条例赋予的职责,委员会可以在第三国境内进行检查,但必须正式通知该第三国政府并对检查不提出异议。委员会也可以要求该企业或企业协会对检查表示同意。第12条(1)、(2)和(3)点(a)和(b)应比照适用。
第14条不合作
(1) 委员会可根据第8条、第9条、第24条第3款(c)项或第30条第2款(c)项作出决定。(c)或第30(2)条,在现有事实的基础上,如果被调查的企业或给予外国补贴的第三国。(a) 在回应第11条规定的信息请求时提供不完整、不正确或误导性的信息。(b)未能在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所要求的信息。(c) 拒绝接受委员会根据第12条或第13条命令在欧盟境内或境外进行的检查;或(d) 以其他方式阻挠初步审查或深入调查。(2) 如果一个企业或企业协会、一个成员国或第三国向委员会提供了不正确或误导性的信息,该信息应被忽略。(3) 如果一个企业,包括由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共企业,未能提供必要的信息以确定某项财务捐助是否给它带来了利益,该企业可被视为已获得这种利益。(4) 在应用现有的事实时,程序的结果可能比该企业的合作更不利于它。
第15条罚款和定期支付罚金
(1) 如果某企业或某企业协会故意或疏忽,委员会可通过决定施加罚款和定期支付罚款。(a) 在回应根据第11条提出的要求时提供不正确、不完整或有误导性的信息,或不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信息。(b) 在根据第12条进行检查时,以不完整的形式出示所需的与业务有关的账簿或其他记录。(c) 在回答根据第12条第2款(c)项提出的问题时。(i) 作出不正确或误导性的回答。(ii) 未能在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纠正工作人员作出的不正确、不完整或误导性的回答,或(iii) 未能或拒绝就与根据第12(3)条通过的决定所命令的检查的主题和目的有关的事实提供完整的答复。(d) 拒绝接受根据第12条命令进行的检查或破坏根据第12(2)(d)条贴上的封条。(e) 不遵守委员会根据第38(3)条规定的查阅档案的条件或披露条款。(2)在第1款中提到的情况下施加的罚款不得超过有关企业或企业协会在上一财政年度总营业额的1%。(3) 在第1款提及的情况下,定期支付的罚款不得超过有关企业或企业集团在上一财政年度平均每日总营业额的5%,从决定确定的日期开始计算,直至其按委员会的要求提交完整和正确的信息,或直至其接受检查。(4) 在按照第1款(a)点通过任何决定之前,委员会应规定最后时限为两周,以便从该企业或该企业协会收到所缺的信息。(5) 如果某企业不遵守根据第9(3)条作出的承诺决定、根据第10条命令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或根据第9(2)条实施补救措施的决定,委员会可以通过决定施加(a) 罚款不超过有关企业在上一财政年度总营业额的10%;以及(b) 定期支付不超过有关企业在上一财政年度平均每日总营业额的5%的罚款,从委员会决定施加该罚款之日起算,直到委员会发现有关企业遵守该决定为止。(ba) 如果企业不遵守根据第9条、第24条或第30条通过的决定,而该决定责成企业根据第6a条将其未来参与集中或公共采购程序的情况告知委员会,委员会也可以施加这种罚款和定期支付罚款。(6) 在确定罚款或定期支付罚款的数额时,应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并适当考虑到相称性和适当性原则。(7) 如果有关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已经履行了定期支付罚款的义务,委员会可以减少定期支付罚款的明确数额,而不是根据最初规定的定期支付罚款的决定。
第16条撤销
 (1) 委员会可以在以下任何情况下撤销根据第9(2)、(3)或(4)条、第24(3)条和第30(1)、(2)或(3)条作出的决定,并以决定的形式通过一个新的执行法。(a) 最初的决定所针对的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其承诺或所实施的补救措施。(b) 最初的决定是基于不完整、不正确或误导性的信息。(c) 补救措施或承诺无效的情况。(1a) 这些执行行为应按照第43条第2款提及的咨询程序通过。(2) 委员会根据第1款撤销和通过的新决定不应影响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授予公共合同或特许权的决定。它也不应影响在作出这种授予决定后已经签订的公共合同或特许权。
第三章:合并第17条合并中的外国补贴对内部市场的歪曲
在合并中,评估是否存在第3条或第4条意义上的对内部市场的扭曲,应限于相关的集中。在评估中,只应考虑在签订协议、宣布公开招标或获得控股权之前的三个财政年度内给予的外国补贴。
第18条集中的定义和通知门槛
(1) 就本条例而言,如果控制权在持久的基础上因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而发生变化,则应视为出现集中。(a) 两个或多个以前独立的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合并。(b) 一个或多个已经控制至少一个企业的人,或一个或多个企业,通过购买证券或资产、通过合同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获得对一个或多个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的直接或间接控制。(2) 建立一个长期履行一个自主经济实体所有职能的合资企业,应构成第1款意义上的集中。(3) 就第19条而言,在集中的情况下,"应通知的集中 "应被视为产生。(a) 合并企业、被收购企业或合资企业中至少有一个是在欧盟设立的,并且在欧盟的总营业额至少为5亿欧元;并且(b) 参与集中的所有企业在通知前的三个财政年度从第三国获得的财政捐助总额超过5000万欧元。(3a) 在下列情况下,并购不应视为产生。(a) 信贷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其正常活动包括为自己或他人的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和买卖,临时持有他们在一个企业中获得的证券,以便转售。只要他们不为决定该企业的竞争行为而行使与这些证券有关的投票权,或者他们行使这些投票权只是为了准备处置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处置这些证券,并且任何此类处置都是在收购日期的一年内进行的。如果这些机构或公司能够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可能进行处置,委员会可应要求延长该期限。(b) 根据一个成员国有关清算、停业、破产、停止支付、合成或类似程序的法律,由任职者获得控制权。(c) 第1(b)款中提到的业务由1978年7月25日基于条约第54(3)(g)条的第78/660/EEC号第四届理事会指令第5(3)条中提到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该指令涉及某些类型公司的年度账目10,但条件是与控股有关的表决权得到行使。特别是在任命他们所持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机构的成员方面,只能维持这些投资的全部价值,而不能直接或间接决定这些企业的竞争行为。
第19条并购的事先通知
(1) 应通知的合并应在其实施之前和缔结协议、宣布公开招标或获得控股权之后通知委员会。(2) 有关的企业在向委员会表明有缔结协议的诚意时,或在公开出价的情况下,公开宣布有意进行这种出价时,也可通知拟议的集中,但条件是打算达成的协议或出价将导致第1款规定的应通知的集中。(3) 由第18(1)条意义上的合并组成的合并,点(a)条意义上的合并,或第18(1)条(b)条意义上的联合控制权的获得,应由合并各方或获得联合控制权的各方(视情况而定)共同通知。在所有其他情况下,通知应由获得一个或多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的人或企业完成。(4) 如果有关企业未能履行其通知义务,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审查应通知的集中,要求对该集中进行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不应受到第23(1)和(4)条中提到的时限的约束。(5) 如果委员会怀疑在集中之前的三年内,有关企业可能获得了外国补贴,委员会可以在实施之前的任何时候要求事先通知任何不属于第18条意义上的应通知的集中。为了本条例的目的,该集中应被视为应通知的集中。
第20条控制权的定义
(1) 就第18条而言,控制权应由权利、合同或任何其他手段构成,这些权利、合同或手段,无论是单独还是组合,并考虑到所涉及的事实或法律因素,都赋予了对一个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可能性,特别是通过(a) 对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b) 对企业机关的组成、投票或决定赋予决定性影响的权利或合同。(2) 控制权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或企业获得(a) 是有关合同规定的权利的持有人或有权获得权利;或(b) 虽然不是这些权利的持有人或有权享有这些合同规定的权利,但有权力行使由此而产生的权利。
第21条营业额的计算
(1) 营业总额须包括有关的业务实体在上一个财政年度从售卖产品及提供属于该等业务实体的日常活动的服务所得的款额,但须扣除销售退税、增值税及其他与营业额直接有关的税项。有关企业的总营业额不应包括第4款中提到的任何企业之间的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联盟内的营业额应包括在内部市场上向企业或消费者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2) 作为对第1款的减损,如果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企业的部分,无论是否构成法律实体,对于卖方或卖方来说,只应考虑与作为集中对象的部分有关的营业额。然而,在两年内发生在相同的人或企业之间的第一项意义上的两次或多次交易,应被视为在最近一次交易日产生的同一集中。(3) 对于以下类别的企业,应采用以下方式代替营业额。(a) 就信贷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而言,理事会指令86/635/EEC11中定义的下列收入项目的总和,酌情扣除增值税和与这些项目直接有关的其他税收。(i) 利息收入和类似收入。(ii) 来自证券的收入。- 来自股票和其他可变收益证券的收入。- 来自参与权益的收入。- 关联企业的股份收入。(iii) 应收佣金。(iv) 金融业务的净利润。(v) 其他业务收入。(b) 对于保险企业,承保的总保费价值,应包括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所有已收和应收的金额由保险企业发行或代表保险企业发行的保费,也包括流出的再保险保费,并扣除参照个别保费金额或保费总额收取的税款和准财政缴款或征税。为了(a)点的目的,对于内部市场的信贷或金融机构,营业额应包括该点所定义的、由该机构在内部市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部门收到的收入项目。(4) 在不影响第2款的情况下,有关企业的总营业额应通过将以下各自的营业额相加来计算。(a) 有关的业务实体。(b) 有关的业务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下列各项的业务实体(i) 拥有超过一半的资本或业务资产。(ii) 有权行使一半以上的表决权。(iii) 有权任命一半以上的监事会、行政委员会或合法代表企业的机构的成员。(iv) 有权管理该企业的事务。(c) 在有关企业中拥有(b)点所提及的任何权利或权力的企业。(d) (c)点提述的业务实体在其中具有(b)点提述的任何权利或权力的业务实体。(e) 有两个或多于两个(a)至(d)点所提述的业务实体共同拥 有(b)点所提述的权利或权力的业务实体(e) (a)至(d)点提述的两个或多于两个的业务实体共同拥有(b)点提 述的任何权利或权力。(5) 如有关的业务实体共同拥有第 4 段(b)点所列的权利或权力,在计 算有关的业务实体的总营业额时(a) 须考虑到该联合企业与任何第三企业之间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营业额,而该营业额须在各有关企业之间平均分配。(b) 不得考虑第4款(b)至(e)项所列的联合企业与各有关企业或与其中任何一个企业有关的任何其他企业之间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营业额。
第22条财务贡献的合计
对有关企业的财政资助总额的计算方法是,将第三国对第21条第4款(a)至(e)项所指的所有企业各自提供的财政资助加在一起。
第23条并购的暂停和时间限制
(1)应通报的并购在通报前不得实施。此外,应适用以下时限。(a) 如果委员会收到完整的通知,在收到通知后的25个工作日内不得执行该浓度。(b) 如果委员会在收到完整通知后25个工作日内启动深入调查,则在深入调查开始后90个工作日内不得实施该集中;如果有关企业根据第6条提供承诺,以纠正对内部市场的扭曲,则该期限应延长15个工作日。(c) 如果委员会根据第24(3)条(a)点或(b)点通过了一项决定,则该集中可在此后实施。每个时期应分别从收到完整通知或通过委员会相关决定后的工作日开始。(2) 第1款不应阻止公开竞标或一系列证券交易的实施,包括那些可转换为其他证券的证券被允许在股票等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证券交易所等市场上交易的证券的公开竞价或一系列交易,通过这些交易从不同的卖主那里获得控制权,但条件是(a) 根据第19条毫不拖延地将该集中通知委员会;并且(b) 收购者不行使附属于有关证券的投票权,或只是根据委员会根据第3款给予的减损来维持其投资的全部价值。(3) 委员会可以根据请求,对第1或第2款规定的义务给予减损。批准克减的请求应说明克减的理由。在对该请求作出决定时,委员会应特别考虑暂停对集中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企业或第三方的影响,以及集中对内部市场造成的扭曲的风险。这种减损可以在某些条件和义务下被授予,以确保内部市场不被扭曲。减损可以在任何时候申请和批准,无论是在通知之前还是在交易之后。(4) 如果有关企业在根据第8条开始深入调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请求,第1款(b)点规定的时限应予延长。有关企业只能提出一次这样的请求。同样,在深入调查开始后的任何时候,第1款(b)项所规定的时限可由欧盟委员会延长。(b) 项规定的时限可由委员会在征得有关企业同意后予以延长。根据本款规定的任何延期或延长的总时间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5) 如果企业没有提供委员会根据第11条要求的完整信息,或拒绝接受根据第12条决定的检查,则第1款规定的时限可例外暂停。(6) 在下列情况下,委员会可根据第24(3)条通过一项决定,而不受第1和第4款提及的时限的约束。 (a) 它发现某项集中的实施违反了根据第24条第3款(a)项作出的决定所附的承诺,或(b) 根据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某项决定被撤销。(7) 任何违反第1款进行的交易,只有在根据第24(3)条作出的决定被通过后,才能被视为有效。(8) 本条对证券交易的有效性没有影响,包括那些可转换为被允许在证券交易所等市场上交易的其他证券,除非买方和卖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该交易是在违反第1款的情况下进行的。
第24条适用于初步审查和深入调查被通知的浓缩物的程序规则
(1)第8、9(1)、(3)和(4)、10、11、12、13、14和16条应适用于通知的浓度。(2) 委员会可在收到完整的通知后不迟于25个工作日内根据第8(2)条启动深入调查。(3) 在深入调查之后,委员会应以下列决定之一的形式通过一项执行法案。(a) 根据第9(3)条作出承诺的决定。(b) 根据第9(4)条做出的不反对决定。(c) 在委员会根据第3至5条发现外国补贴扭曲了内部市场的情况下,禁止集中的决定。这些实施细则应按照第43条第2款所述的咨询程序通过。(4) 根据第3款作出的决定应在深入调查开始后最迟90个工作日内通过,并根据第23条第1款(b)、(4)和(5)点酌情延长。如果委员会没有在该期限内通过决定,应允许有关企业实施集中。(5) 在任何对企业的信息要求中,如果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完整的信息,委员会应指明是否将根据第23(5)条暂停时限。(6) 如果委员会发现根据第19(1)条应通知的集中或根据第19(5)条应委员会要求通知的集中已经实施,并且根据第3至5条,该集中中的外国补贴扭曲了内部市场,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之一。(a) 要求有关企业解散该集中,特别是通过解散合并或处置获得的所有股份或资产,以恢复实施该集中前的状况;在无法通过解散该集中恢复实施前的状况的情况下,委员会可采取任何其他适当措施,尽可能实现这种恢复。(b) 命令采取任何其他适当措施,以确保有关企业解散该集中或采取其决定中要求的其他恢复性措施。(a)和(b)点中提到的措施可以在根据第3款(c)点作出的决定中实施,也可以通过单独的决定实施。如果委员会发现某项集中的实施违反了根据第(3)款(a)点作出的决定,该决定认为在没有承诺的情况下,该集中将满足第3款(c)点规定的标准,委员会可以通过一项决定形式的执行法案,采取(a)或(b)点中提到的任何措施。这些执行法案应根据第43(2)条中提到的咨询程序通过。(7) 在以下情况下,委员会也可以通过一项决定形式的执行法案,命令采取第10条中提到的临时措施。(a) 在违反第19条的情况下实施集中。(b) 某项集中的实施违反了本条第3款(a)项规定的有承诺的决定。这些实施细则应按照第43条第2款所述的咨询程序通过。
第25条适用于并购的罚款和定期支付罚金
(1) 委员会可按第15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和定期支付罚金。(2) 此外,如果有关企业在根据第19条或其补充通知中故意或疏忽地提供不正确或误导性的信息,委员会可通过决定对其施加不超过上一财政年度总营业额1%的罚款。(3) 此外,如果有关企业故意或疏忽,在上一财政年度的总营业额中不超过10%的罚款,委员会可通过决定对其进行处罚。(a) 在实施应通知的集中之前没有按照第19条的规定进行通知,除非他们在第23条中明确授权这样做。(b) 违反第23条的规定,实施通知的集中。(c) 按照第24条第3款(c)项的规定,实施被禁止的通知并购。(d) 根据第35a(3)条规避或试图规避通知要求。
第四章公共采购程序
第26条公共采购程序中的外国补贴对内部市场的扭曲
(1) 在公共采购程序中造成或可能造成扭曲的外国补贴,应理解为使经济经营者能够就有关的工程、供应或服务提交不正当有利的投标的外国补贴。根据第3条对内部市场是否存在扭曲的评估,以及对有关工程、商品或服务的投标是否具有不适当的优势,应限于有关的公共采购程序。在评估时,应只考虑到通知前三年内给予的外国补贴。
第27条公共采购程序的定义和通知门槛
(1) 在本条例中,公共采购程序是指(a) 缔结公共合同的第2014/24/EU号指令和缔结商品、工程和服务合同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14/25/EU号指令所涵盖的任何类型的授予程序。(b)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14/23/EU号指令所涉及的工程或服务特许权的授予程序。(c) 第2014/23/EU号指令第10(4)条(a)点、第2014/24/EU号指令第9(1)条(a)点和第2014/25/EU号指令第20(1)条(a)点提及的合同授予程序。(2) 就本条例而言,在欧盟公共采购程序中出现的应予公布的外国财政捐助,应被视为产生于以下情况。(a) 根据第2014/23/EU号指令第8条、第2014/24/EU号指令第5条和第2014/25/EU号指令第16条的规定计算的该公共采购或框架协议扣除增值税后的估计总价值,或动态采购系统下的具体采购,等于或大于2.5亿欧元;并且(b) 经济经营者,包括其没有商业自主权的子公司、其控股公司,以及在适用情况下,其在公共采购程序中参与同一投标的主要分包商和供应商,在通知或(如适用)更新通知之前的三个财政年度获得的财政捐助总额等于或超过400万欧元/第三国。(2a) 如果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决定将采购分成若干批次,在欧盟公共采购程序中,如果扣除增值税后的采购估计价值超过上文第2(a)段规定的门槛,且投标人申请的批次价值或所有批次的总价值等于或高于1.25亿欧元,且外国资金捐助等于或高于第2(b)段规定的门槛,则应视为出现应予通报的外国资金捐助。(3) 属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9/81/EC号指令12范围内的合同授予程序不属于本章规定。(3a) 第2014/24/EU号指令第32(2)(c)条和第2014/25/EU号指令第50条(d)款规定的合同授予程序应涵盖本条例第2章的规定,并应排除在本条例第4章的适用范围之外。(3b)作为对第28(1)条的减损,根据第2014/24/EU号指令第32(2)(b)条、第2014/25/EU号指令第50(c)条和第2014/23/EU号指令第31(4)条,如果工程、用品或服务只能由某一经济经营者提供,且合同的估计价值等于或大于第27(2)(a)条规定的价值,提交投标或参与请求的经济经营者应将第27(2)(b)条规定的所有外国财政捐助告知委员会。27(2)(b). 在不影响根据第2章启动审查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提交此类信息不应视为通知,也不应受到本章的调查。(4)就本章而言,应适用第2014/23/EU号指令第6条、第2014/24/EU号指令第2(1)条、第2014/25/EU号指令第3条中 "订约机构 "和第2014/23/EU号指令第7条、第2014/25/EU号指令第4条中 "缔约实体 "的定义。(5) 订约当局或缔约实体应在合同通知中或在采购文件中(如未进行事先公布的程序)说明经济经营者具有本条例第28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但是,没有这样的说明并不妨碍本条例对属于其范围的合同的适用。
第28条在公共采购程序中事先通知外国财政捐助的情况

(1) 当符合第27条第(2)款和第(2a)款规定的财务捐助通知条件时,参与公共采购程序的经济经营者应将第27条第(2)款(b)项规定的所有外国财务捐助通知订约当局或缔约实体。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经济经营者应在声明中列出所有收到的外国资金捐助,并确认收到的外国资金捐助按照第27(2)(b)条的规定是不需要通知的。在公开程序中,通知或声明应只提交一次,与投标一起提交。在由多个阶段组成的公共采购程序中,通知或声明应提交两次,首先与参与请求一起提交,然后作为更新的通知或更新的声明与提交的投标书或最终投标书一起提交。在本条例中,多阶段程序应理解为符合第2014/24/EU号指令第28至32条和第2014/25/EU号指令第46至52条的程序,即限制性程序、带谈判的竞争程序、不事先公布的谈判程序、竞争性对话或创新伙伴关系,或符合第2014/23/EU号指令的类似程序。(1a) 一旦提交了通知或声明,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应立刻将通知或声明移交给委员会。(1b) 如果参与请求或投标书中缺少通知或声明,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可要求有关经济经营者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文件。尽管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按照本款提出要求,但最终没有按照本条第1款提交通知书或声明的,应被宣布为不符合规定,并由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拒绝。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应将这种拒绝通知委员会。(1c) 委员会应审查收到的通知的内容,不得无故拖延。如果委员会发现通知书不完整,它应将其结论传达给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和有关经济经营者,并要求经济经营者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内容。如果尽管委员会按照本款规定提出了要求,但伴随着投标或参与请求的通知仍然不完整,委员会应通过一项决定,宣布该投标不合法。在该决定中,委员会还应要求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通过一项拒绝该投标或参与请求的决定。(2)本条规定的通知外国财政捐助的义务应适用于经济经营者、第2014/23/EU号指令第26(2)条、第2014/24/EU号指令第19(2)条和第2014/25/EU号指令第37(2)条所指的经济经营者集团,以及在提交完整通知或声明或完整更新通知或声明时已知的主要分包商和主要供应商。就本条例而言,如果分包商或供应商的参与确保了合同履行的关键要素,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其贡献的经济份额超过所提交投标书价值的20%,则应被视为主要分包商或供应商。(3) 代表经济运营商集团、主要分包商和主要供应商,第2014/23/EU、2014/24/EU和2014/25/EU号指令所指的主要承包商或主要特许公司应确保提交通知或声明。就第32条而言,主要承包商或主要特许公司仅对与自己的外国财政捐助有关的数据的真实性负责。(4) [删除](5) [删除](5a) 如果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在审查投标书时怀疑存在外国补贴,尽管已提交申报,它应毫不拖延地将这些关切传达给委员会。在不影响第2014/24/EU号和第2014/25/EU号指令中规定的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审查投标书是否异常低价的权力的情况下,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不得对投标书是否异常低价进行评估,如果这种评估仅在怀疑存在外国补贴的情况下启动。如果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不存在本条例意义上的不正当优势的投标,它应通知有关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可以向委员会报告与扭曲性外国补贴有关的任何信息,并可以通报任何怀疑有虚假申报的情况。(6) 在不影响委员会依职权启动程序的情况下,如果委员会怀疑一个经济经营者在提交投标书或参与公共采购程序的请求之前的三年内可能受益于外国补贴,它可以在授予合同之前要求通知第三国在第27条第1款所涵盖的任何公共采购程序中向该经济经营者提供的外国财政资助,这些资助根据第27条第2款不需要通知或属于第29条第3款的范围。如果委员会已要求通知这种财政捐助,它将被视为公共采购程序中应通知的外国财政捐助,并受本条例第4章规定的约束。
第29条适用于初步审查和深入调查公共采购程序中被通知的财政捐助的程序规则

(1) 第8条、第9条第1款、第3款和第4款、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6条和第22条应适用于公共采购程序中已通知的财政捐助。(2) 委员会应在收到完整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将这一时限延长10个工作日。(3) 委员会应在完成初步审查的时限内决定是否启动深入调查,并立即通知有关经济经营者和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3a)如果委员会在没有通过决定的情况下结束了初步审查,并收到了新的信息,使其怀疑所提交的通知或声明不完整,或者这种通知或声明没有移交给委员会,它可以根据第28(1)(c)条要求提供补充信息。委员会可根据这些新信息重新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初步审查是根据本章启动的,在不影响根据第2章启动初步审查的可能性的情况下,确定初步审查期限的起点是委员会收到新的通知或声明。(4) 委员会可在收到完整通知后的1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一项结束深入调查的决定。在有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下,包括本条第5款所述的调查或第14条第1款(a)和(b)项所述的情况,经与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协商,该期限可延长一次,即20个工作日。(5) 作为对第2款的减损,如果公共采购程序是一个多阶段的程序,委员会应在收到该完整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审查与参与请求一起提交的通知,而不结束初步审查或就开始深入调查作出决定。在20个工作日的期限过后,初步审查应暂停,直到提交最终投标书或在限制性程序的情况下提交投标书。一旦提交了包含完整的最新通知的投标书或最终投标书,应恢复初步审查,委员会有20个工作日的时间来最终确定,并考虑到任何补充信息。结束任何随后的深入调查的决定应在提交完整的更新通知后的90个工作日内通过。
第30条委员会的决定
(1)如果经过深入调查,委员会发现一个经济经营者从外国补贴中获益,并根据第3至5条扭曲了内部市场,而且有关的经济经营者提供了充分和有效地消除内部市场扭曲的承诺,它应根据第9(3)条通过一项带有承诺的决定形式的实施行为。这些执行法案应根据第43条第2款所述的咨询程序通过。根据第5条进行的评估不应导致对经济经营者提交的投标或最终投标进行不符合联盟法律的修改。(2)如果有关的经济经营者不提供承诺,或者委员会认为第1款中提到的承诺既不适当也不足以完全有效地消除扭曲,它应通过一项决定形式的执行法案,禁止将合同授予有关的经济经营者("禁止授予合同的决定")。这些执行行为应按照第43条第2款所述的咨询程序通过。在该决定之后,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应拒绝该投标。(3)如果经过深入调查,委员会没有发现一个经济经营者从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中获益,它应根据第9(4)条通过一项决定。这些执行决定应按照第43(2)条中提到的咨询程序通过。
第31条公共采购程序中涉及通知和暂停授予的评估
(1) 在初步审查和深入调查期间,公共采购程序的所有程序步骤都可以继续进行,但授予合同除外。(2)如果根据第29条第(3)款决定展开深入调查,在委员会根据第30条第(3)款作出决定或第29条第(4)款或第29条第(5)款规定的时限过后,不得将合同授予根据第28条提交通知的经济经营者。如果委员会在适用的时限内没有通过决定,合同可以授予任何经济经营者,包括提交通知的经济经营者。(3) 如果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发现在经济上最经济有利的投标是由一个经济经营者提交的,该经营者提交了第28条意义上的声明,而且委员会没有按照第28(6)、29(3)或29(3a)条开始审查。在委员会作出第30条所指的任何决定之前,或在第29(2)、29(4)或29(5)条规定的时限过去之前,或在委员会作出第30条所指的有关其他正在调查的投标的任何决定之前,可将合同或特许权授予提交该投标的经济经营者。(4)如果委员会根据第30(2)条对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认为是经济上最有利的投标书作出决定,则可将合同授予提交了不受第30(2)条决定约束的次优投标书的经济经营者。(5) 如果委员会按照第30(1)或(3)条通过了一项决定,合同可授予经济上最有利的投标的任何经济经营者,包括(视情况而定)根据第28条提交通知的经济经营者。(6) 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应将有关取消采购程序、拒绝有关经济经营者的投标或参与请求、有关经济经营者提交新的投标或授予合同的任何决定通知委员会,不得有不当的拖延。(7) 对于参与公共采购程序的所有经济经营者,应遵守公共采购程序的原则,包括相称性、非歧视性、平等待遇、透明度和竞争。对外国补贴的调查 根据本条例对外国补贴的调查不应导致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以违反这些原则的方式对待有关的经济经营者。环境、社会和劳工要求应根据第2014/23/EU、2014/24/EU和2014/25/EU号指令或其他欧盟法律适用于经济运营商。(8) 每个时限应从收到通知或通过相关委员会决定后的工作日开始。
第32条适用于公共采购程序中的财政捐款的罚款和定期罚金
(1) 委员会可以按照第15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和定期支付罚金。(2) )此外,如果有关经济经营者按照第28条或补充规定在通知或声明中故意或疏忽地提供不正确或误导性信息,欧盟委员会可以决定对其处以不超过其上一财政年度营业额总额1%的罚款;(3)委员会可以通过决定对有关经济经营者处以不超过其上一财政年度总营业额10%的罚款,如果经济经营者故意或疏忽地(a) 在公共采购程序中没有按照第28条的规定通知外国资金捐助。(b) 根据第35a(3)条规避或试图规避通知要求。
共同程序规定
第33条三项监管工具的关系
(1) 在第19条规定的合并情况下或在第28条规定的公共采购情况下通知的财政捐助,可根据本条例对另一经济活动再次进行相关评估。(2) 在第8条或第9条规定的与特定经济活动有关的依职权程序中评估的财务贡献,可根据本条例与另一经济活动相关并再次评估。
第33a条 信息的通报
(1)如果一个成员国认为可能存在外国补贴并可能扭曲内部市场,它应将此信息传递给委员会。委员会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决定根据第8条开始进行初步审查,或根据第19(5)条或第28(6)条要求进行通知。(2) 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或协会可以向委员会传达其可能拥有的关于可能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的任何信息。委员会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决定根据第8条开始进行初步审查,或根据第19(5)条或第28(6)条要求进行通知。(3) 委员会应在一个专门的电子数据库中向成员国和缔约国或有关实体提供根据本条例通过的所有决定的非保密版本。
第34条 市场调查
(1) 如果现有的信息证明有理由怀疑在某一特定部门、某一类经济活动或基于某一特定补贴工具的外国补贴可能扭曲内部市场,委员会可对该特定部门、特定类型的经济活动或有关补贴工具的使用进行市场调查。在该市场调查过程中,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企业或企业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可以进行必要的检查。委员会也可以要求成员国或有关第三国提供信息。(2) 委员会应在相关情况下,公布对特定部门、特定类型的经济活动或特定补贴手段的市场调查结果报告,并征求意见。(3) 委员会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框架内使用从此类市场调查中获得的信息。(4)本条例第11、12、13和15条应适用。
第34a条第三国对话
(1)如果在根据第34条进行市场调查后,委员会怀疑存在重复的扭曲性外国补贴,或根据本条例采取的几次执法行动发现同一第三国给予的扭曲性外国补贴,委员会可与有关第三国进行对话,探讨旨在获得停止或修改这种补贴的方案,以消除其对内部市场的扭曲性影响。委员会应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报任何相关进展。(2) 这种对话不应妨碍委员会根据本条例采取行动。根据本条例采取的个别措施不应在该对话中讨论。
第35条 权利时效
(1) 委员会在第8条和第9条下的权力应受十年时效期的限制,从向企业提供外国补贴之日开始。委员会根据第8、11、12或13条就外国补贴采取的任何行动,应中断时效期。每次中断后,时效期应重新开始计算。
(2) 委员会根据第15条、第25条和第32条施加罚款和定期支付罚金的权力,时效期为三年,从第15条、第25条或第32条所指的侵权行为发生之日开始。如果是持续或重复的侵权行为,时效期应从侵权行为停止之日开始。委员会对第15条、第25条或第32条所指的侵权行为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应中断判处罚款或定期支付罚款的时效期限。每次中断后,时效期应重新开始计算。(3) 委员会执行第15条、第25条和第32条规定的罚款和定期支付罚款的决定的权力,时效期为五年,从委员会作出罚款或定期支付罚款的决定之日算起。委员会或应委员会要求行事的成员国采取的任何旨在强制支付罚款或定期罚金的行动应中断该时效期。每次中断后,时效期应重新开始计算。(4) 时效期最迟应在相当于两倍时效期的期限过后,在委员会没有作出以下决定的情况下失效。(a) 根据第8条或第9条在第1款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或(b)在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施加罚款或定期支付罚款。(5)只要委员会的决定是欧洲联盟法院待决诉讼的主题,时效期就应暂停。

第35a条 反规避
(1) 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安排金融业务或合同来规避第19(1)和(5)条以及第28(1)、(2)和(6)条中规定的通知要求。
(2) 当委员会怀疑某企业从事第1款提及的行为时,可要求该企业提供它认为必要的信息,以确定该企业是否从事第1款提及的行为。(3) 如某企业规避或试图规避第19(1)和(5)条或第28(1)、(2)和(6)条的通知要求,从事第1款所提及的做法,委员会可根据第19(4)条或第29(3a)条启动审查。
第36条 裁决公开
(1) 委员会应公布根据第8(2)条(a)点通过的决定的简要通知,允许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成员国或给予外国补贴的第三国表达他们的意见。(2) 委员会应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根据第9(2)、(3)和(4)条、第24(3)和(6)条以及第30(1)、(2)和(3)条通过的决定。(3) 在公开简要通知和决定时,委员会应适当考虑到企业在保护其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方面的合法利益。
第37条 裁决送达
(1) 委员会应毫不迟延地通知针对某企业或某企业协会的决定,并应给收件人机会向委员会指出它认为决定中的哪些信息是保密的。(1a)委员会应将根据第30(1)和(3)条针对参加公共采购程序的企业的决定通知订约当局或有关订约实体。(2) 根据第30条第(2)款和第(3a)款通过的决定应发给订约当局或有关缔约实体。
有关的订约实体。委员会应向被禁止授予公共合同的企业提供该决定的副本。
第38条 披露和辩护权
(1)委员会在根据第9、10、15、16、24(3)、25、30或32条通过决定之前,应给予被调查的企业机会,就委员会打算通过其决定的理由提交意见。(1a)作为对第1款的减损,根据第10条作出的决定可以是临时性的,被调查的企业没有机会事先提交其意见,只要委员会在作出决定后尽快给它这个机会。(2) 委员会应仅以有关企业有机会提交意见的理由作为其决定的基础。(3) 为了能够行使第1款规定的权利,被调查的企业应有权查阅委员会的档案。查阅档案的权利不应扩展到委员会或成员国的机密信息和内部文件。特别是,查阅档案的权利不应扩展到委员会和成员国之间的通信。查阅档案的权利应受到企业或企业协会保护其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的合法利益的限制。委员会可以要求被调查的企业和向委员会提供信息的企业或企业协会就披露信息的条件达成一致。如果企业或企业联盟之间存在分歧,委员会有权强制执行披露信息的条款。本款规定不应妨碍委员会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和披露显示存在扭曲性外国补贴的信息。
第39条保密条款
(1)根据本条例获得的信息只能用于获得信息的目的,除非信息提供者另有同意。(2)成员国和委员会、其官员和在其监督下工作的其他人员应确保根据有关适用规则保护在适用本条例时获得的机密信息,并为此目的,不得披露他们根据本条例获得的属于专业保密义务的信息。(3) 第1和第2款不妨碍公布不包含可识别特定企业或企业联盟的信息的统计和报告。(4) 根据本条例通报的任何信息的披露,不得损害成员国的基本安全利益。
与其他文书的关系
第40条与其他文书的关系
(1) 本条例不妨碍《欧盟条约》第101、102、106、107和108条、理事会(EC)第1/2003号条例13和理事会(EC)第139/2004号条例14的适用。(2) 本条例不影响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EU)2016/1037号条例15的适用。(3) 本条例不影响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9/452号条例的适用16。(3a) 本条例不影响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EU)2022/...号条例的适用17。(4) 本条例优先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EU)2016/1035号条例,直到该条例根据其第18条开始适用。如果在该日期之后,外国补贴同时属于(欧盟)2016/1035号条例和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则以(欧盟)2016/1035号条例为准。然而,本条例中适用于公共采购和集中的规定优先于(欧盟)2016/1035号条例。(5) 本条例优先于理事会条例(EEC)第4057/86号。(6) 本条例不影响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9/712号条例(欧盟)的适用。本条例第18条所定义的涉及航空承运人的集中,应遵守第三章的规定。本条例第27条所定义的涉及航空承运人的公共采购程序应适用于第4章的规定。(6a) 本条例的解释应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2009/81/EC18、2014/23/EU19、2014/24/EU20和2014/25/EU21号指令以及理事会89/665/EEC22和92/13/EEC23号指令一致。(7) 如果根据本条例进行的调查或采取的措施与欧盟根据其签订的任何相关国际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相违背,则不得进行这种调查,也不得实施或维持这种措施。特别是,不得根据本条例采取相当于针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32.1条意义上的、由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第三国给予的补贴的具体行动。本条例不应妨碍欧盟行使其权利或履行其在国际协定下的义务。
过渡与最后条款
第40a条司法院的审查
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第261条,欧盟法院应拥有无限的管辖权,以审查委员会施加罚款或定期支付罚款的决定。它可以取消、减少或增加所施加的罚款或定期罚款的支付。第40b条准则
(1) 委员会应最迟在[生效日期:三年后]公布有关以下方面的准则,并在此后定期更新。(a) 根据第3(1)条确定是否存在扭曲的标准的应用,并定期更新。(b)依照第5条适用平衡法,(c) 根据第19(5)条应用其权力,要求事先通知任何集中情况。19(5)条的规定,或根据第28(6)条的规定,经济经营者在公共采购程序中收到的外国资金捐助的权力。28(6),以及(d) 根据第26(1)条,评估公共采购程序中的扭曲情况。26(1).(2) 在发布本条第1款所述的准则之前,委员会应与利益相关者和成员国进行适当的磋商。该指南应建立在本条例的应用实践基础上。
第41条 [删除]第42条实施行为
(1) 委员会有权通过有关以下方面的实施细则(a) 根据第19条通知集中的形式、内容和程序细节,包括可能的简化程序,同时尽量考虑到根据本条例第19条和第139/2004号条例第4条限制通知方的行政负担的目标。(b) 根据第28条,在公共采购程序中,外国资金捐助通知和无外国资金捐助声明的形式、内容和程序细节,包括可能的简化程序。(ba) 根据第11(6)条、第12(2)条c点和第13条进行口头陈述的程序细节。(c) 根据第38条的披露细节和根据第39条的专业保密。(d) 透明度要求的形式、内容和程序细节。(e) 关于时限计算的详细规则。(f) 根据第24条和第30条提出承诺的程序细节和时间限制。(g) 关于第28、29、30和31条中提及的有关公共采购程序调查的程序步骤的详细规则。(2) 第1款中提到的执行法案应根据第43条第2款中提到的咨询程序予以通过。(3) 在根据第1款通过任何措施之前,委员会应公布其草案,并在其规定的时限内征求意见,该时限不得少于4周。(4) 第1款中提到的第一批执行法案应在第48(2)条规定的本条例的适用日期前通过。
第43条委员会程序
(1) 委员会应得到一个委员会的协助。该委员会应是(欧盟)第182/2011号条例意义上的委员会。(2) 在提及本款时,应适用(欧盟)第182/2011号条例第4条。
第44条授权行为
(1) 欧盟委员会有权根据第45条通过一项授权法案,以便在必要时修订第18(3)(a)条规定的浓缩物的通知门槛,即增加最多20%或减少最多20%,在此之前应(a) 根据其应用本条例的实践评估该阈值,并(b) 确定有必要修改该阈值,以便(i)更准确地掌握符合第三章规定的通知程序的扭曲性外国补贴。(ii) 确保委员会和有关企业有合理的行政负担;以及(iii) 加强本条例应用的有效性。(1a) 为了评估根据第1款修改通知门槛的必要性,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短于两年)进行评估,特别是基于以下客观标准。(a) 根据第19(1)条发出的通知中,导致委员会根据第8(3)条结束初步审查或委员会根据第24(3)(b)条通过无异议决定的通知在根据第19(1)条发出的通知总数中所占比例。(b) 根据第19(1)条发出的通知中,导致委员会根据第24(3)(c)条通过禁止集中的决定的比例。(b) 根据第 19(1)条发出的通知中,导致委员会根据第 24(3)(c)条做出禁止集中的决定或根据第 24(3)(a)条做出承诺的决定的比例。(c) 根据第 19(5)条发出的通知中,导致委员会根据第 24(3)(c)条作出禁止集中的决定或根据第 24(3)(a)条作出承诺的决定的比例,与根据第 19(5)条发出的通知总数的关系。(d) 在根据第7条对第18条意义上的非应予通报的浓度进行依职权审查后,根据第9(2)条采取补救措施和根据第9(3)条作出承诺的决定,与根据第7条对第18条意义上的非应予通报的浓度进行依职权审查的总次数的比例。(e) 在根据第 24(3)(c)条作出禁止集中的决定或根据第 24(3)(a)条作出承诺的决定的情况下,第 18(3)(a)条规定的阈值与第 18(3)(a)条所述的平均实际总营业额之间的比较。(f) 根据第19(1)条发出的通知的数量及其变化。(1aa)为了提高第18(3)(a)条中的门槛,第(1a)段中提到的评估应表明(a) 根据第24(3)(c)条禁止集中的决定或根据第24(3)(a)条作出承诺的决定中,有很大一部分涉及第18(3)(a)条所指的实际总营业额大大高于第18(3)(a)条规定的门槛;或者(b) 根据第19(1)条发出的大部分通知导致委员会根据第8(3)条结束初步审查,或委员会根据第24(3)(b)条就根据第19(1)条发出的通知的总体数量通过无异议决定。(1aaa) 为了降低第18(3)(a)条中的门槛,应要求第(1a)段中提到的评估表明,(a) 根据第19(5)条发出的大部分通知导致委员会根据第24(3)(c)条通过了禁止集中的决定或根据第24(3)(a)条通过了有承诺的决定;或(b) 在集中的情况下,对外国补贴进行的大部分依职权的审查,不属于第18条意义上的应通知的集中,导致委员会根据第9(2)条通过了一项有补救措施的决定或根据第9(3)条通过了一项有承诺的决定。(1ac)为了评估根据第1ab款修改通知门槛的必要性,委员会应在一个不能短于两年的规定时间内进行评估,特别是基于以下客观标准。(a) 根据第28(1)条发出的、导致委员会根据第8(3)条结束初步审查或导致委员会根据第30(3)条通过无异议决定的通知在根据第28(1)条发出的通知总数中的比例。(b) 根据第28(1)条发出的通知中,导致委员会根据第30(2)条或第30(3)条通过了禁止授予合同的决定的比例。 (c) 根据第28(6)条的规定,在公共采购程序中的外国资金捐助通知中,委员会根据第30(2)条通过了禁止授予合同的决定,或根据第30(1)条通过了带有承诺的决定,与根据第28(6)条的通知总数的比例。(d) 根据第9(2)条规定采取补救措施和根据第9(3)条规定作出承诺的决定的比例。(d) 在根据第7条对公共采购程序中的外国资金捐助进行依职权审查之后,在第27(2)条意义上无需通知或属于第29(3a)条范围的情况下,与根据第7条对公共采购程序中的外国资金捐助进行依职权审查的总体数量相比,在第27(2)条意义上无需通知或属于第29(3a)条范围内。(e) 第27(2)(a)条和第27(2a)条规定的各自门槛与第27(2)(a)条所述合同的平均实际估计价值或第27(2a)条所述一个或多个标段的平均实际估计价值之间的比较,这些情况导致根据第30(2)条作出的禁止授予合同的决定或根据第30(1)条作出的承诺。(f) 根据第28(1)条发出的通知的数量及其变化。(1aca) 为了提高门槛,第1ac款中提到的评估应证明(a) 根据第三十条第(2)款作出的禁止授予合同的决定和根据第三十条第(1)款作出的承诺的决定中,有很大一部分涉及第二十七条第(2)款(a)项所指的合同的实际估计价值或第二十七条第(2a)款所指的一批或多批货物的实际估计价值大大高于第二十七条第(2)款(a)项和第二十七条第(2a)款规定的各自的阈值;或者(b) 根据第28(1)条发出的大部分通知导致委员会根据第8(3)条结束初步审查,或委员会根据第30(3)条就根据第28(1)条发出的通知的总数量通过无异议决定。(1acb) 为了降低门槛,应要求第1ac款中提到的评估表明(a) 根据第28(6)条发出的大部分通知导致委员会根据第30(1)条通过了有承诺的决定,或根据第30(2)条通过了禁止授予合同的决定;或(b) 在公共采购程序中的外国财政捐助方面,对外国补贴的大部分依职权审查不属于第27(2)条意义上的通知,或属于第29(3a)条的范围,导致委员会根据第9(2)条通过了一项有补救措施的决定,或根据第9(3)条通过了一项有承诺的决定。(2) 委员会有权根据第45条通过授权行为,以缩短第24条第2款和第24条第4款规定的关于通知集中的初步审查和深入调查的时间,以及第29条第2款和第29条第4款规定的关于公共采购程序中通知财务捐助的时间。如果委员会应用本条例的实践表明,委员会的评估时间可以比本条例规定的时间更快进行,从而有理由缩短第24(2)、24(4)、29(2)和29(4)条中的时间,委员会可以通过这种授权行为。
第45条 授权的行使
(1) 通过授权行为的权力被授予委员会,但须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1a) 第44(1)条和第44(1ab)条中提到的通过委托行为的权力应授予委员会,期限为五年,从[本条例生效之日后两年]开始。(2) 第44(2)条中提到的通过委托行为的权力应赋予委员会,期限为五年,从[...][本条例生效之日起两年]开始。委员会应在五年期结束前九个月内起草一份关于权力下放的报告。除非欧洲议会或理事会在每个时期结束前三个月内反对延长,否则权力的授予应默示延长相同的时期。(3) 第44(1)条、第44(1ab)条和第44(2)条中提到的权力下放,可在任何时候由欧洲议会或理事会撤销。撤销的决定应终止该决定中规定的权力下放。它应在该决定在《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公布的次日或其中规定的稍后日期生效。它不应影响任何已经生效的委托行为的有效性。(4) 在通过授权法案之前,委员会应根据2016年4月13日《关于更好地制定法律的机构间协议》中规定的原则,咨询每个成员国指定的专家。(5) 一旦通过授权法案,委员会应同时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报。(6) 根据第44(1)条、第44(1ab)条和第44(2)条通过的授权法案,只有在欧洲议会或理事会在该法案通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后的两个月内没有表示反对,或者在该期限届满前,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都通知委员会他们不会反对的情况下,才能生效。该期限应根据欧洲议会或理事会的倡议延长两个月。
第45a条为不同的委托权力制定单独的委托行为
 委员会应就根据本条例授予它的每项权力通过一项单独的授权法案。
第46条 报告和审查
(-1) 委员会应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关于本条例适用和实施情况的年度报告。(1) 在本条例开始实施后的三年内,以及此后每三年,委员会应审查其执法实践,特别是对第3至5条、第7条以及第18(3)、27(2)和27(2a)条规定的通知门槛的应用,并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如果委员会认为合适,应附上相关立法建议。在审查过程中,委员会应报告有关第三国补贴控制制度的国际关系的发展。(1a)在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将报告与相关的立法建议结合起来,这些建议可以包括(a) 修改第18条和第27条规定的通知门槛。(b) 免除某些类别的有关企业根据第19条和第28条进行通知的义务,特别是在委员会的做法能够确定外国补贴不太可能扭曲内部市场的经济活动时。(c) 为某些经济部门设立具体的通知门槛,或为不同类型的公共采购合同设立不同的门槛,特别是在委员会的做法能够确定外国补贴更有可能扭曲内部市场的经济活动时,包括战略部门和关键基础设施。(d) 修改第24条和第29条中规定的审查和深入调查的时限。(e) 废除本条例,如果委员会认为处理扭曲性补贴的多边规则已使本条例完全多余。
第47条 过渡性规定
(1)本条例应适用于在本条例适用之日前五年内给予的外国补贴,如果这种外国补贴在本条例开始适用后扭曲了内部市场。(2)作为对第(1)款的减损,本条例应适用于在本条例适用之日前三年内给予的外国财政资助,如果这种外国财政资助是给予根据本条例在公共采购程序中通知集中或通知财政资助的企业。(3)本条例不应适用于在本条例适用之日前签订协议、宣布公开招标或获得控股权的集中。(4)本条例不适用于在本条例适用之日前已经授予的公共采购合同或启动的程序。
第48条生效和适用日期
本条例应于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天开始生效。它应从[日期:生效后六个月]开始适用。
作为对本条第二款的减损,第42条和第43条应从[生效日期]起适用,第12(5)、12(6)和12(7)条应从[生效日期:12个月后]起适用。
作为对本条第二款的克减,第19条和第28条应自[生效日期:生效后九个月]起适用。
本条例的全部内容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在布鲁塞尔完成,
欧洲议会代表主席 
理事会代表 主席
附件(略)
免责声明:由于时间水平有限,恐有疏漏错误之处,敬请原谅指正。以上内容外方言论,并不代表商会立场。

议会和欧盟各成员国当地时间6月7日晚达成协议,规定欧盟各大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女性应至少占比33%。这项规定需在2026年6月30日前落实。员工总数少于250人的中小型企业可以不执行这个标准。


该法案规定,欧盟各上市公司需按年向监管机构报送董事会成员组成信息,如有违反将被处以罚款或被否决董事会成员的任命。


这项法案最早由欧盟委员于2012年提出,但在各成员国中争议较大。经各方长达十年的谈判,终于达成协议。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在法案通过后表示,这对欧洲女性来说是伟大的一天。


目前欧盟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女性平均占比30.6%,其中法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女性占比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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